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進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陳進興因犯水土保持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2之罪名應為「水土保持法」,檢察官聲請時誤載為「山坡地保育條例」,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李 悌 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進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罪 名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 ││ │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96.05.08 │96.02.16-96.03.09 │ ││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3832號 │第1901號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11│99年度上訴字第1319│ ││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99.08.05 │100.07.21 │ ││ │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354│99年度上訴字第1319│ ││ │ │號 │號 │ ││ ├────┼─────────┼─────────┼─────────┤│ │判決確定│99.10.14 │100.08.16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 ││ │第2581號(已執畢)│字第2090號(羈押 │ ││ │ │20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