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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忠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忠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林忠瑜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忠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動產擔保交易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併科新臺 ││ │ │幣100000元 │├────────┼──────────┼──────────┤│犯 罪 日 期│92.02.29 │92.05.0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第235號 │1450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98年度上更㈠字第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3.11.05 │ 98.05.1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1.03 │ 100.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1039號(己執畢) │第1589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