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2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世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執聲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世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世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惟未諭知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本件亟需折算標準以為執行依據,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利執行等語。

二、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惟未諭知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有各該裁判在卷可佐。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定刑既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其各罪之判決亦已就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其應執行刑雖逾6月,自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因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法 官 李 秋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2次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98.2.19 │ 98.8.26 │ 98.3.15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續字第1號 │續字第1089號 │1417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06號 │98年度易字第106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1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 98.10.12 │ 99.1.20 │ 100.8.23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06號 │98年度易字第106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1號 ││決├────┼─────────┼─────────┼───────────┤│ │判決確定│ 98.10.12 │ 99.2.22 │ 100.8.23 ││ │日期 │ │ │ │├─┴────┼─────────┼─────────┼───────────┤│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第2976號 │第1080號 │2680號 ││備 註├─────────┴─────────┤(無羈押100.12.17-101.││ │已更刑為苗栗地檢署99年度執更字第775號 │ 9.16止) ││ │裁定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 ││ ├───────────────────┴───────────┤│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5月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