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8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聲請准予強制治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100年4月15日召開之第117次診療平出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記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許可執行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㈠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㈡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與另行判決確定的強制猥褻、詐欺及妨害自由等罪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97年3月26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100年8月25日;其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期間,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因其犯罪行為經評估為中高度再犯,且已有三次診療評估未通過,經該監於100年4月15日召開之第117次診療評估會議決議,建議施予刑後強制治療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影本、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診療紀錄、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黃 仁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