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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易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霓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452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就原審判決業已敘明之理由再加爭執,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陳 慧 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