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國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國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國煥前因違反性自主罪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7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2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法 官 李 秋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