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十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幼玲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律師
尤伯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0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四二號、第一七六八七號、第一九二四二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幼玲部分撤銷。
王幼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盧天麟〔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於下列期間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主任委員,綜理「勞委會」業務及人事任免;周佳靜、李明哲〔上二人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李卓翰三人均是「勞委會」主任委員辦公室秘書,負責承辦盧天麟交辦事項,並協助處理工會聯繫相關會務;王幼玲為「勞委會」主任祕書;林杰弘〔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為「勞委會」祕書兼臺中縣(現已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總工會總幹事,負責中部地區縣市基層工會業務輔導,均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黃淑惠〔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為「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祕書長。緣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二月間,時值我國立法院及總統選舉(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為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為第十二屆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投票日),政黨競爭激烈,盧天麟擔任民主進步黨「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黃淑惠擔任該部副執行長。渠等為籌措造勢相關經費及成立「長昌後援會」,分別夥同有犯意聯絡之工會人士而有以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王幼玲在此期間苦思助選資源,乃自整理「勞委會」所屬年底所餘經費」入手,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勞委會」內部結算報告檢討會中,得知「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動條件處」尚有九十六年度未執行完畢「業務費」項下預算,認有機可乘,乃與周佳靜共同策劃謀議,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由王幼玲提議,以消化預算為詞,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工會合辦十場「勞退新制座談會」,另由「勞動條件處」與縣市級以上工會合辦舉辦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由王幼玲違例運用主祕職權代主委決行(按依原則本案已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已超過代決行權限範圍),經由周佳靜、黃淑惠劃定區域,除黃淑惠直接負責一場外,分別指示李明哲、李卓翰及林杰弘對外聯繫,揀選全國符合資格且願意配合在工會成立「長昌後援會」相關組織之工會,誘稱工會可以自上開活動中以浮報品項向業管部門核銷之方式,詐得名為「結餘」之財物,以此財物挹注工會及以捐贈等名目移轉支應「長昌後援會」之支出。計劃詐取財物方式,是向不知詳情但與王幼玲、周佳靜、黃淑惠等人關係良好之「勞退新制座談會」預定承辦人即「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祕書劉麗茹、「勞動法規座談會」承辦人即「勞委會」之「勞動條件處」第一科科員陳聖聰取得信賴,直接接受周佳靜、黃淑惠等人所安排之工會團體與「勞委會」合辦座談,有犯意聯絡工會人員在辦座談時故意不動員足夠之人數,減少實際開支,反虛列人員名冊(按依實施計畫每人有一百元便當費用),偽造未到場會員簽名及浮報其他核銷品項請款,以之行使於承辦人核銷而詐取財物。期間,黃淑惠與周佳靜亦多次研究如何減少詐財成本開支及不被查覺犯罪之保險方式,並以陳金源〔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詐財犯罪手法粗糙為戒。因辦理座談及核銷程序間無從避免無犯意聯絡之「勞委會」公務人員督勤及會辦,是由王幼玲、周佳靜負責隨時將「勞委會」非犯意聯絡範圍內人員之監督及核銷進度回報給合作犯罪之工會成員,使之了解「勞委會」內部監督審核程序,王幼玲復負責以其主祕職務上之機會,統籌疏通核銷阻礙。有關「勞退新制座談會」十場部分,黃淑惠原欲以「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名義與「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工會」承辦人張秋鈴〔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各分擔五場,以「做出樣子」為目標,只要注意相片上的老師不要重覆即可,不料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勞委會」會計部門查出「勞退監理會」業務項下沒有可舉辦之名目,不願蓋章,王幼玲知悉後認此部分勢不可為,乃通知黃淑惠轉知張秋鈴停辦。至「勞動法規座談會」十五場部分,則由陳聖聰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陳計劃,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可,以合辦方式與縣市政府或勞工團體合辦宣導會或座談會,每場次核撥十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元,由業務費項下支出,總經費達一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元。且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四日間,經由王幼玲與周佳靜、黃淑惠分別指示祕書李明哲、李卓翰及林杰弘劃分區域及對象,各自揀選如附表所示之工會人士合辦共十五場。惟因渠等揀選配合工會及安排經費移轉等延滯,上開十五場合辦工會對象及確定場次,遲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始提由陳聖聰簽陳確認,而由盧天麟在十二月二十七日批准。因時間緊迫,復為規避合辦單位之監督,如附表項次⒈、⒉、⒊、⒌、⒍所示之座談會均以「做出樣子」之構想提前舉行;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後,除附表項次⒑座談會因故取消外,附表項次⒏至⒖之場次始行舉辦,而「勞動條件處」均派員至各地工會督勤及確實清點人數,除鄭火賜原即無浮報詐財之意以外,其餘如附表所示原欲配合虛報詐財之工會人士經黃淑惠、李卓翰、李明哲等通風報信,知悉合辦之「勞動條件處」將派員嚴格檢視,只得收歛據實舉辦及檢具核銷資料。迨九十七年一月間,上開「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承辦工會各自陸續著手申請核銷,附表項次⒈、⒉、⒊、⒌、⒍、⒔每場座談會實際舉辦支出均未達六萬元,分由有犯意聯絡之工會人員張秋鈴〔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確〕、王永木〔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黃淑惠及何美惠〔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著手以偽造或浮報之簽名冊等不實資料提出核銷申請,核銷均高度滲雜偽造文書、浮報資料,以少報多,詐為申請如附表所示財物;附表項次⒒之朱玉婷則因該場次人數實達一百八十人,用餐部分花費達六萬八千元,超過經費預算明細所規定之上限(餐點上限為一百五十人,每人一百元,補助一萬五千元),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申請核銷時製作不實之現金支出傳票,將多出之費用分別於決算表上偽以「場地費」、「場地布置費」、「茶點」等名義浮為報支,以貼補中餐餐費超過之支出(朱玉婷部分移轉他地檢署偵辦)。其餘如附表項次⒋、⒎、⒏、⒐、⒒、⒕及⒖所示之座談會,工會人員或原無配合之意,或見「勞動條件處」督勤情勢不妙,或因到場簽到人數超出預期而無從以偽造簽名虛增核銷項目,均僅依實際花費核銷,而未配合上開公務員著手詐取財物(此部分相關之公務員及負責聯繫之工會人員,未予訴追)。上揭核銷申請案,經不知情之「勞動條件處」承辦人陳威霖統簽加會「勞資關係室」、「政風室」、「會計室」。復因「勞委會」遲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始正式提報合辦工會及確定場次,而附表編號項次⒈至⒎申請案均在簽准前即聲稱辦畢,「政風室」因而於會辦時註記「對辦理時本會尚不知情,事後本會追認之合辦案件,應先確認辦理單位辦理時為無權代理,事後本會方有承認之可能;惟遍查全卷,只有「屏東縣外燴工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場簽到簿標明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勞動法規座談會」(該簽到簿尚待檢閱原件釐清是否真實),其他場次無論簽到簿、照片、會議紀錄均看不出與本會合辦之意,此種活動能否核銷,請會法規會釐清合法性,再加會本室」等文字;「法規會」註記「有關「政風室」之疑義,「勞動條件處」似未予以回應說明,建議「勞動條件處」先行表示回應意見後,再簽會「法規會」」等文字,致核銷申請受阻。「勞動條件處」第一科科長王進揚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向「勞動條件處」處長藍福良報告後,即分別致電「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工會」之張秋鈴、「屏東縣總工會」之承辦人陳小姐及「臺南縣總工會」,要求撤回渠等業經提出之申請核銷案。黃淑惠得知其事,即致電質問王幼玲為何有要求撤回之議,且王幼玲未事先知會,讓受撤回通知之「自己人」受驚。王幼玲與上開浮報詐財之工會成員早有犯意聯絡,得知上情後,為遂行詐財之共同目的,乃在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年度關帳日),召集「勞委會」「政風室」主任任重、視察陳俊洲及「勞動條件處」第一科科長王進揚,勸說上開意見不同之業管單位,尋求從寬處理方式,欲使渠等陷入主要是程序、單純先辦之問題,並提議至少就可查明屬實之部分核撥,而圖隱匿浮報之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共同犯意護航詐取財物予浮報之人,幸因上開業管主管均堅持程序事項,王幼玲為求自保,見勢不可為,乃放棄護航,惟為恐遭業管查出卷內問題,因此仍違背一般公務收件規定,將浮報未果之上開核銷案收交周佳靜轉送回申請之黃淑惠等人,附表項次⒈、⒉、⒊、⒌、⒍之詐取核銷案從而均全未得逞,致上開項次主事之林杰弘、黃淑惠、張秋鈴等反受損失。其餘如附表項次⒔之申請核銷案則因符合辦理之時程,未受嚴格檢視,致「勞委會」陷於錯誤,而核銷九萬八千九百七十元得逞。王幼玲身為浮報經費核銷之最高職位者及總設計者,臨事自保,未盡犯罪分工(通報及護航)之能事,周佳靜、黃淑惠、林杰弘對此均甚不諒解,黃淑惠、周佳靜尚且以電話或當面質疑王幼玲明知浮報目的為何,竟在發現核銷有問題時未盡通報之能事,徒求自保,王幼玲則以「立法委員選輸很不好做」、「政風單位介入,無從護航」及「誤以為周佳靜已經通報」等語以尋求諒解,惟未被接受。因認王幼玲共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一00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王幼玲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循。
