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 吳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吳順德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吳順德前因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7年12月25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