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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5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偉宸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偉宸(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雖經鈞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然並不因而有逃亡之虞,因被告仍須尋求司法途徑以還被告清白,被告如逃亡,則根本無洗刷冤屈之機會,被告皆配合到庭,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無羈押被告之必要,鈞院僅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作為羈押之唯一理由,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羈押,或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並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法 官 許 冰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花生豆腐腦材料生花生仁 1斤在來米粉 12兩 ------------A玉米粉 1.5兩------------B水 18滿碗 約 CC-----C(含浸泡過花生仁之水)作法

1.花生仁浸泡至軟(約半天以上)

2.以研磨果汁機將花生仁打細成漿汁

3.以布袋(麵粉袋)過濾,取其花生汁-----D

4. A+B+C+D 倒入鍋子攪拌煮沸即可

火不可太大,為避免鍋底焦黑,須邊煮邊攪拌,至冒泡沸騰。

5.倒入容器※打花生仁須加水才打得動,其水取自C部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