四、程序部分:本案檢察官是以王幼玲共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提起公訴,並認王幼玲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等語。嗣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0二號審理後,認定王幼玲共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並從認王幼玲犯上開三罪乃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處斷,而量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嗣王幼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上訴審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四號審理後,認定王幼玲被訴犯罪之不能證明,乃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罪判決諭知;嗣檢察官對本院上訴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固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一四號就王幼玲被訴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予以撤銷發回本院,就王幼玲被訴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惟王幼玲被訴共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三罪,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認定王幼玲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王幼玲被訴犯上開三罪既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其被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雖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惟此上訴駁回部分應不具有實質確定力,仍應與王幼玲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一併審理,合先敘明。
五、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認定王幼玲共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是以:王幼玲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供稱:「自九十六年五月間起,擔任「勞委會」主任秘書迄今。」、「坦承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勞委會」進行了一個年底的結算報告檢討會,就「勞委會」各單位截至十月份的預算執行進度與執行計畫進行檢討,由於「勞動條件處」仍剩餘許多經費,於是會中由其提議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由於剩下的經費科目係屬業務費,不是補助款性質,因此採用「勞委會」與各縣市工會合辦執行預算,經會議作成決議後,即要求「勞動條件處」必須提出執行計畫,由於「勞動條件處」遲至十二月間才提出計畫,提出時間太晚,所以原本要準備更多場次的座談會,最後只能舉辦十幾場。」、「在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召集召開「九十六年度預算執行檢討會議」,發現「勞動條件處」年度預算執行進度為百分之七十幾(確實數據其已忘記),尚有結餘款約一億餘元,即提議由該處舉辦「勞工教育座談會」,針對勞退新制及勞工法令等事項向各工會作宣導,由於「勞動條件處」未表異議,即於會議中裁示辦理,並於事後召集相關單位討論舉辦「勞工教育座談會」等事宜。」、「在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主持前述會議後,曾向主委盧天麟口頭報告將以「勞動條件處」尚未執行之業務費,與各工會共同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主委盧天麟同意該項作法。」、「坦承即召集主委秘書周佳靜、「勞動條件處」處長藍福良、專門委員陳慧玲、科員陳聖聰、會計室專門委員洪清豐等人開會討論執行細節,當場指示由「勞動條件處」舉辦二十五場「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勞動條件處」並未表示其他意見,「會計室」與會人員則提示需檢具憑證辦理經費核銷,後「條件處」表示僅能辦理十五場次之「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供承認為「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其業務性質與勞工相關,可舉辦十場「新制勞工退休研討會」,即主動與「勞退監理會」主秘劉麗茹洽談前述事宜,但劉麗茹於查詢相關資料後,向我表示該「勞退監理會」雖有預算額度,但並無相關會計科目,可以舉辦「新制勞工退休研討會」,所以才放棄舉辦該十場「新制勞工退休研討會」。」、「坦承「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之陳聖聰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辦『為與勞工團體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事宜』,是由我作第一層決行,並蓋用主委盧天麟(甲)章核可但該簽呈並未知會業管副主任委員郭芳煜,且郭副主任委員對舉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並未參與決策。」、「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持用門號Z000000000號電話與黃淑惠門號00000000000之通聯中,黃淑惠表示「人數是不可能照那些,不然怎麼去弄那筆那個」,而答稱「是,我知道。」,辯稱是隨口應答而已,但實際上,也懷疑前述八場「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可能有參加人數不實之問題。」、「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依法搜索黃淑惠位在「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處所查扣之扣押物(編號:柒-⒈、柒-⒉、扣押物名稱:「退件案」)是「勞委會」人員用印之公文資料,包括簽稿會核單、核銷便簽等文件,均屬公務資料,應不得任意外流。」、「供承在覈實報銷制度下,合辦工會沒有任何結餘可能。」等語;並有:周佳靜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主任秘書王幼玲為了組織動員全國各工會,增加各工會之動員經費,以協助謝長廷、蘇貞昌正、副總統選舉,雙方商議從「勞委會」年度預算中找出一、二筆經費,讓各工會以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名義,申請活動經費,各工會再從中抑留一部分經費,作為日後工會動員總統選舉活動之用。」、「主秘王幼玲從「勞委會」預算中找到一筆錢,可以執行此目的,因而請業務單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之陳聖聰簽辦此「勞動法規座談會」相關會簽,並由主秘王幼玲簽准此公文,代為決行,核准每場經費為十二萬元,全案經費計一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元。王幼玲與主委盧天麟商定並找到經費後,即指示我,趕快找工會來申請此經費,並表示:「趕快請各工會來申請,進行核銷。」。」、「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王幼玲表示找到二筆經費,一筆即是前述「勞委會」的經費,可以舉辦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讓工會送件申請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另外一筆即是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下之預算,以舉辦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讓各工會申請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但後來王幼玲告訴我,該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因會計科目不符,無法辦理核銷。」、「主任秘書王幼玲從一開始找尋經費及至部分工會申請遭退件無法核銷等過程有參與、協調。」、「王幼玲在主委室祕書會議中,提到「勞動法規座談會」請提早申請,可以讓額度報寬一點,有結餘的部分,可以作為總統選舉長昌動員之用。」、「王幼玲自一開始找尋經費及至部分工會申請遭退件無法核銷之過程均有參與及協調。」等語。黃淑惠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林杰弘在簽奉「勞委會」核准前,已先行舉辦五場次,故遭「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駁回退件,而未能再次舉辦。由於我是負責全部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者,所以林杰弘之五場次遭退件後,「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即以電話要我向周佳靜取回遭退件之相關文件,...。」等語。林杰弘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是由「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先生(按係陳聖聰)承辦,另外「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及秘書周佳靜均知道前述案件之來龍去脈,並參與推動該兩案之進行。」、「黃淑惠告知我,已徵詢過王幼玲,如附表一項次⒈、⒉、⒊、⒍、⒎等先辦之「勞動法規座談會」先辦無妨。」等語;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文書證據附卷,為其論據。
六、訊據王幼玲對伊為「勞委會」主任祕書,在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二月間,時值我國立法院及總統選舉(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為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為第十二屆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投票日)期間,在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勞委會」內部結算報告檢討會中,知悉「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動條件處」尚有九十六年度未執行完畢「業務費」項下預算,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工會合辦十場「勞退新制」座談會,另由「勞動條件處」與縣市級以上工會合辦舉辦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並由伊代主委決行等事實部分,並不爭執。然堅決否認犯有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共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略辯稱:我不是「長昌競選總部」的幹部,沒有犯罪的動機,我只是於年底對於編列預算予以執行而已,自始都依法行政,與工會合辦座談會,只是要周佳靜請工會的人趕快來申請,並沒有指示周佳靜或他人以浮報之方式申請核銷經費,亦無此必要。」等語。
七、經查:㈠檢察官在起訴書內固以周佳靜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
