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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明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明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明超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以法矯字第100010446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陳 如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