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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9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曾淑貞代 理 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第 三 人 曾文昱被 告 黃芳薇原名黃祝).被 告 石曜郎被 告 賴麗詠原名賴惠伶.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具保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第三人曾文昱於繳納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保證金後,准原具保人曾淑貞退保並發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

理 由緣聲請人曾淑貞於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3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訴訟進行中(現為本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4號),分別為被告黃芳薇、石曜郎、賴麗詠等3人各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萬、200萬及700萬元,以擔保被告等3人到庭接受審判,惟聲請人近來病況險峻,因身體健康及家庭因素因素,已無資力為被告等3人繼續具保,且急需取回保證金維持生活及支付醫療費用,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為據,經聲請人商請第三人曾文昱同意以同額之保證金繼續為被告等3人具保,而聲請變更具保人名義,本院經核尚無不合,准其以如主文所示之方式為具保人名義之變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具保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