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林漢清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林漢清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林漢清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黃 仁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