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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正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正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正廷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5月16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90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洪 耀 宗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