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主任秘書王幼玲為了組織動員全國各工會,增加各工會之動員經費,以協助謝長廷、蘇貞昌正、副總統選舉,雙方商議從勞委會年度預算中找出一、二筆經費,讓各工會以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名義,申請活動經費,各工會再從中抑留一部分經費,作為日後工會動員總統選舉活動之用。」、「主秘王幼玲從「勞委會」預算中找到一筆錢,可以執行此目的,因而請業務單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之陳聖聰簽辦此「勞動法規座談會」相關會簽,並由主秘王幼玲簽准此公文,代為決行,核准每場經費為十二萬元,全案經費計一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元。王幼玲與主委盧天麟商定並找到經費後,即指示我,趕快找工會來申請此經費,並表示:「趕快請各工會來申請,進行核銷。」。」、「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王幼玲表示找到二筆經費,一筆即是前述「勞委會」的經費,可以舉辦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讓工會送件申請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另外一筆即是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下之預算,以舉辦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讓各工會申請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但後來王幼玲告訴我,該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因會計科目不符,無法辦理核銷。」、「主任秘書王幼玲從一開始找尋經費及至部分工會申請遭退件無法核銷等過程有參與、協調。」、「王幼玲在主委室祕書會議中,提到「勞動法規座談會」請提早申請,可以讓額度報寬一點,有結餘的部分,可以作為總統選舉長昌動員之用。」、「王幼玲自一開始找尋經費及至部分工會申請遭退件無法核銷之過程均有參與及協調。」等語。然查,經本院上訴審在一00年八月十六日十四時四十分、一00年九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分、一00年十月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勘驗周佳靜偵查錄音光碟,其結果如下:
⒈周佳靜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調查筆錄錄音譯文(0五:五四:
十五-0六:四三:三九-0七:十:四四)(0九:四五:0一-0九:四七:三五)(九十六選他四九二卷三第一0七頁)(0五:五四:十五-0六:二四:三五)「(問:你是不是有去參加召開那個會議啊?):什麼會議?」、「(問:
工作分配啦。跟王幼玲)什麼樣的工作分配?」、「(問:就是那個如何指示那個,你沒有去開會喔?跟王幼玲他們)我不知道,是有很,我不曉得所謂的...是早餐會嗎?還是?」、「(問:現在問你,你們那個募款金額不是那麼高,我直接跟你挑明啦,要不然我也不想提示那麼多啦,你們有那個,辦個勞訓有沒有,辦十五場,本來要十場辦十五場這個部分)勞退?就是那個「條件處」的十五場?」、「(問:對,就是說,因為要籌募那個政治獻金嘛,你是不是用這個來...)不是,他那個時候是這樣子...。」、「(問:這個原理是什麼,我們了解是這樣子...)他原本是說,我們「條件處」有一筆預算,他有一筆預算,那年底的時候他因為,好像是說那個公家的都要有執行率,就是預算編列的執行率,那他好像預算有一筆還沒有用完,那主秘之前就說,指示他們要空留四十場來核辦勞工教育訓練,就是類似那種...。」、「「(問:這個我跟你講啦,這種東西,我們不要講那些,因為這個我們都有資料,這個名義上黃淑惠有講這個還包括林杰弘有講這個,實際上就是要輔選嘛,工會有一些經費嘛,辦活動用的經費...)給工會辦活動,然後就等於是說我給你工會辦活動給你經費,幫助後面動員...。」、「(問:動員的錢)他是不是要拿來做動員的錢,我不知道。」、「(問:有啊,有些錢要回饋給總部啊,作為政治獻金捐過去)沒有,這個我並沒有跟他們說要用政治獻金。」、「(問:那要怎麼樣子?)他不用捐,就是說他給他留著。」、「(問:下次要動員的時候...)他們自己去運用這樣子。」、「(問:就是動員的費用)他們自己運用,那我們總部這邊,就是他這樣子,現在不是都遊覽車一臺,可以多少錢,還是會再給他,那他可以留著去做他的動員費用這樣子。」、「(問:動員費用,要不要...)沒有,遊覽車的話,總部本來就有編預算,總部有錢會給他們,就是一臺遊覽車,臺中好像都九千還是多少錢,那個部分我沒有管,可是大概是這樣子的細節。」、「(問:那你有沒有急著要辦這十五場,本來十場後來變十五場。這基本上都浮報啦,因為他們也都承認有浮報,本來
七、八十個,結果報了一百多個,一百五十個,我就直接跟你講直接的,因為時間也晚了啦)我知道,因為他那個,因為我不知道說我不知道說他們實際來多少人,然後他們報多少人,我大概知道他們報大概報一百多個人。」、「(問:一百五嘛,實際上都七、八十個)可以報一百多個人嘛,那他們實際去參加活動的人有多少人我不清楚,然後他們之前本來是說要辦這個的時候,我忘了是十五場變十場,還是十場變十五場。」、「(問:有兩個啦,一個十場一個十補場。對不對?)十場、十五場,那十五場的那個有辦,十場那場好像沒辦。」、「(問:對)好像是主秘召開會議之後好像就沒辦這樣子,然後後來就是十五場的有辦之後,好像有的人是先辦,有的人後辦,就是有的人是在簽文的時候有的人就先辦了,有的人就是比較後面辦。」、「(問:什麼叫後面辦?)就是說核函,那個函核下來之後他才辦,他的日期、辦理日期比較後面。」、「(問:那有的先辦的是你們告訴他先辦?)沒有,他們就是來問說可不可以,就是時間到了可是還沒下來,那是不是可以先辦,那我們就是跟他們講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可以先辦。」、「(問:你們跟他們講這樣子啊)因為他們那個已經在簽核中,所以應該...。」、「(問:陳聖聰簽的嘛)陳聖聰簽的?應該是。」、「(問:「勞條處」的,陳聖聰這個啊,是不是這個,陳聖聰啊)對,那就是他簽的。」、「(問:認識吧)認識啊,單位裡面的人認識啊。」、「(問:對啊,因為你、人家工會的人去跟你反應你有跟人家講嗎?(六:00:四九))我去跟他講?我沒有去跟聖聰講,因為這件事情都,好像是都是請主秘在處理,那都是主秘在處理,我只是跟工會說有這個活動可以辦,然後叫他們說是不是提計畫書,看是不是有人要辦,就是叫他們找人來辦這樣子。」、「(問:這是不是盧天麟指示你處理嘛,對不對,盧天麟叫他們、就像我剛放的那通電話一樣,盧天麟叫你說二月一日找立委啊,趕快啊,盧天麟叫他們趕快來報啊)他那個是二月一號以後的...。」、「(問:要新年度了)立委的補助款,他是跟這個、這個是專案簽。」、「(問:你還叫他們工會裡的人趕快報啊,對不對?)對啦。」、「(問:基本上新年度啦,你們就是因為到十二月啦,一月以後才核啦)一月以後,一月的才核,對。」、「(問:跟你剛剛交代是另外一個事情啊,是後來的新的嘛)對。」、「(問:叫他們那個補助款要快一點啦,對不對?)不是,他是說因為今年度的請他們先上網公告之後,工會才可以申請。」、「(問:那這十五場,你這十五場、他們報、基本上他們都是浮報啦,那這些錢他們有沒有交一些回去,那個作為政治獻金?)沒有。」、「(問:你XXXX,因為以前都是這樣子啊)沒有,沒有。」、「(問: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子)可是我們這個沒有抓的那麼緊,沒有。」、「(問:那是怎麼處理)他們是先辦,先辦的好像不知道有幾場,後來沒有給他們,後來好像是,有一次是主秘、主秘有跟我說,還有跟我們「條件處」的承辦科長吧。」、「(問:王進揚,是不是?)嘿,還有一個叫做、叫做...。」、「(問:處長是吧)副處長,那有在說好像說「政風室」好像說他們這個有點浮報,後來主秘就找我講這件事情,後來主秘就裁示說,請他們去跟工會,就是請王科長去跟工會說明清楚,然後工會後來就好像說那他們單據要拿回去,他們就不要申請了。」、「(問:那是林弘杰報的嘛,林杰弘啦)他那疊...。」、「(問:那是林杰弘的嘛)他那疊裡面有、好像還有...。」、「(問:張秋玲你認識吧)張秋玲我知道。」、「(問:是張秋玲他們嘛,臺中縣辦的嘛)對。」、「(問:是不是臺中縣他們辦五場)好像也有別的單位吧,有沒有別的單位?」、「(問:他們有浮報人數,而且有還沒簽結就辦了嘛)對。」、「(問:是不是)對。」、「(問:那你有去協調嘛,還是王主秘協調?)王主秘協調。」、「(問:王主秘協調然後把那些帳再拿回來交給你)因為他們說要把帳要回去,因為他們有做核銷,就是說如果「勞委會」沒辦法給他們錢,他們就要從自己的工會去支出,那自己工會支出的話沒有單據沒辦法向理監事交代錢花去那裡,所以他們就說單據他們要拿回去,他們要回去做核銷。那樣因為整個主秘把單據整疊交給我,所以我就把整疊單據交給那個黃淑惠、對。」、「(問:啊他這個科目是、前面有個十場、不是、我現在講的很簡單,你們這些,因為黃淑惠也是「長昌競選總部」的一個副執行長?)副執行長,對。」、「(問:包括你們也有樣子,那因為現在動員都是要錢,對不對,你舉辦名義當然就是要拿一點甜頭,傳統就是這樣,那有這筆經費,有這筆將近一百萬嘛,十五場,一場十二萬嘛,所以一百多萬嘛,這個十五場,這個場次是盧天麟叫你跟他們講的是不是?)主秘,主秘直接跟他們講的。你說跟工會講嗎?還是請單位簽?」、「(問:單位簽那是整個行政運作啦,當然這都是一體的嘛,因為這是在立委選舉前你知道嗎...)因為是主秘跟我說、主秘跟我說要去跟工會講,那我就跟我們這幾區,這些工會的這些人講,包括黃淑惠跟林杰弘,我都有跟他們講這樣子。」、「(問:你都有跟他講說...)要辦這十五場,對,然後請他們就是來報,找工會啊,或者是說可以來報這樣子。」、「(問:他們來辦活動來報嘛,跟盧天麟告訴你一樣嘛,提醒你趕快來報,那盧天麟也知道這十五場嗎?)知道。」、「(問:對不對?)對。」、「(問:因為這也要先簽啊?)對。」、「(問:基本上是這樣啦,是為了,我講的比較直接一點,就是為了要輔選,才找錢,才找一個活動名義來處理這個事情,是不是這樣嘛,是不是?)嗯。」、「(問:是為了選舉嘛,找錢,找錢完了再找場次,然後再叫你找工會來報嘛?)找場次,對,那工會就他們去找,不是我去找,我只是幫他們這樣子。」、「(問:這一次十五場或是十場,這總共二十五場,目的就是在這裡嘛,就是目的在輔選嘛?)目的可能就是給他們工會這些錢,給他教育訓練費用,他們可以、工會也比較可以去運作,去弄這樣子。」、「(問:等於是幫忙輔選啦,對不對?)那他們要做在什麼用途其實我...。」、「(問:當然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啦,我給你錢我才有辦法跟你講說要怎麼輔選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嗯。」、「(問:才會有這個十場跟十五場嘛?)後來十場好像沒有辦。」、「(問:十場因為你們這個是用,這經費可能不是用那個咧?)用什麼費其實...。」、「(問:所以這個很明確是為了找、是為了輔選才去找錢嘛,找錢、是不是這樣子,交代你說要去那個,那他們都用浮報人數來達到這個條件嘛?)他們是用浮報或是什麼我並不清楚。」、「(問:浮報是事實啦,是不是事實?)對,後來發現是事實。」、「(問:都是浮報嘛,有的還用相同的照片照一照照一照就拿來了?)真的喔,我並沒有看到那個照片。」、「(問:那不然他們怎麼會、怎麼會你有一個被抓包呢,為什麼會由你再交給林杰弘?)對啊,是主秘就拿來給我說叫我交給林杰弘,就是說他們有在要再叫我交回去,我就再打電話給他們這樣子。」、「(問:那這個是不是、這個是、就是要找錢來幫忙助選,這是什麼時候開始,十二月那是跟你開過會議以後要這樣處理跟王幼玲,那王幼玲本身現在也是機要秘書啦?)對。」、「(問:他只是主任秘書,他其實基本上也是機要職啦,對不對?)對。」、「(問:他也是隨著主委同進退?)對。」、「(問:所以他基本上、他的立場當然,就像你的立場也是幫忙找錢來幫忙輔選,這是最根本、這是很實際的,是不是這樣子?)對,可是因為...。」、「(問:那我的意思是說、那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這個裡面有她的會議記錄、有她的會議記錄?)我不太記得。」、「(問:這本是...)王主秘的。」、「(問:王主秘的嘛,他都有記工作摘要嘛,他裡面就有?)可是我不太記得是什麼時候。」、「(問:什麼單位,對不對啦?)對。」、「(問:這個是不是在、我先講這個計畫項下,是不是主委開完會以後、在跟你們開完會以後,才找這個陳聖聰他們去處理的?)就是討論過之後,就是說好像、好像是,我不曉得是不是主秘跟主委,我不太記得我有沒有去參加在什麼時候的會議耶。那就是說主委跟主秘討論完之後,那主秘去交代就是說。」、「(問:簽這個?)對對對,啊主秘去找這個錢。」、「(問:主秘去找這個錢?)對。」、「(問:再找陳聖聰他們去?)他找誰我不清楚,他找、就是說他找科長,或者找處長或者找副處長,我不是很清楚說他找誰去簽這個東西這樣子。」、「(問:反正有人為了要立委輔選及總統輔選嘛,所以要找經費,讓這些工會可以辦活動,取得這些經費,就像你講的,活動是一回事,多報一些是留著,一方面自己以後要動員組織的一些錢?)我沒有叫他們要浮報。」、「(問:不是啦,浮報、我說穿了浮報是慣例,就是你們行動督察要不要去...哇,我跟你講,你們以前在XXX你們是下游,也是一樣啊,你一筆經費下來你們就要給我核銷就好了,我錢就是,這種東西就是我叫你幫我動員的時候,我就給你遊覽車錢其他你就自己處理了嘛,是不是這樣子,其他就是你們要留下來作為動員費用的嘛?)就是他們自己留下來。」、「(問:留下來作為動員費用嘛,是不是這樣子,只是你講的現在沒有要捐給「長昌競選總部」這樣子?)沒有沒有這樣。」、「(問:沒有這樣子啊,這樣太麻煩了,就是其實多浮報的這個東西就是留下來未來我要組織動員的模式嘛,那你們以前的模式就是,我總部只給你遊覽車錢是不是?)對,總部給遊覽車、便當費。」、「(問:便當費,那其他吃飯的錢他們工會自己處理?)對。」、「(問:等於是、其實就是、就像類似叫工會去報這些補助經費啊,所得以後就是辦在這些,你們以後用做為政治選舉的費用,是不是這樣子嗯(六:十二:00)(問:是不是?還嗯)對。」、「(問:包括我們今天調卷來很清楚,我問你,這邊還有一個案,十月二十二日,也是這個模式嗎?這在你的抽屜裡)這個不是,這個是他們業務單位自己辦的,他們本來自己就要辦。」、「(問:這是本來的?)他們本來就要辦。」、「(問:那這個、這個十五場是你們開會?)這個是增加的。」、「(問:是因為選舉的關係額外增加的?)