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文德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文德前因盜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922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紀 文 勝法 官 周 瑞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