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松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松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蔡松輝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重強盜未遂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松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強 盜 │ 強 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3年1月間至99.03.20 │99.03.20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7285號 │728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10.19 │100.01.27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11.15 │100.02.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件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13597號 │3306號 ││ ├───────────┴───────────┤│ │羈押期間:99.03.20至99.11.14日止,計240日。 ││ │定刑下來換發指揮書,99執13597號併科罰金易勞指 ││ │揮書再接續於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