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銘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銘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100年執更字第593號執行完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依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依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93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視為尚未執畢,而與附表編號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99年上訴字2486號違反藥事法案件,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揆諸上開規定意旨,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決未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無違誤,聲請人認被告所犯之該罪名之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有誤會,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張銘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偽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8.12.18 │99.2.3 │98.6.29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 │字第108號 │字第1387號 │第8741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95 │99年度中簡字第1916│99年度上訴字第2486││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3.11 │99.7.30 │100.3.9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95 │99年度中簡字第1916│99年度上訴字第2486││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9.4.6 │99.8.21 │100.4.6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第4190號(編號1、2│第11059號(編號1、│字第4811號 ││ │定應執行刑5月,已 │2定應執行刑5月,已│ ││ │執畢) │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