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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朱志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朱志敏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朱志敏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7年10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2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13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