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瑞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瑞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瑞隆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 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27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0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莊 深 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