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乙女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 乙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甲男 (代號0000-00000B)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2219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