這個是額外增加的,這是本來業務單位他們四月三十號有沒有...。」、「(問:的簽呈?)對,四月三十號我們還沒有來,就簽准了,就要辦這個東西了。」、「(問:這個跟這個的不同是在於這邊?)對對對。」、「(問:這個是行政業務方面的需要?)這是本來就是要辦的。」、「(問:這個是為了選舉特別找錢來辦的?)這個是後面才增加出來的。」、「(問:簡單說是為了找錢、為了選舉才找錢出來的,因為我要跟這個區別啊?)他這個是業務單位本來的業務,他們就要簽就要辦,那他們是不是找工會合辦或怎樣我不清楚。」、「(問:你們這個是合辦性質還是自己辦?)合辦。」、「(問:也是合辦喔?)對。」、「(問:哈合辦你們,剛剛不是講嗎,有人來跟你罵說你哪有什麼合辦還找人,我要怎麼,意思說合辦你們要怎麼請他們不要來嘛,請「勞委會」的人不要來?)沒有,我沒有叫他們不要去,因為我們是跟他們講說你們業務督導就是要去,我從來沒有說你們不要去。」、「(問:會不會跟你抱怨說...)他們是有跟我抱怨。」、「(問:怎麼跟妳抱怨?)他們是有跟我抱怨。」、「(問:對啊)可是我沒有...。」、「((問:既然還要來那乾脆就不要辦了嘛)沒有,我應該、我應該在裡面有跟他們講說,這個還是要讓行政官員、人家、還是要讓他們有、就是他們本來就要去做這樣子的事情啊,因為這個是他們本來的業務,因為合辦本來就是要讓人家去。」、「(問:好,這是合辦的,因為這個錢是業務費的)對,這是合辦。」、「(問:錢,是特別找的,這你知道嘛,之前特別找的嘛)對,主秘特別去找的。」、「(問:去找的?)對。」、「(問:對啊,人家跟你抱怨說...)對啊,他們有跟我抱怨,而且他們還罵我啊。」、「(問:對啊,那你還要來,那乾脆就不要了嘛?)可是我沒有跟他們說不要,因為我就跟他們講說,這個人家在業務上面還是,該去還是要去啊,還是要讓人家去啊。」、「(問:去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嘛?)對啦。」、「(問:大家知道你們要那個、啊這個目的是為了立委選舉還是總統選舉?)他目的只是為了做動員,沒有特別說要...。」、「(問:哪一個選舉?)對。」、「(問:立委選舉跟總統選舉是一樣的?)對,沒有特別、沒有特別。」、「(問:因為你們這幾個幹部,黃淑惠啊,林弘杰啊,這些都是「長昌」的,又不是特定的?)對,可是因為也沒有。」、「(問:是總統吧?)我們沒有跟他們講說特定的。」、「(問:這是為了總統選舉的吧?)對啊。」、「(問:是不是、這個專案是為了總統選舉吧?)對。」、「(問:沒錯嘛,立委選舉這樣不可能,因為、人家罵你、人家給你罵你?)對啊,人家都罵我啊,他們都不會罵別人,都罵我,那我也沒辦法啊,我就還是跟他們講說還是給他們查啊,還是要查啊。」、「(問:基本上你們定這個數額是大家、反正就是留著用啦、留著動員啦,對不對,啊你是請誰,請黃淑惠他們去處理、他們去幫你找場子的是不是?)我是跟黃淑惠啊,然後還有李卓翰、李明哲大家都有。」、「(問:叫他們自己去找場子?)就是跟他們講說有這樣的活動,請他們去找。」、「(問:所以說簡單講就是說,你是跟主委開會知道說這個,反正就是要動員?)要做這件事情是主秘告訴我的。」、「(問:主秘告訴你說反正就是因為那個選舉,要給他們場子,給他們工會有一些經費,有一些錢,要辦這個特別去找錢出來,王幼玲是不是跟你這樣講?)他跟我說現在這幾場,現在有找出這幾場,叫我趕快去、就是叫我跟工會說,因為那時候也快要年度結束了嘛,大概在十月、十一月的時候,叫我要跟工會講,叫他們來辦、要來辦這樣子,來送申請案,那所以我就跟我們幾個秘書講,然後再由他們去講這樣子。」、「(問:李明哲嘛?)對。」、「(問:姓李嘛?)對。」、「(問:那他辦四場?)我不知道他辦幾場。」、「(問:李卓翰,五場?)我不知道。我現在看到這個才知道。」、「(問:圖都幫你們畫出來啦)我不知道。」、「(問:那後來他們一些報銷的東西就直接、沒有經過你這邊嗎?沒有啦,依照我們公訴的資料,就沒有這個?)沒有。」、「(問:純粹是李卓翰他們處理?)對,我就沒有去、就沒有去處理,因為他們去處理、他們就是辦完了,自己該核銷的程序,就自己要處理。」、「(問:所以你只參與這個人家、這個王幼玲跟你講的這一塊,總統選舉這個部分?)對。」、「(問:那你有沒有找淑惠、黃淑惠?)我有跟他說。」、「(問:跟林杰弘講?)對。」、「(問:那你叫他們趕快去找工會啊?)我就跟他們說,你們找工會,看你們手上、你們有沒有工會需要辦的,請他們送案子來申請。」、「(問:可是有些是已經辦了是怎麼回事?)有一些是...。」、「(問:是因為你剛剛說可以辦、趕快辦這樣子是不是啊?)不是,因為他已經簽了,他已經都、這個、這個。」、「(問:
類似這個簽啊?)嘿,對,他都是已經簽了、那只是在...。」、「(問:好,抱歉,那誰找他來簽?陳聖聰?)誰找他簽、主秘找他簽的。」、「(問:因為中間你有些請款有些波折你也是找他啊?)中間有些波折其實我不知道,請款有波折我不清楚,那是到後來我知道的是有,主秘有一天突然叫我去他的辦公室,然後他就說,這件事好像會有變化,因為好像就是「政風室」有查出...。」、「(問:黃淑惠那五場嘛,林杰弘那五場嘛?)他就說「政風室」有查出,那我就、後來主秘就是在那邊講,他講完之後,主秘就有跟可能是王科長吧,還是跟誰講說。」、「(問:王進揚啦)說你去問這些工會,說現在有這樣子的狀況,主秘就有這樣裁示說你去問工會說有這樣的狀況,然後看他們、他們,叫他們去問說是不是真的有浮報,那之後,後面我沒有再參與了,我只有那次被主秘叫進去,聽一聽,之後我就也沒再參與,然後再來就是把整份的計劃書還給我、就是交給我,叫我去還給他。」、「(問:那他們計畫書是直接寄給你還是寄給你們這些人的,李卓翰啊?)他們都會寄給他們,然後...。」、「(問:寄給他們喔?)不是。」、「(問:計畫申請書是直接寄給他們喔?)沒有,他們都是寄到條件處、有的寄到條件處。」、「(問:哪有,很多...)那我就不清楚,那我手上好像有林杰弘的一件還是幾件,他有交給我,那我交下去,就是說ㄟ這個看這個怎麼處裡這樣子,然後之後我就也沒再問,因為人家就寄來給我了,人家要申請案子嘛,可或不可總是要回文告訴人家說可以或是不可以,所以我就交給他們說這個是要辦的,然後就交下去了。應該是這樣,我不曉得我手上那個時候應該是只有一件或二件是林杰弘那邊交過來的、交給我的,因為他人在臺中嘛,他不在會裡,所以他都寄給我,我再幫他拿下去這樣子。」、「(問:那為什麼那個工會為什麼特別罵你啊?)因為他們就打電話來罵我我就,反正他們有事情就會打電話來罵我啊,我就聽一聽啊,那我沒辦法怎麼辦。那個好像是一個叫做,鄭世華吧。」、「(問:有啊,那你也有管這些幫忙核銷的事情啊)沒有啊,我沒有管,我只有跟他們講你們就照實核銷啊。」、「(問:有幫忙轉一下吧?)轉喔,我沒有轉、我沒有轉,他們都直接寄過去。」、「(問:傳遞啊?)我沒有傳,案子沒有經過我耶,他們都直接交、他們都直接寄過去,或是交給...。」、「(問:等於說這個案子的主要、基本上是王幼玲在處理就是了,他跟主委談,他去找錢,再去、再交給你們去找工會?)叫我去找工會,我主要是找工會的部分這樣子。」、「(問:啊辦這個主要就是為了這個總統選舉,這個讓各工會能夠動員,能夠抑留一些以後的動員經費?)就是他們說抑留一些...。」、「(問:抑留一些未來的選舉動員經費)對。」、「(問:是給他們抑留未來動員的經費,不是說再回給?)抑留、對,留在他們自己那邊。」、「(問:作為等於是總統選舉的動員經費,是不是這樣子。目的就是這樣子。)(0六 二
四:三五起至0六:三六:二十止)均無聲音。)(0六:
三六:二十起至0六:四三:三九止)調查員在跟旁打字人員講筆錄內容之細碎聲,或無聲音。)(0六:四三:三九)「(問:這公文給你看,你剛講說、你剛講說為了讓那工會有那個選舉的經費,所以有簽兩個,這個一個十場,一個十五場,王幼玲找錢嘛,主委跟王幼玲找錢簽這個,所以才簽這個文嘛?)對。」、「(問:對不對?)嗯,這個是主秘批可的。」、「(問:這個是主秘批可的?)嗯。」、「(問:這場是十個,這個是X章對不對?)對。」、「(問:〈對打字者講:打,經檢視後作答,約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初,主委盧天麟、主任秘書王幼玲為了組織動員全國各工會,增加各工會之動員經費,以協助謝長廷、蘇貞昌正、副總統選舉,雙方商議從勞委會年度預算中找出經費,讓各工會以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名義,申請活動經費後,各工會再從中抑留一部分經費,作為日後工會動員總統選舉活動用。經主秘王幼玲從勞委會預算中找到一筆錢,可以執行此目的,因而請業務單位勞委會條件處請陳聖聰簽辦此「勞動法規座談會」〉。這個是由、最後由王幼玲批准?)代決。」、「(問:代決〈對打字者講:會簽,並由王幼玲簽准此公文〉簽的目的就是為了選舉找錢,讓工會有經費嘛,可以來協助未來的總統選舉,動員經費嘛?)對。」、「(問:所以他就請陳聖聰去簽這個嘛。〈對打字者講:由主秘王幼玲代為決行〉你說王幼玲就告訴你趕快叫各工會來辦是不是?)對,因為他說已經簽核了嘛,所以就告訴工會說來辦這樣子。」、「(問:〈對打字者講:來,起後王幼玲〉他是你上司嘛?)他是主秘。」、「(問:〈對打字者講:指示我,趕快找公會來申請此經費〉你就找、你就找了...)我就跟他們四位講。」、「(問:〈對打字者講:我就向黃淑惠、林杰弘、李卓翰等人〉,請他們找工會來申請,對不對)對。」、「(問:〈對打字者講:這他們找工會送件申請、申請舉辦活動及經費〉這每一場多少錢?)每一場多少錢?好像是十二萬吧,我不太記得了。應該是十二萬。」、「(問:〈對打字者講:每場十二萬,總共是...〉妳看公文講?)十二萬四千零...。」、「(問:〈對打字者講:請他們找工會申請...簽准、核准...〉全案經費0000000、一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元。我跟你講,因為這個,你們當時在他簽這個的時候就知道說,黃淑惠講的很清楚,是不是那個王幼玲有跟你講?)王幼玲他是...你指的是說...。」、「(問:對啊,他是叫你,你們講說叫一百五十個人,兩部車就跑來跑去載很多場,這很明顯)跑來跑去載很多場,有這樣講嗎?」、「(問:對啊,很多東西就不要提示的太明顯,反正有沒有,他有沒有跟你講?反正就是要抑留、做為他們抑留一些經費嘛?)對。」、「(問:我講實在的,王幼玲有沒有說你跟他們講說反正就報一報,浮報啦?)他只是跟我說叫他們趕快報,趕快送趕快處理這樣子。」、「(問:趕快處理?)對。」、「(問:這是你教的?)沒有,因為...沒有。」、「(問:
照實說啦,我們不要揭露太...)我知道,可是因為...。」、「(問:今天已經到這種田地了,我也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對不對?)他那時候是跟我說請他們來報。」、「(問:對啦,妳們有跟他講說、反正這很清楚都是為了選舉嘛,所以對不對?)所以就在跟淑惠在討論,他跟我、他就說處理處理就好了。」、「(問:對啊,你跟他講,你同意他的作法啊,對不對?)嗯。」、「(問:所以淑惠那邊就出事情?)對,因為那時候。」、「(問:我現在簡單說,因為你知道他們要浮報是事實,這個就不用那個?)對,這個...。」、「(問:我的意思是主秘有沒有跟你們講?)他也知道。」、「(問:什麼叫知道?)因為他們要報這個東西的時候,他也有、他也有講說叫他們來就是說,弄一弄之後。」、「(問:嗯,簡單講他授意你這樣子就對了?)他沒有直接。」、「(問:講卡明啦,反正就是你叫他們來隨便報一報那樣?)他沒直接授意,可是他就是有一點、他沒有直接擺明跟我講。」、「(問:他是怎樣跟你說?)他就是跟我說就快點來申請,趕快核銷、辦辦核銷這樣。」、「(問:趕快申請、辦辦核銷,啊你的意思是不是說,聽起來就是說,趕快處理處理就好了,不用太刻意去,那種就是、沒有落實這樣就對了,意思就對了?)對。」、「(問:他把你找到辦公室去是吧?他這個簽呈完以後?)他這個還。」、「(問:這個你們在八號就知道這個事情了,這還沒簽、你們還沒簽啊。這十號簽的嘛?)對,可是他在之前就、對啊,然後之前...。」、「(問:告訴你們了?)對對對,說要做、處理這個。」、「(問:意思就是他事先還沒簽完這個就告訴你嘛,就是為了要選舉要動員,要給他們工會有一些經費、動員經費嘛,所以你趕快去找。這還沒簽耶)他是在之前有已經先知道,然後就先去那個...。」、「(問:他有告訴你就對了啦?)對。」、「(問:〈對打字者講:找出一、兩筆經費、另外就是說〉他跟主委談好了以後跟你講說這個錢有找到了嘛?)對。」、「(問:〈對打字者講:另外,王幼玲與主委盧天麟商定並找到經費後,即指示我,趕快找工會來申請此經費,並表示:「趕快請各工會來申請,進行核銷。」我即知道此活動核銷經費目的是在讓各工會有經費進行總統選舉組織動員,可以比較寬鬆的方式進行核銷經費,因此我就告知黃淑惠、林杰弘、李卓翰及李明哲等人,請他們找工會來送件申請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活動及經費〉你們這幾場到底怎麼分配?)原則上、原則上他們一個人五場,因為他有一場可能沒有人要辦,所以他才承辦。」、「(問:他是跟黃淑惠軋在一起是不是?)沒有,因為黃淑惠,就是說有時候啊,黃淑惠會知道訊息,因為他是副執行長嘛,有些訊息我還是會跟他說這樣子,然後他就會去、他也會去盯這些人。」、「(問:他是他的上級喔?)嗯,在「勞委會」裡他並沒有任何職位,但在競選總部裡面他是、等於是副執行長,是大家的長官、大家上面的,所以由他去、他就會再去講,因為我跟他講過,我也跟大家個別講過,然後才由他再去跟大家講一次這樣子。」、「(問:〈對打字者講:可以比較寬鬆的方式,進行核銷經費〉他們、他們最後分配是這幾場、這幾場是吧?)這五場五場五場,本來他也是五場,(黃淑惠)是沒有的,後來是因為他有一場、就是說沒有要辦,沒有要辦才會變成他辦。」、「(問:這經分配的結果就是這樣是吧?)對。」、「(問:〈對打字者講:最後經分配的結果,李明哲負責找相關工會辦四場〉李卓翰辦五場?)對。」、「(問:〈對打字者講:李卓翰找相關工會辦五場,林杰弘找相關工會辦五場,黃淑惠找相關工會辦一場〉是不是這樣?)對。」、「(問:那他們辦的送件是送到他們這邊再...)自
