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明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257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明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明龍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