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22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綿安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綿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綿安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依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之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22年5月又2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