己、有,我不太知道他們是全部交給他們或者是全部都寄到「條件處」,好像有的是用拿的,有的是用寄的。」(0九:四五:0一起至0九:四七:三五)、「(問:這十五場的分配狀況是怎麼來的?)各五場、北、中、南各五場。」、「(問:北、中、南各五場?)對,就是我們有三位秘書,一個人各五場這樣子。」、「(問:你們有三位秘書,哪三位?)李明哲、李卓翰跟那個...。然後另外林杰弘是做義工的部分,然後就請他、他也給他五場。後來李明哲有一場沒辦法辦,所以就給黃淑惠一場這樣子。」、「(問:就是各五場就對了?)對。」、「(問:好,這個分配是誰分配的?)這分配是我跟黃淑惠討論之後,對。」、「(問:就北、中、南,給他們北中南各五場,然後是相呼應勞工部北、中、南的部分,是不是?)我們「勞委會」也有分北、中、南啊。然後他這十五場就是北部的人有辦,中部的人也辦,南部的也有辦,就是去分配這樣子。」、「(問:〈對打字者講:原則上是北、中、南各五場〉)那他找那些,就是說我們秘書找誰來辦,我並、就是說他們去通知、那誰我就不清楚了。」、「(問:不清楚?)對。」、「(問:是你跟黃淑惠討論後的決定是嗎?)對,就是說一個人各五、一個人各五場。」、「(問:〈對打字者講:經我與黃淑惠討論後〉現在重點說,北、中、南各五場,是不是為了核銷下來的經費作為動員輔選的一些經費,是不是這樣子,所以才用北、中、南地區分布的狀況?)因為他、因為我們有兩個秘書是北部的,林杰弘算是中部的,那南部其實是沒有,可是他們由他們自己去分配,就是南部好像也有辦,我不太清楚,好像也有辦,就由他們去、他們自己去找工會,這一塊我就、就是他們要找、要通知哪些工會來辦,我不清楚,對。」、「(問:〈對打字者講:北中南的工會各五場.
..)」。
⒉(0七:十七:四一-0七:三五:00)(九十六選他四
九二號卷三第一0八頁)(0七:十七:四一)「(問:那另外有一場...〈對打字者講:前述主秘王幼玲為讓各工會有多餘的經費,動員協助謝長廷、蘇貞昌總統選舉,是否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是否另外找到經費、計畫以...(聽不清楚)變相支援工會選舉動員經費〉那個,那講說那王幼玲要找讓工會有錢去協助總統選舉,另外有找了一個、計畫辦一個叫「新制勞工研討會」)有,他之前有找這個,只是後來...。」、「(問:是什麼原因?是在「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找到錢是不是?)是在「勞退監理會」。」、「(問:找到錢嘛!)對,可是什麼原因...。」、「(問:是因為他們會計項目沒辦法核銷這些所謂研討會的部分是不是這樣)他有稍微跟我提...好像是會計科目不符吧。」、「(問:對,那他是、他有跟你講在「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那邊找到錢嘛,對不對)有,他有跟我說在那邊就是一部分、十五場在勞退,十場在「監理會,可是後來說這十場就不行了。」、「(問:
是因為那個?)他好像說在會計科目有問題。」、「(問:因為他會計室沒有獨立出來嘛,他還是在「勞委會」下面?)他還是附屬在「勞委會」的下面。」、「(問:〈對打字者講:王幼玲告訴我、他〉當時,他在十二月間告訴你的嘛)〈對打字者講: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王幼玲告訴我,他找到兩筆經費、就是二筆嘛,一筆即是前述「勞委會」的經費,可以舉辦十五場、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讓工會送件申請、核准,取得經費、送件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另外一筆即是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下之預算,以舉辦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讓各工會申請核准,再報銷取得選舉組織動員經費〉那是他後來、王幼玲告訴你這十場...)對,會計科目不符。」、「(問:有沒有簽啊?)沒有簽...ㄟ,我不確定,因為有沒有簽沒有經過我這邊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告訴我說不符合會計科目,我不知道有沒有簽。」、「(問:〈對打字者講:但,後來王幼玲告訴我這十場「新制勞工研討會」因勞退基金監理會會計科目不符,所以無法辦理核銷。印表機可以?可以先印一份...〉)(問:這核銷很簡單,你也很清楚〈講臺語聽不清楚〉)(講臺語聽不清楚)因為那時候可能覺得這個錢應該比較好報。」、「(問:啊怎麼會出怎麼多trouble,算一算...)。」。
⒊(0七:三五:0一-0七:五九:四五)(調查筆錄第十
二頁〈九十六選他四九二卷㈢第一0八頁〉)(0七:三五:0一)「(問:〈對打字者講:該通電話你與黃淑惠的對話,明顯是在談論前述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活動經費申請,為何你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該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尚未簽准前(十二月十三日),即與黃淑惠洽談該活動之經費申請〉我問你一個問題,XXXXX,你這通很明顯,是在十二月八日,內容很明顯是在跟、跟那個黃淑惠談(周稱:討論這個東西怎麼處理)這十五場活動的報銷,那我現在問你一個重點是說,我們看的公文日期是在十二月十三,那為什麼你在這個時候就跟他講?前面其實我也問過了,那原因是什麼?)之前就是、就是在之前主秘就評估告訴我說可以辦這個東西、可以辦這個東西,然後要我先去跟工會、跟工會說。」、「(問:說可以辦、可以申請)對,可以申請這個東西,因為之前他就說大概,...。」、「(問:找到錢了啦?)對。」、「(問:好〈對打字者講:在十五場活動還沒簽准前,那個主秘王幼玲即告訴我活動經費之預算已找到,要我通知各工會有此經費的申請消息,並要他們趕快送件申請經費(以下播放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一0:十
二:四七電話監聽錄音)〉你們裡面主要內容在討論?)討論核銷如何辦理。」、「(問:還在核銷)他在問我、就是在討論核銷。」、「(問:你好像也是、也是知道說大概隨便報報就好了啦,對不對,是不是這樣,我跟你講啦,我們剛跟檢察官XXX,所以往好的方面走啦,因為這也是這麼明確了嘛...你先看一下)他有到我的信箱,我有稍微瞄過,可是我沒有...。」、「(問:這個是?)這個是他有一些多元的團體,他有這些人要申請多元的計畫,我們多元的計畫就是他們申請幾個人,然後我們就核發幾個人,就是說他們委員會會去審核,那看直接給他幾個就給他幾個這樣,因為他當時他有這個案子來,他好像他有傳到我信箱,可是我沒有注意去看,因為多元的部分都是主秘在做的,所以我就沒有特別留意。」、「(問:這個是...?)這個的話是各工會他要辦、他要辦這些東西,他本身就會去申請多元就業,多元的人本身比較弱勢,那他們通常都會核發一個、兩個、或幾個這樣子。那余天這個是XXX的工會啊他那個時候我印象中沒有記錯的話,余天還沒有要選舉,我印象中沒有記錯的話啦...因為是主委有一次他還沒有去徵召的時候,他去拜訪余天,余天說他演藝人員工會有一些、他想做一些,演藝人員的工作,那主委就說、因為他想要去申請,那主委就是有跟說他好,就是說有當場答應,他說給他兩個這樣子,那之後,主委先去工會,好像隔了一段時間之後,他們才開始送申請文件,他為什麼是這樣子我就不清楚了。」、「(問:...〈聽不清楚〉是選舉前嗎?)是選舉前,這個案子我沒有特別去注意它。」、「(問:這是誰,什麼叫多元?)多元就是我們「勞委會」有一種幫助弱勢人或是中高齡婦女她沒有工作、家暴什麼的,那他們就是可以登記,那我們就是有這個多元可以去媒合他們,就是讓他們有一個工作機會。」、「(問:那這個是給後援會的名單是不是?)這個是李明哲他當時傳過來的,那主要這個東西是主秘處理,那因為我不太、那時候沒有去看那個東西,因為我只有在我的電腦上看到這個東西,我沒有注意看,那...。」、「(問:這個建議人數為什麼會這樣?)他的建議人數是李明哲個人覺得說工會可以給幾個就幾個。」、「(問:可是是那個單位是什麼?)人。」、「(問:人是什麼)人就是給他、一個人的就業機會,好比我是一個團體,那我需要、我送一個案子。」、「(問:我給你一個就業機會?)不是,我送一個案子,我需要申請就是五個人,我們「勞委會」會去審查、會去核,發現可能只要一個人的就好了,那只要一個人你這個人就去「勞委會」的就業服務站去找,我們會有一些登記失業的人,那這個人的薪水、底薪就是一七二八0,是由「職訓局」付的。」、「(問:是「職訓局」付的,等於是把這個資源給他們嘛,等於說幫你做工作,錢是政府出的啦,簡單講就是這樣)給那個人有機會做工作就對了,他們提供就業機會給這些人。」、「(問:簡單說一下,這個人給這個工會用是不是?)因為工會他會提供、他的計畫是這個,只能用在這個計畫上面,不能把他拿去做工會的會務,如果查到好像就、我不知道他們怎麼查核啦。」、「(問:等於是把人,也是一種資源嘛,也是你辦的!跟我們沒關係,我們只是瞭解一下。那我簡單、就是,這樣聽起來、反正聽起來你就是明顯在跟黃淑惠討論虛報這個活動經費)對,在討論...。」、「(問:是不是這樣子〈對打字者講:是的,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黃淑惠討論如何虛報方式、如何虛報活動經費的相關討論內容〉)不要用虛報啦。」、「(問:這就是虛報啊,因為我要給你做一個結論,直接跟你來問也是相同意思。說實在的,人是軟弱的啦,說實在,你也只是一個受人指示辦事的人,我想這種角色可能不會太苛求,只是說你要把你、就是針對事實講,我們確實交給檢察官,那檢察官我們剛剛通話,他基本上、基本上朝對你比較好的方向,那不是我們的權,可是我會跟他回報這個,好不好?你就把原原本本真實的,你看我們這麼厚,這實在是,太多了,我實在很懶得打這麼多...對了,為什麼、為什麼你們要配合來虛報經費?這是誰授意的,還是你們長期以往都是這樣)長、應該是說在一個、就是大家都有一個共識這樣子,都有一個這樣的感覺。」、「(問:還是你們就是這樣?因為你們知道這個經費是要贊助他們的組織動員的所以就會比較寬鬆。這像我等一下會提示你這個,這個東西可能比較沒那麼容易報,還是每個經費都會報?)這個東西是我們會裡面自己辦的,所以就是自己辦、自己核銷。」、「(問:可是他不是也、他自己辦、自己核銷,自己辦就對了)這個東西就是會裡。」、「(問:我這兩個邏輯啦,一個就是說你們給工會的補助款是不是都用這種方式去報?我現在簡單講,還是為了選舉的關係才這樣子)沒有耶,沒有縱容他們去報。」、「(問:我們在講說你都知情了嘛)我不是說這個,我說工會的補助。」、「(問:平常不會吧,還是只有這一、二筆)只有這一筆這樣子。」、「(問:就是為了選舉的關係,你為了讓他們有更多的錢去協助動員選舉。好〈對打字者:...講至於我會和黃淑惠討論如何虛報該活動經費,主要是因為該筆經費之目的是用來充裕各工會組織動員此次總統選舉,能夠為民進黨〉是民進黨吧!)對。」、「(問:能夠為民進黨喔,正、副總統候選人謝長廷、蘇貞昌助選...(0七:五九:四五)、(0七:五九:四五以下)周佳靜主動澄清前面調查員訊問關於「北中南勞工政策顧問團座談會」活動經費分擔情形(即場地費及布置費由「長昌競選總部」負責支付,餐費則由主委盧天麟負責支付)(九十六選他四九二號卷三第九九頁至第一00頁)。」。
⒋(00:二七:四一-00:三一:三七-00:三三:二
二-00:三六:十七-00:三八:二五-00:0四:四四-00:四二:五三之偵查筆錄)〈九六選他四九二卷三第一三三頁第二五-二九行〉(00:二七:四一〈CH六〉)「(問:接下來看一下經費的部分,這部份有關經費核銷部份詳如十一頁、如十一頁所示,如警訊筆錄第十一頁的內容,十一頁我唸給你聽,這部分就是「勞動法規座談會」這個〈朗讀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周佳靜調查筆錄第十一頁〉這個是「法規座談會」,另外那個「勞退新制」的那個,那林杰弘辦一場賠錢,本來是不是也有簽?)本來有簽、好像有簽定,這個部分細節我比較不清楚,因為本來有簽,然後簽一下、簽的時候林杰弘好像有簽,他已經送計畫書了,所以他好像先辦了一場之後,好像之後沒有核,好像會計說會計科目還是、還是什麼不核,所以後來沒有、沒有給,所以杰弘他好像就自己就,他怎麼處理我...。」、「(問:吸收掉了?你們後面給這二個缺是不是也要有點要補足他們?因為我聽黃淑惠跟林杰弘滿可憐的,他們兩個人等於無語問蒼天啦,本來好像朝中有人覺得報了會很順,結果卻通通不行啊,就BLUE在作梗,通通弄不過去啊)是誰作梗這個我覺得、我不知道是誰。」、「(問:我說你們有些人的討論是這樣,也許不是你的討論啦,他們討論竟然是這樣啦,氣成這樣)因為就他們在辦案子,才會被工會罵啊。」、「(問:我的重點是工會沒錢,他們一定被罵啊)對啊,我就被罵啊。」、「(問:對啊,就是這樣嘛,就是說這個狀況變成說,是不是那二個缺給他們也有?)部分有點那種我覺得,呃,應該是要去補償他們的那種用意吧。」、「(問:也是要三個月十二萬?)也是沒比較多。」、「(00:三一:三七)「(問:他們要是可以討六萬回來,像黃淑惠比較會討、討六萬回來也不無小補,他們一場只花六萬啊?)這我就,因為他一場花多少錢我並不知道,他們的核銷我已經不在了啊。」、「(問:有這樣的意味在,討論中有講到嗎?你有沒有反應這個狀況給主委知道?挺他們的人很悽慘?)沒有耶,我沒有、沒有跟他們說這一段。」、「(問:那為什麼他會想起杰弘跟淑惠?不然李卓翰這邊呢?為什麼....)因為李卓翰跟李明哲都有在會裡面領薪水啊,他們二個。」、「(問:會外他們也是有領薪水啊)可是他們領的別人的薪水,然後又下班之餘又幫我們做我們的事情,主委可能覺得對他們比較不好意思啊。」、「(問:這樣子來講的話,剛才說有那個意味在,你有跟主委提到就是說要補償他們這樣的狀況?)沒有。」、「(問:完全沒有從頭到尾?)完全沒有。」、「(問:啊這個部分就是你的想像而已啦?)你說補償他們的意味啊?那是自己剛剛我自己想的。」、「(問:那就不寫啊,我想這二件事應該,因為他們痛苦一場之後,這個東西出來我想說應該給個關心吧?因為我必須這樣講啦,如果說是你的想像,如果說你的想法缺也是你可以主導的,啊我就大概知道了,可是既然是主委給出這個缺來,那他又好像完全沒照你所講到的,他完全沒這樣的想像?)他當時我在討論並沒有想到這樣子的一個,就是說我並沒有跟主委講到。」、「(問:補償他的方式?)(
