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進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進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吉前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138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26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