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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賴健瑋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不服本院就聲請再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准予停止執行。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又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審核後,認無再審理由,業於100年3月31日以100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中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既認其聲請再審並無理由,復未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是其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