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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0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鄒吳碧珍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業務侵占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部分關於告訴人「鄒榮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鄒榮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刑事案件告訴人鄒榮鑌之配偶,告訴人於民國89年6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告訴人之合法繼承人。而該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內部分關於告訴人鄒榮鑌之姓名,皆誤繕為鄒榮「濱」,應係誤寫,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有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經查,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書之原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告訴人之姓名記載前後未盡相同,部份記載為「鄒榮鑌」、部分記載則為「鄒榮濱」。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及其所附戶籍謄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款證明書等內容所示,告訴人之正確姓名應為「鄒榮鑌」,則關於「鄒榮濱」部分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國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