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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4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國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且若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法 官 黃 小 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13日 │ 99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62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62號│├─┬──────┼──────────┼──────────┤│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9年1月18日 │ 99年1月18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月18日 │ 99年1月18日 │├─┴──────┼──────────┼──────────┤│備 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 │第196號 │第196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