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巫信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信翰因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巫信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巫信翰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另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依上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而為修正。

三、查前開聲請意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經(減)處之刑,尚未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項所示;再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莊 深 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受刑人巫信翰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恐嚇取財 │├──────┼────────┼────────┼────────┤│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6月,減 ││宣 告 刑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3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共36罪 │共2罪 ││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 95.12.21 │ 95.11.3起至 │①95.12.9、96.2.││ 年 月 日 │ │ 96.2.6 │6,②95.12.20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蒞追│彰化地檢96年蒞追││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591號等 │字第2號等 │字第2號等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77 │96年度上易字第 │96年度上易字第 ││事│ │號 │2227號 │2227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3.6 │ 97.3.20 │ 97.3.20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77 │96年度上易字第 │96年度上易字第 ││定│ │號 │2227號 │2227號 ││判├────┼────────┼────────┼────────┤│決│判決確定│ 97.5.2 │ 97.3.20 │ 97.3.20 ││ │日 期│ │ │ │├─┴────┼────────┼────────┼────────┤│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 │字第3593號(97年│字第4084號 │字第4084號 ││ │執緝字1082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