00:三三:二二)對、對、對。」、「(問:另外一個角度問的是說,那這一個「勞動法規座談會」,還有一個什麼新制勞工那個啦,十場跟十五場這個?)對。」、「(問:這東西要這樣去申請,參與討論的人是誰啊?就是要找錢出來申請那個參與討論的有誰啊?)您是說跟主委討論嗎?還是跟業務單位討論?」、「(問:就提出這二個、這二個)提出這二個方案的方式的是主秘,他去提出來的,那並沒有,我們並沒有。」、「(問:他是被誰要求提出來的呢?)我不曉得耶,這個部分的我就沒有去那個,我沒有去參與,我只知道後來有勞退的十場然後條件處的十五場,那十五場簽簽簽。」、「(問:你怎麼敢叫他先去報?就是說先去作?)因為他那個計畫、他那個,我們的內簽簽文已經OK了,就是主秘已經決了,就是說要給他們辦,那後來他們把計畫書送來的時候,他們有在送計畫,那在送計畫的時候有的人是可能、他們送來的時候可能馬上會去、我忘了什麼時候,可能馬上二十五號,二十五號就要辦了,可是還沒有簽下來,那因為那個時候就覺得說,嗯已經簽好了所以應該是不會有問題,只是在他們的那個送來計畫書決定要核他們多少錢的那個上下而已。」、「(問:王幼玲是居於怎麼樣的角色,在「勞動法規」?)主秘。」、「(問:我知道、我知道他是主秘,那這個「勞動法規座談會」他是一個什麼樣的角色?)他就是溝通協調這個部分,經費的部分,溝通協調。」、「(00:三六:十七)(問:那這種就是說去申請活動經費,各工會從中可以保留一部分經費以供動員,這件事情是這上面、這就是十一頁上面講到的情形嘛?)嗯。」、「(問:那這件事情是大家的討論有誰來參與嗎?)這個東西在我們的有一次的早餐會裡面,我忘了在哪一次了,啊不是早餐會,就是我們可能我們主委室的秘書然後由王主秘召開的。」、「(問:王主秘召開?)對。」、「(問:啊主委呢?)那一次我不記得主委在不在了。」、「(問:現場王幼玲有講到說就是其實申請上面反正就是可以讓工會有一些錢?)對。」、「(問:他的原文是如何說的?)他的原文、他的,我想一下。」、「(問:在一次早餐會報中、在一次早餐會報中)不是,他不是早餐會報的、ㄟ下一個會議,那個就要算、算是什麼會啊?那個算是我們的主委室秘書的會議啦。」、「(問:在一次主委室秘書會議中,這主委不用去嗎?)不用,都是主秘,一般時間都是主秘,主委跟我們開的時間很少。」、「(問:在、王幼玲在一次主委秘書會議中,早餐主委...)主委室秘書。」、「(問:主委室,教室的室,王幼玲在一次主委室秘書會議中,提到「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可以讓工會)就是他是說,就是叫工會趕快來報,然後可以就是說之後他們要處理的事情會比較、就是、可以快一點去做這樣子。」、「(00:三八:二五)(問:這樣沒什麼問題、就是說他是叫他可以先作嘛,意思就是說我現在關心的事是不是在作之前大家都說的很清楚,就是你稍微放寬一點,後面可以...?)對。」、「(問:他是怎麼說的?我需要他的話)他是說大家、那個時候他是說,因為這個是大家討論,討論完以後大家就會講,然後就說那就請他們都結餘部份的,如果有可以結餘一些部分可以留用、之後再用這樣子。」、「(問:什麼意思?)就是說大家...。」、「(問:工會是不是?你說工會可以在申請中有所結餘?)對,就是說他們,好比說我給他給了十二萬,那可能花掉十萬塊,剩下二萬塊可以先留著。」、「(問:這邊留著要作什麼?)留著以後作大案。」、「(問:上面保管?)那個,那個。」、「(問:「長昌」?)對。」、「(問:他是這樣說的?)他是這樣說的。」、「(問:我來整理一下,王幼玲在一次主委室秘書會議中,提到「勞動法規座談會」請、請這個提早申請、請提早申請,他是、他有舉例什麼十二萬、十萬嗎?他有這樣講嗎?)沒有,這個十二萬、十萬是我自己剛剛自己加的,沒有提到。」、「(問:提早申請,就是可以報得寬一點,是這樣子?可以、額度可以報得寬一點,有結餘的部分報得寬一點,有結餘的部分留做以後總統選舉組織動員之用。你在十一頁這邊有講到王幼玲跟主委盧天麟商定並且找到經費之後是不是趕快找工會來申請這個經費?)(00:四十:四四)嗯。」、「(問:王幼玲跟主委盧天麟商定情形是什麼?)我、因為他們的討論細節我不知道,可是他們就是說有這個東西就趕快叫工會來辦。」、「(問:你是確知王幼玲跟盧天麟就這事情是有討論的?)對啊,因為他們、他們就是在之前,嗯在比較早之前主秘就有跟主委報告說那個條件處有一筆經費,就是預算還沒有用完可以拿來用,就是工會的那個補助核銷,就是給工會作,那只是那時候一直都沒有定案說是要用合辦還是用什麼這樣子,在早之前,就是十一月之前。」、「(問:總統選舉「長昌」動員之用,應該是不會動員別人啦,動員「長昌」才對啊,其實後面都很清楚啦,其餘部分我要唸過去都沒有問題的話就引用了喔〈朗讀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周佳靜調查筆錄第十二、十三頁〉(問:那後面做一些核對、核對這個電話啦,就是都是你和黃淑惠討論的電話內容,那我就寫其餘部分引用警詢筆錄十二頁、十三頁我作答的內容,這些筆錄你都看過的喔?)對。(00:四二:五八)。」。
⒌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筆錄(00:0六:五三-00:
二五:四八)(00:四十:十八-00:四二:四五)(0一:五六:0一-0一:五八:三十)(九七偵五00四二卷二第二一五-二一六頁)(00:0六:五三-00:二五:四八)「(問:因為你上次的筆錄有講到,就是你們的主委盧天麟跟主秘王幼玲為了組織動員全國各工會,還有增加各工會之動員預算、經費預算,來協助「長昌競選總統」,那你們主委跟主秘從「勞委會」年度預算中找出一、兩筆經費,讓各工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活動經費後、讓各工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活動經費後,從各工會中再從中抑留一部分,作為日後工會動員總統選舉活動用途。那你們不能這部分再講的詳細一點...你所知道能不能跟我們講詳細一點。這是你上次做的筆錄)這部分可能在當時、就是說在上一次的時候啊,嗯其實實際的狀況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並沒有參與其中,那我可能就是說我只是有聽到這樣子而已,可是我並沒有實際參與其中。」、「(問:我知道)那詳細的狀況我也不是說很清楚。」、「(問:那聽到這部分訊息是來自哪裡?)那可能、訊息的話可能那時候是大家在各自討論的時候,那我也不太記得在什麼時候,大家有在討論的時候,那時候只是自己聽到這樣子。」、「(問:這個要交代一下,這部分的話,那訊息是來自你的上層?)沒有、沒有,因為他們、他們在討論的、那並、就是說我只是聽到,那我並沒有參與其中,我也不曉得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對,所以可能要他們比較清楚,因為我並沒有參與在其中,那他們也沒有直接跟我說這件事。」、「(問:這樣子)那只是我自己當時我有聽到,可能、可是我也不記得說是不是當時他們在談的是不是我有會錯意或是怎樣,我也不記得說在什麼時候。」、「(問:就是有關這件事,他們討論你沒有參與?)我並沒有參與。」、「(問:那只是聽到?)對對對。」、「(問:那你聽到、我們還是要確認一下聽到是從哪裡來的)可是時間有點久,我也不記得他是在什麼場合有去談到這樣的部分,可能我也不太、我真的不太記得了。」、「(問:那這件事情要問他們二位嘛、主委跟王幼玲嘛)對,可能要問他們比較清楚。」、「(問:那你在勞委會你這個角色,你的職務是?)秘書。」、「(問:那你的上層呢?)我的上層是、我的上面還有主委。」、「(問:主秘、主委?)主秘、主委,對,然後、就是還有主秘、主委這樣子、其他都是、然後、我們辦公室裡面有很多的秘書這樣子。」、「(問:你是主委辦公室的機要秘書?)對對對。」、「(問:你是機要秘書嘛)對。」、「(問:那你上面有主秘嘛)對。」、「(問:還有主委嘛,對不對?)對。」、「(問:等於說你是承他們的命令辦事,對不對?)嗯。」、「(問:對不對、你是機要祕書嘛)我是機要秘書。」、「(問:那你這個事情是不是從主委跟主秘那邊得到訊息的?)其實他、我只能在他們、我們有時候就是說只能在會議中啦,或者是說他們有時候聊天啦,或一些狀況,那我不太、我不太確定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裡面去、他們有提到這樣子的事情,我只是印象中好像有這件事情,可是我不太記得這件事是誰說的。」、「(問:就是有這個事情,那可能在會議中)好像是,可是是不是我聽來的...。」、「(問:會議中,或者是他們二個在談、主委主秘在談?)對,那會不會是我聽錯或是怎樣。」、「(問:沒關係,就是可能,你已經忘記了嘛)對。」、「(問:那可能在會議中,或是從主委或主秘他們的,談論中〈周:可能他們在對話〉獲悉這個事情,那詳細情形問主委或主秘)對對對,因為我不太記得了。」、「(問:〈對打字者講:我是主委辦公室機要秘書,我是承主委及主秘之命辦事,上述情事我已忘記是誰及在何時、何地獲悉的,那可能在會議中或是主委與主秘在談論時聽到的,但詳情我不清楚,要問主委盧天麟、主秘王幼玲才知道〉這樣對不對?〈周:嗯〉這筆錄等下我們再列印出來、列印給你確認過,你知道嘛,那我再覆誦一遍給你聽,你只要有問題可以隨時提出來。那你們主秘就是就這件事情,在今年的二月四號,在我們站裡面在我們詢問當中他表示,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號你們勞委會進行了一個年底的結算報告檢討會,就勞委會各單位,一直到九十六年十月份的預算執行進度,執行計劃進行檢討,這個會議是誰指示要召開的,目的是什麼?)這個我不清楚,這個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因為這個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那這個會議你要不要參與?)不要。」、「(問:不要、上次你在筆錄有提到,仔細看它的內容,你看一下,就是王幼玲跟主委商定、商定並找到經費,指示你要趕快找工會來申請這個經費,而且表示要請各工會來申請進行核銷,那這個工會團體要什麼條件才能向勞委會來申請這個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怎樣的條件?)全國各工會,只要是成立工會、有立案的都可以。」、「(問:他有沒有指示什麼樣的)沒有,就是全部有立案、只要有立案的都可以,就是他有那個立案證書就可以申請,也沒有特別指示說什麼樣的工會。」、「(問:這樣啊,我們希望你講實話)對啦,這個是、這個是講實話。」、「(問:你這個案子你也知道,因為上次你也來過,這個案子有做監聽)我知道。」、「(問:那你對外有在聯繫,就這事情有聯繫)對。」、「(問:所以我們希望說釐清這個狀況怎麼樣,這個工會條件有沒有指定、你們上司有沒有指定說哪一類的工會)沒有,就是只要是工會就可以申請。那他是、我是從、我是直接就是說、因為我覺得、因為我自己就是說要找人申請嘛,那就一定會找自己熟悉的嘛,那所以我就會先把這個訊息就先跟黃淑惠跟林杰弘說有這樣的訊息,他們可以來申請。」、「(問:那還有誰?)還有李卓翰、李明哲這樣子,對、就是我把這樣的訊息告訴他們,那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工會都可以來申請。」、「(問:那為什麼找這幾個工會,黃淑惠啦,林杰弘、李卓翰?)因為我有跟黃淑惠、林杰弘、跟李卓翰、跟李明哲,因為我平常、就是說有這樣的活動就會先跟他們講,讓他們也可以跟他們熟悉的工會說你們可以來辦這樣子。因為淑惠跟杰弘是、等於是我們在、就是他們二個都在工會很熟嘛,他們都是工會的秘書長跟、杰弘是總幹事還是副秘書長我忘了,那他們都是工會界的嘛,那明哲跟卓翰是我們勞委會的秘書,那我就是把這樣的訊息跟他們說,有這樣子的一個你們可以、就是說有興趣的工會可以來辦。」、「(問:當時你有設定是怎麼樣?)這邊沒有設定說一定要哪些工會來辦,或者是說一定要、沒有設定條件。」、「(問:那是以當時時間來講的話,對不對,已經到年底了?)對,所以就是。」、「(問:那你是怎麼把訊息,就是你去找、還是怎麼樣、全面的發文各個工會?)有沒有發文並不是我...。」、「(問:我知道)至於怎麼去找,我也是不清楚,我只是我收到的訊息,我知道我就跟他們四個人說,我也沒有再去督、就是說由他們、就是、可能由業務單位啦或者是由他們去那個,他們找了哪些我也不清楚。」、「(問:那你找黃淑惠對不對?)對,我跟黃淑惠、林杰弘,還有李明哲、李卓翰。」、「(問:那你主委跟主秘有沒有要求說要找他們這幾個人?)沒有。」、「(問:都沒有?)沒有。」、「(問:是你自己?)對,因為我就是、我意識中就是覺得剛好跟他們有連絡,李明哲、李卓翰是我們的秘書,就是把訊息PASS給他們,那淑惠跟卓翰。」、「(問:周佳靜所稱「卓翰」應為「杰弘」之誤)等於也算是我們民間友人吧,就是他們有、他們平常跟工會都有在接觸啊,所以就告訴他們,跟淑惠跟杰弘說有這樣的活動,如果工會有興趣可以來申請,他們可以去跟工會講,因為他們底下也有一些、他們都總幹事嘛,所以他們也應該也會有他們的會員工會啊。」、「(問:那找這四個人的意思就是你自己的意思囉?)這四個人就是、我、就是有兩個是秘書。」、「(問:我知道)一定要跟他們講嘛,那二個人就是工會、他們有時候都會有那個,跟「勞委會」申請、申請補助的部分嘛,或是說合辦的部分,那有這樣的訊息就跟他們講這樣子,也沒有、我沒有說一定要他們來申請。」、「(問:我知道、那這四個人就是你直接傳遞這個訊息嗎?)對對對。」、「(問:那有沒有其他人在傳遞訊息給其他工會?)這我就不清楚了,因為我只傳遞給他們四個,其他人再傳遞給誰,或者再怎麼樣我就不清楚。」、「(問:那主秘有沒有要求這四個人,怎麼樣,要他們來辦還是說怎樣?有沒有做這個指示?)沒有。」、「(問:那等於說李明哲你說他是你們秘書嘛,所以你直接傳訊息給他們、他們去找)就是他們去、因為平常他們也都是會跟工會接觸,他們會、就讓他們去知道說、因為有時候工會都會跟他們爭取說,你們會裡面有沒有什麼活動,可以讓我們申請,因為工會都會這樣,那他們就剛好就有這樣一個訊息,如果工會跟他們講的時候。」、「(問:我知道)或是他們有這樣一個訊息他們可以跟工會說。」、「(問:那主委、主秘有要求把這樣訊息傳遞出去嗎?不一定是他們喔,是不是這樣,有要求你這樣做嗎?)他們是說有這樣一個訊息可以去跟工會幹部說。」、「(問:就是要你把訊息傳遞給工會的幹部嘛)對對對。」、「(問:是不是這樣?)對,只是並沒有特定對象,說是誰這樣子。」、(00:二一:五六)「(問:〈跟打字者講話,內容聽不清楚〉那你們找工會的條件當初有沒有設定說一定要幫「長昌成立勞工後援會」?)沒有。」、「(問:的工會團體才可以申請)沒有,沒有這樣子的設定。」、「(問:沒有設定這條件喔〈跟打字者講話,內容聽不清楚〉這部分,上次這一段我們補充這一段,你看一下,上次供述的部分就補充,加上這部分,我們要了解一下說你的訊息)好。」、(00:二五:四八)(00:四十:十八-00
