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正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正義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