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竹欽上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竹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竹欽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6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