四二:四八) 「(問:所以這個事情從一開始,就是申請「勞動法規座談會」這個事情,你知道說,從一開始是主秘開始,從尋找經費,一直到最後的經費核銷他都有在協調參與就對了,是不是這樣?)他到後面是怎樣他的扮演角色我不清楚。」、「(問:對)我只知道說他有一筆是被退件的,他有交給我,要我退還給工會,然後我就、我只有這樣子,就把工、就把他給我的轉給工會這樣子,那就是那個卷宗他交給我這樣子,這個過程中他扮演什麼樣的、就是說他有做什麼樣的...。」、「(問:對,詳情你不知道)對,詳情我...。」、「(問:你知道一開始找經費他有參與嘛,一直到最後的核銷的部分他也有、就說退件丟給你嘛)他就退件交給我。」、「(問:他也有參與嘛,至於他...)有沒有參與我不知道,就是他把退件交給我。」、「(問:因為退件照理來講不是主秘交給你啊)我不知道,對啊。」、「(問:原則上...)因為理論上是由會計單位他們在做核銷,那為什麼件會到主秘那邊可能我也不清楚。就是我說拿到那個卷宗是主秘交給我的。」、「(問:〈跟打字者講內容,聽不清楚〉因為我們希望說你所知道的事實就講,因為律師應該都有跟你講,因為你把事實講出來,對你是有利的啦)我知道。」、「(問:而且在責任的歸屬上,對不對,該你做的,我們是對你說是承認比較好啦,不是你,那當然要看是誰處理的,我們希望你講清楚,這樣跟你溝通你應該清楚吧)我知道、對。」、「(00:四二:四五)(0一:五六:0 一-0一:五八:三十)「(問:周小姐,那個主秘他要找那個「監理會」的時候、劉麗茹時候有跟你講說他談找那十場「新制研討會」嗎,還是怎樣?在什麼時候跟你講的?)他是什麼時候跟我講的我不記得了。」、「(問:你知道他去找劉麗茹嘛,知道嗎?)他去找誰我不知道。」、「(問:有去找「監理會」的人你知道嗎?)他是要去找「監理會」的人。」、「(問:你知道嘛?)他有跟我說。」、「(問:有說要找「監理會」的人?)他說有這個兩筆費用,一筆是十五場。」、「(問:那是「條件處」的?)十五場的在「條件處」,十場是「監理會」。」、「(問:就是原本他是要做二十五場嘛、「條件處」二十五場,因為他人力等等這些因素,然後只能承接十五場,剩下十場就是主秘他交代另外找「監理會」去談,這部分找「監理會」有跟你講嗎,你知道嗎?)他要、他有這樣規劃的時候他有說,他可能、因為他那時候他好像在做規劃的時候,他有說他另外十場會去找「監理會」。」、「(問:有跟你講嘛?)對。」、「(問:那事後「監理會」劉麗茹有跟你講他們不能辦,有跟你講嘛?)對。」、「(問:對、那另外你提到辦這個「勞動法規座談會」,那是為了說整個選舉經費的問題,抑留部分的款項...)那個的話,那部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樣子,因為那個是他跟主委之間他們,那個是我、可能是我自己,因為我沒有參與其中,而且這個也不是我主要的案子,我自己處理的,所以我只是聽到,那我不確定說這個如果要辦這個活動,是不是就是為了選舉或者怎樣我不確定,只是那個時候可能就是這樣聽聽聽,可能我會錯意。」、「(問:那你聽到的消息來源是在辦公室、主委辦公室聽到的還是什麼?)場合我忘記,我就是說我大概有...。」、「(問:那你知道說主秘有跟主委兩個人有商議、確實商議這個事情嗎?)我知道他們有在談話,可是是不是在商議這件事情,我只知道說有要辦這個、可能就是要辦這個勞教這樣,至於是不是要做那個、就是說剛剛所謂的競選總部那個、那個,我不確定,那個部分我不確定,那個是我可能這樣子聽來的,或是我自己會錯意,或說我聽到的一個...。(0一:五八:三十)」。
⒍(0二:五四:00-0三:十九:四十)(九十七偵五0
四二卷二第二一六-二一七頁)「(0二:五四:00-0三:十九:四十)「(問:剛剛講到這個補助工會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這經費,盧天麟跟王幼玲是什麼時候找到這個經費?經費來源從哪裡來?時間點?)什麼時候、什麼時候跟經費來源的話,我只知道說他是那個有沒有、有一個十五場的那個。」、「(問:對)對、十五場那個、那至於什麼時候找到的我不太知道。」、「(問:經費來源從哪裡知道嗎?)我只知道那十五場的那個「勞動條件處」那個而已,那來源我不曉得他是用什麼會計科目,或者用什麼,我不知道。」、「(問:〈跟打字者講內容,聽不清楚〉〈播放周佳靜與黃淑惠之電話錄音00:五六:二五-0三:十四:00)聽過了喔?)嗯。」、「(問:這是你跟黃淑惠的對話沒錯囉?)嗯。」、「(問:那你跟黃淑惠在這個對話裡面,說林杰弘、這些人在主導工會為特定候選人成立後援會這個事情,你都有參與嗎?你看一下,成立後援會嘛,對不對?你都有參與,而且介入林杰弘他們這些工會,向「勞委會」申請舉辦座談會核銷事宜,你都有介入啊)那是淑惠在跟我討論。」、「(問:對)可是他跟我討論完之後,我並沒有把這件事情再去跟會裡面的人說要怎麼做怎麼做,我只是他跟我討論,他跟我說,那我就是聽。」、「(問:我的意思是)那我就是聽。」、「(問:成立後援會過程你應該都有參與?)成立後援會的部分就是他們在成立、他們就是在成立嘛,他們都會動員或怎麼樣,就是說大家會討論,他就是打電話跟我說,然後有時候大家會討論啊,然後來講、就是或者會說這樣子,那他是會跟我討論,那事實上之後他們怎麼去,就是說後援會的規模或者人數怎麼去弄的話,我就沒有再去參與,因為...。」、「(問:那為什麼要跟你講?)啊他、就是大家都好朋友,因為我們從以前就好朋友嘛,那有時候、大家有時候就會討論啊,或者是他有時候、因為有時候可能像我工作遇到什麼事情也是會找一個人跟他抱怨啊,就是大家互相會、因為我們都是工會出身嘛,那就是會跟他、稍微他會跟我討論,跟我說這樣子,那事實上之後他是怎麼處理的我就沒有...。」、「(問:怎麼成立的你都不管了?)對,我就不管他了,我就沒有再去管。」、「(問:那他裡面你看一下,就說他們在跟「勞動處」什麼的,在申請經費上,對不對?)嗯。」、「(問:照片怎麼樣這部分?)那個是他在跟我說,然後我這樣聽,然後有時候跟他,就是他跟我討論,可是後來至於怎麼去核銷,就是你要核銷,或者還是怎樣,就是我並沒有再參與,因為然後他們送件進來辦核銷,跟照片怎麼樣,或者是說補助、就是說他核銷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就是符合標準,這個都是由業務單位跟會計單位去處理,那我並、這個並不是我的工作範圍,所以我並沒有去參與他們核銷。」、「(問:介入呢?)不會,我沒有去跟業務單位去跟他們講,或是說介入他們的核銷過程,這個只是他在跟我說,然後我在聽,然後我跟他說這樣,我們兩個電話中的討論,可是事實上我並沒有去跟承辦的業務單位,或者是跟會計說,因為都是要他們覺得可以,或者是說他們在做核銷他們看到之後,他們會自己去憑他們的專業標準,然後他們的專業,而且他們辦的每一場、之後他們辦的每一場,業務單位跟會計單位都有派人去查核,所以也沒有發生像這樣的事情,那個只是那個時候雙方在講電話而已、電話聊天的電話在講而已。(0三:十九:四十)」。
⒎(0八:三七:四十-0九:十五:00)(0九:四三:
五六-0九:四六:三四)(0九:二七:0六-0九:二
七:三八)(九十七偵五0四二卷二第二二三頁)(0八:三七:四十-0九:十五:00)「(問:還有兩段錄音帶放給你聽一下(〈對打字者講話,聽不清楚〉播放周佳靜與黃淑惠電話錄音〈0八:三八:三五-0八:四二:00〉)這是不是你跟黃淑惠?)嗯。」、「(問:這電電話的意義是什麼?)意義喔,他、就是他要去申請那個經費嘛,然後他要、他就是說要找一個可以處理的工會去處理啊,就是他找一個他可以信得過的工會然後來申請經費這樣子啊。」、「(問:然後哩,鄭理事長?鄭素華?)鄭理事長是鄭素華啦。」、「(問:對啊,這有寫、啊為什麼)沒有、因為鄭理事長,就是怕他計畫書、他的計畫書、不知道他拿不拿的出來啊。」、「(問:這個是要借他的牌下去用啊,不是嗎?你要講啊對不對?)他、這裡是說要用他的那個。」、「(問:用他的牌啊?)是要借他的工會名稱去申請,可是後來他還是有申請啊,他是在那個、他是在那個什麼那個全國級裡他好像也有申請。」、「(問:那你是怕怎麼樣,他申請以後錢不給你們?)不是。」、「(問:對啊,你就是這樣到時候拿不出來怎麼辦?)不是,那個是當時是說他如果說他去申請,然後他的那個什麼、他的計畫書,我們都是在講他的計畫書能不能拿的出來,那是在後面才是、淑惠才有談到錢的部分。」、「(問:對啊?)那談到錢的部分的話,他是、他是擔心說可能他沒辦法拿錢出來做動員活動啊。」、「(問:等於說他去申請,那錢不、就是說不會留給你們?)不是給我們,就是說到時候他可能就沒辦法幫忙做動員,就是說動員、動員的話可能就是他手上如果有一些些錢的話,那他就可以幫忙做動員。」、「(問:做輔選的動作、輔選的動員嘛)就是、就是好比說。」、「(問:成立後援會?)對啊,或者動員活動啊什麼的。」、「(問:意思就是讓他申請到時候錢他可能拿不出來,不會幫忙「長昌」來做動員,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也不是、也不是這樣,就是、因為是怕他說計畫書、他沒辦法拿計畫書出來,那那個誰、淑惠他是說他這邊用一個比較可以的工會的話,到時候要做動員可能會比較、就是動員活動、動員活動的時候會比較好拿。」、「(問:這是兩個事情嘛,對不對)對。」、「(問:第一段對不對、要申請的時候)對。」、「(問:怎麼樣?)申請的時候他是在想說要找哪個工會,對、那他是說找工會的話、如果是找鄭素華的話,他怕鄭素華不會寫,那邊拿不出來公文,就是說他的那個、那個叫做什麼計畫書、計畫書、對,這是兩件事情。對、那另外後面淑惠後面就講到說,那個什麼費用、錢的問題啊,那個錢他是說要拿錢出來做動員的部分,那個錢的部份是說要做動員的部分,那他後來有考慮到,他也說鄭素華那邊,到時候錢也、他也沒辦法動員這樣子。」、「(問:怕拿不出來來做動員對不對?)鄭素華本身他就是支持「長昌」的,所以他應該不是拿不出來,只是說,我不曉得,就是說還要再去跟他動員吧、還要再去跟他說。」、「(問:你這樣解釋好像不通耶?)因為我。」、「(問:要不要再聽一遍?)不是,因為我是不知道他所謂鄭素華、鄭素華這邊的。」、「(問:你跟他講的話耶?)對,可是我這個時候,我是在跟他講剛開始的時候他是說寫計畫書,就是要找鄭素華來做、做那個什麼申請,那如果、就是說他沒辦法寫計畫書的話,對,然後在後面才講到錢的部分。」、「(問:「到時候拿不出來怎麼辦」這部分是指?計畫書提不出來?)對,這邊是在說計畫書如果寫不出的話怎麼辦、對,後面這邊才是談到錢,就是說他到時候他這個錢要去做動員活動的時候,對,如果他們沒有辦法拿錢出來動員。」、「(問:這個十場既然是座談會,為什麼錢要拿出來動員?)不是,他是說,請他們另、嗯,因為我不知道他那時候意思是。」、「(問:周小姐,你最好想清楚啦?)因為那時候的意思是說、他是說這個活動拿。」、「(問:這樣解釋不通啊?)不是,他那個錢是、不是從、他這邊、前面是在講那個計畫書的嘛。」、「(問:沒關係,就按照你意思)然後後面這邊的話,他部分是在講說要做動員,然後他要、他就是要請他們都拿錢出來辦動員活動嘛。」、「(問:你自己看清楚,這樣講不通?)這樣我好像、我也忘記他那時候。」、「(問:你們講的一開始,你要不要再聽一次?)對啊,他就說、他就是說他考慮用十場嘛,然後他拿出來做動員活動啊。」、「(問:可是你前面說,這邊你看一下、對不對,「就我所知道理事長...」)對啊,因為我是擔心他的計畫書,因為他的計畫書好像。」、「(問:那為什麼他後來會說那「如果是全國性的,可以從各個地方出去」這到底代表什麼意思?)「各個地方出去」這個我、這句我是不知道他的意思是說所謂各個地方、可是他所說的駕駛員是他自己那邊沒辦法處理,那他、他是說他要找一些、就是說一些像外燴那些工會來做這樣子,因為他所謂的「各個地方出去」,我不知道他那個「各個地方出去」的意思是說、是說要怎麼樣從各個地方出去,這個地方我不知道他意思是怎麼樣。」、「(問:對啊,那後面「我考慮的是如果十場,那是不是所有的錢都能拿出來」,那緊接你的意思是「如果用鄭淑華那邊,怕錢拿不出來」,那這十場指的是什麼?)他這個十場就是指他、那個、他去找「監理會」的那個主秘嘛,因為那個誰、黃淑惠不是去找、他不是說他剛剛去「監理會」那邊嗎,那他主要是說那個十場他要拿來做動員活動嘛。」、「(問:十場怎麼是動員活動,十場的經費不是要辦活動嗎?)對,他要辦活動,他辦活動他可能結餘的部分他要拿來做動員活動,那他又擔心、就是說他鄭素華那邊到時候的結餘是沒辦法拿出來的,他就是、對。」、「(問:你自己想清楚再講,我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問題?)不會啊,因為我的認知是這樣子。」、「(問:要不要再聽一次?)不用啊,因為他這裡就有寫了。」、「(問:對啊,他講的應該從頭到尾都是講經費,你再看清楚,他講的部分、外燴的部分?)他外燴的部分是在做那個、他這個是在做。」、「(問:你講的應該是經費、錢的問題,你講的是不是從頭到尾都在談經費的問題?)可是我前面是在跟他談那個,他是從這邊才開始在談經費吧,從張秋玲這邊啊。」、「(問:對啊?)然後到鄭素華這邊才是在談經費的問題,那前面的話是在談計畫書的問題。」、「(問:那經費拿出來、拿出來要給誰?)他辦動員活動啊。」