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志盈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5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楊 文 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