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4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福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福華前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01年0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67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08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