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丁發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丁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丁發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78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劉 榮 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