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淑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許淑貞因墮胎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淑貞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墮胎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自97年12月26日起 │96.07.31 │ ││ │至98年1月2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速偵字│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4號 │5397號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4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2.12 │99.02.24 │ │├─┼──────┼──────────┼──────────┼──────────┤│ │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892 │ ││ │ │ │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2 │100.05.3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 ││ │792號 │第1886號 │ │├────────┼──────────┼──────────┼──────────┤│ │易科罰金執畢徒刑2月 │100.07.27~102.07.26 │ ││ │ │無羈押折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