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慶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慶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慶泉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0四六四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期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日,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