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樓琦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樓琦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行刑權時效期間,仍應依各宣告刑分別自各該宣告刑原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執行時各宣告刑中有罹於行刑權時效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更定其執行刑之裁定,有最高法院73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民國95年7月1日即修正刑法施行前已為裁判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上合先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樓琦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另犯之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未遂罪及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各該宣告刑則均因行刑權時效完成已不得執行)。茲檢察官聲請為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陳 宏 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受刑人樓琦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恐嚇取財 │ 恐嚇得利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85.12月間至86.5月間 │ 86.3月間至86.6月間 │86.9.10至86.10.7為警查││ │ │ │獲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86年度偵字第20731號 │ 86年度偵字第20731號 │ 86年度偵字第2073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0.08.08 │ 90.08.08 │ 90.08.08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 88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0.08.08 │ 90.08.08 │ 90.09.03 │├─┴─────────┼───────────┼───────────┼───────────┤│備 註│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 ││ │7071號 │7071號 │707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