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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25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志敏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志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志敏前犯常業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0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黃 家 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