、「(問:對啊,等於說你們找這些工會來辦這些座談的經費結餘還是怎麼樣做動員用,是不是這樣?)他的結餘的部分可能來做動員部分用的,那可是他主要是這十場的部分他是想說、他是要把它拿來做動員活動,那他怕到時候、到時候如果說錢下來了之後,結餘的部分鄭素華是沒辦法拿出來的,因為還要去跟他溝通,還要去跟他說。」、「(問:那從頭到尾等於說這部分、一開始找全國性是鄭素華嘛,對不對?)這個、這邊才開始、因為這個我在跟他談、這什麼我是在什麼、這時候那個、剛開始那時候我是在跟他談計畫書他沒有辦法幫忙,他沒有辦法寫的部分,鄭素華那邊他全國級的、他的計畫書部分。」、「(問:啊,這一段你講的「對啊,可是他那邊可以用嗎,到時拿不出來怎麼辦」這段講的是經費嘛,你看清楚,還是再放一次給你聽?)沒關係,我看一下。」、「(問:對不對?)拿不回來...。」、「(問:這怎麼可能是計畫書?)「交不出來」是計畫書啊,「拿不回來」是...「拿不出來」是計畫書啊,然後「拿不回來」是...。」、「(問:對啊,哎,周小姐你最好想清楚,不要到時候你講的跟黃小姐講的不一樣,跟你主秘主委所要都講的不一樣,你要考慮清楚?)不會啊。」、「(問:你要想清楚?)不會啊。」、「(問:到時候責任歸屬在哪裡你應該很清楚了,我是覺得講事實是比較)對啊,我講的是、他這個是講、他這個是在講說他要找鄭素華鄭理事講。」、「(問:對啊?)那他這邊的話就是講說要他拿那個。」、「(問:那「拿不回來」呢?「拿不出來怎麼辦」,你這個意思是什麼?)是那個什麼、那個他就是說他要動員嘛,他要動員的動員費用啊。」、「(問:拿不出來等於說計畫書拿不出來)對。」、「(問:那拿不回來勒?)就是他動員、其實我不記得那個、講拿不出來應該是說拿、那個動員費用,拿不回來做動員費用吧。」、「(問:等於說結餘款拿不出來,鄭素華不會拿出來就是了,對不對?)不會拿出來做動員費用。」、「(問:對不對?)對,應該是這樣子,這個應該、兩個應該是一樣的。」、「(問:對啊?)兩個是一樣的。」、「(問:等於說找鄭素華來辦的話,可能到時候結餘款沒辦法、他不會拿出來當動員的費用嘛,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因為這個他所謂的「拿不回來」、其實我不記得。」、「(問:啊?)他所謂的、他這兩個應該是一樣的,就是說拿不、就是說沒辦法出來做動員活動。」、「(問:就是結餘款不會把他拿出來對不對)對,可是後來這十場也沒有辦,所以這十場就沒有了。」、「(問:他是考慮、這不是剛好十場,你知道我的意思,你不要把這個十場湊到那個十場,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個十場就是不辦的那十場啊。」、「(問:你確定嗎?)對。」、「(問:那你怎麼知道?)因為就是從、因為他說他去劉麗茹,就是劉主秘那邊啊,才會有這十場的活動費用,所以這十場就是那個十場啊、對。後來這十場也沒有申請也沒有辦。」、「(問:這十場確定是那個?)就是那十場。」、「(問:「法規座談」還是?)對對對。」、「(問:去麗茹、劉麗茹那邊指的是那十場?)對啊,因為那一個是「監理會」的十場啊,因為他如果說去辦其他的那個就不會在這邊了啊。」、「(問:他只管「監理會」的那邊是不是?)對對對。因為那個黃淑惠是去劉麗茹那邊之後打電話過來的嘛。」、「(問:等於那時候也討論要辦「新制法規座談」?)在那個時候因為本來主秘有說要辦這個東西嘛,所以他就先去、淑惠可能就先去找麗茹去談這個東西,可是可能後來在之後他那個又因為會計科目不符也就沒有辦了。」、「(問:那接洽「法規座談」、「新制勞工研討會」,還有「勞動法規座談會」,接洽都是黃淑惠嗎?還是你去接洽?)接洽都是淑惠在接洽耶。」、「(問:他直接去跑是不是?)他直接、他為什麼、就是說主秘聯絡好,然後怎麼樣子的之後,然後去、案子再接洽或怎麼樣,是淑會在接洽,對。」、「(問:等於說還沒形成的時候,就是說經費、還是說怎,他還沒形成、怎麼講,你們「勞委會」還沒決議說要辦啊,因為...)本來有說要辦的時候,那他、可能淑惠就比較積極,那他就想先了解要怎麼辦,所以他就先去找他,可是在等到我們的案子在討論的過程中之後,後來因為會計科目我們就不辦了、不符我們就不辦了」、「(問:那淑惠是直接透過你,還是他直接去找...)他直接去找他啊,他直接去找那個叫什麼、劉主秘,就是劉麗茹劉主秘。」、「(問:那「法規座談」的部分咧?)哪個座談?」、「(問:那個「勞動法規座談」部分?)「條件處」的那個嗎?」、「(問:對?)「條件處」的那個他有沒有直接去找業務單位我不知道,因為我只知道「條件處」的那個就是從頭到尾都是主秘有在連絡,那淑惠他接到要辦,他有沒有去找業務單位溝通我沒什麼印象了。」、「(問:那鄭素華他是哪個工會?)全國工人總工會。」、「(問:那你剛剛講說「勞工研討會」這個,是黃淑惠直接去找那個劉麗茹的是不是?)對。」、「(問:不是王幼玲來主導?)就是主秘找到,主秘說可以在,就是說可以那邊有十場,主秘找到,剛開始說那邊有十場,我把訊息有跟淑惠講,我有把訊息有跟他講,那他就是為了要、他可能、我不曉得他為了是什麼的活動內容還是怎樣,然後他跑去找劉主秘,他就跑去找他,那他跑去找他之後回來他才有說要用全國級的來處理嘛,因為他那個是「監理會」的那十場,對。」、「(問:劉麗茹是主秘是不是?)對。」、「(問:他怎麼去跟劉麗茹談你知道嗎?)不知道、不知道,他怎麼跟他談或是他為什麼跑去跟他談,我不知道。」、「(問:〈有講話的細碎聲〉播放周佳靜與黃淑惠之電話錄音〈0九:0八:五五-0九:十:二二〉就是電話裡面顯示說,你對你們勞委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的經費來源的狀況你都清楚,跟你前面供述不符?)那個是因為、那個是主秘有跟我說就是十五場、十五場是「條件處」的嘛,那十場、十場是「監理會」的。」、「(問:對啊?)只是他的經費是用哪個經費,就是說、我只知道是「條件處」的經費跟、就是說、那時候主秘有跟我講啊,所以是「條件處」的經費跟那個「監理會」的經費,可是他實質上他是用什麼樣子,就是說怎麼去挪用、挪支那個部分我是不清楚的。」、「(問:那為什麼說「藍福良在搞鬼」?)那個這是因為、藍福良是因為主秘好像跟他溝通,有一次主秘跟他溝通啊很生氣,跑來、跑來跟我說,所以我、好像藍處長對辦這個活動有點、可能有點保留吧,他好、我有聽到主秘有在抱怨這個東西,因為那時候主秘在跟他溝通的時候好像有點不愉快。」、「(問:主秘溝通是不是?)對,所以那個時候、主秘有跟我講,所以我才會是說藍福良、就是說他藍處長他是不想辦的,那個只是我跟淑惠之間的...。」、「(問:「勞動條件處」的嘛,對不對?)對。」、「(問:藍福良?處長?)藍處長,對。」、「(問:討論那個幾個研討會、座談會這部分的經費,他們討論的怎麼樣?)他們討論、就是說他們可能有一點意見不同,還是說、因為就是好像他們兩個之間有一點點不是很愉快吧,那主秘有跟我說,所以我知道說藍處長對辦這個活動好像有點保留,他不是很、就是說他可能不太想辦還是怎樣,主秘有跟我說他有去、他有、有一次他有跟我講說他有跟藍處長吵架。」、「(0九:十五:00)(0九:四三:五六-0九:四六:三四)「(問:不好意思,再多補問一個問題。這個十五場的「法規座談會」,這幾個是外燴的部分,還有這幾場退件的嘛,對不對?)嗯。」、「(問:那這幾場的負責、就是說法規座談會的這些人,林杰弘啦,對不對,王永在、李明哲、王永木啦、林益勝,這些人都有協助成立「長昌」的一個後援會?)這一個我不認識,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林益勝我也不認識,我也不知道他的事情。」、「(問:蔡式穀、朱玉婷?)蔡式穀有,朱玉婷是誰我也不認識。王勝崇我也不認識。」、「(問:你也不認識?)就是我也不認識,我只認識張秋玲,張秋玲是杰弘那邊的嘛,然後蔡式穀、黃淑惠、鄭素華,啊這個王永木,這個、這個我有接觸過,可是我跟他、就是說不認識。」、「(問:那他們申報這些金額,申報比如說像外燴這部分八萬三千九百九十七元啊,那他的結餘款有沒有?)因為他...。」、「(問:有沒有作為「長昌」動員的經費?)因為他現在八萬多這個都沒有核准嘛。」、「(問:像這個核准的部分呢?)那核准的這部分我不知道耶,因為這就要問他們,因為之後是他們在跟他連絡,因為這些人我並不熟,而且我沒有直接、我有直接接觸就是淑惠跟杰弘,其他都不是我直接接觸所以我就不清楚。」、「(問:那他們比如說這幾場有核准的部分,那他們結餘款的部分咧,怎麼使用?)我不曉得他們有沒有結餘耶,因為他們後來、他們有核銷的就是他們有、有...就是說會計業務、會計單位都是看過,然後可以准予核銷的,那他們至於有沒有結餘款或者是怎樣,我不知道,因為他們沒有人跟我說,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結餘款。」、「(問:那結餘款有沒有用作「長昌」的、成立後援會經費?)我不知道。」、「(問:不知道啊?)對,這我不知道,因為後援會也不是我在籌組,我並沒有教他們在籌組,或者是我、不知道。(0九:四六:三四)(0九:二七:0六-0九:二七:三八)」、「(問:補這個問題,王幼玲說你有參加那個在十月三十號他召開的年底結算報告檢討會議,這你有沒有參加?)是他主持的嘛。」、「(問:對)是他主持的嘛,他主持的會議我沒有參加過啊,除了主委室機要的有時候有參加之外。」、「(問:就補那一段,好不好?)好,他那個是在各處室裡面,除了主管都有參加嘛。」、「(問:應該是)我沒印象耶。」、「(問:你沒印象!好,就這樣)(0九:二七:三八)」。
⒏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訊查錄錄音光碟(九十七偵五0四二
卷三)(0一:四二:二二-0一:四四:二十-0一:四五:四二)(九十七偵五0四二號卷三第一六八頁第十三-十九行)(0一:四二:二二〈CH二一〉-0一:四五:四二「(問:你們兩位為何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就知道十五場活動事宜?有一通通聯紀錄是十二月八號的事情,那個活動其實剛剛黃淑惠有談到他是在十二月十二號的時候才經過、十二月十三號才經過陳聖聰上簽,十三、十二號經過陳聖聰上簽、十三號才經過那個決行,就是王幼玲決行,可是你們在十二月八號時就已經在電話中提到了?)黃淑惠(以下簡稱黃):我先講還他先講?」、「(問:聽得懂意思嗎?知道我說的有關於座談會的事情,「勞動法規座談會」的事情,為什麼會在陳聖聰之前你們就已經有談到該活動對話的問題?)周佳靜(以下簡稱周):那在之前主秘他已經有告訴過我說這個、他之前就有跟我講說他已經協調好經費,可以就是說可以、可以先請了,所以在那個他跟我講完之後,也就是跟陳聖聰,我不知道聖聰是什麼時候接案子,可是在之前主秘就有先跟我說。」、「(問:所以在你之前主秘就已經,照你的講法變成主秘交辦囉?王幼玲交辦囉?主委還是主秘?)周:因為主委、主委他並沒有在協調經費,他只是、只是說,是主秘在協調這個經費,那他在協調完了之後,他知道這個費用之後,就是有跟我說這個可以申請。」、「(問:所以照你的講法就是王幼玲告訴你,有這個經費了,可以來辦了,我沒聽錯吧?)周:對。」、「(問:那你的講法你記得你講法嗎?)黃:我知道,因為事前他們這段我不知道。」、「(問:那你剛剛跟我講說你不知道王幼玲、你不知道王幼玲,你是直接找他問有沒有錢?)黃:對,對,他們這段我沒有權力作、去作參與。」、「(問:我不知道啊)(0一:四四:二十)黃:對,我是報告你我的情況。」、「(問:照你的講法,王幼玲怎麼會知道說、王幼玲又是誰告訴他的?照他的講法是王幼玲交辦嘛,照你本來的講法是你請求,你好像是說你去問說有沒有錢可以辦活動?)黃:我有去丟這個訊息給他,那他怎麼去跟、他怎麼去跟王主秘...。」、「(問:不對啊,聽不懂黃淑惠的講法,我再問你一次,你們知道這個活動事情是王幼玲告訴你有錢可以辦還是你主動去找王幼玲?是你去找王幼玲去找錢的?)周:不是,是主秘跟我說有這個活動,主秘跟我說這個這個...沒有是主秘跟我講說這個東西...。」、「(問:他還聽不懂我的問題?我知道,不用緊張,我聽得懂你說法,因為之前是王幼玲告訴我說他已經調整、協調好經費,他跟我說有經費了可以來辦,我在這之前並沒有跟他講要辦活動的事,我也沒有找他要經費(0一:四五:四二)。」、(0一:四六:二十-0一:四九:00)「(問:來!)黃:就這個部分嗎?」、「(問:對)黃:因為我有曾經跟他(指周佳靜)提過。」、「(問:照你的講法變成是他(指周佳靜)主動)黃:沒有。」、「(問:你聽得懂嗎?)黃:我知道,但是我有跟他(指周佳靜)提過,但他怎麼跟那個、跟、等於是他跟主秘之間怎麼去做聯繫的話,那不是我的事情啊、我...。」、「(問:我沒有說他一定跟主秘喔,現在話又說回來)黃:嗯。」、「(問:他說的?)黃:我是把它做連結啦,因為,...。」、「(問:把它做連結)黃:不是,因為你現在等於說他跟主秘等於是有這個東西出來對不對,但之前我有去跟他講說是不是找一些經費來辦。」、「(問:對?)黃:那、那個怎麼來我不管啦,只要說、我的意思是只要有錢來辦就可以了。」、「(問:黃淑惠的講法他是說、他在檢察官面前講,他說他要找活動,找經費來辦活動?)黃:找經費來辦活動?「(問:他有跟你講,他沒有跟王幼玲講,所以他等於是跟你在找錢辦活動?)周:沒有,因為我是主秘告訴我說那個經費的部分,然後我才跟他們(指黃淑惠他們)講。」、「(問:你們之間的關係,就是這個問題,所以檢察官才會講,這個當然看起來不影響,但是他會影響犯意聯絡上的問題)黃:我是記得我有跟他(指周佳靜)提過。」、「(問:我沒有意見,這樣聽得懂我的意思?)黃:我知道。」、「(問:檢察官剛才提的,你對他說法有什麼必見?)周:因為我對他的說法、我。」、「(問:他的說法是他直接找你,問你找錢辦活動)周:因為、主要是主秘在協調之後有這件事情跟我說然後我才跟他們(指黃淑惠他們)講。」、「(問:有沒有意見?)是主秘跟我說有這個活動,不是王幼玲,對不起,是王幼玲跟我說有這個,有協調好這個,你剛才的說法是說有找到經費?)周:對。」、「(問:然後呢?可以來辦活動)周:可以,就是說可以找一些工會來辦這個活動。」、「(問:可以找一些工會來辦活動、我才找,那你接著怎麼做?)周:然後我就找淑惠、我就跟淑惠講嗎、跟卓翰、跟明哲、跟杰弘這樣子,我就跟他們說。」、「(問:所以你就一次找了他們來?)周:沒有找他們來,我就個別跟他們講。」、「(問:我就個別、我就找、我就個別跟黃淑惠、李卓翰、林杰弘、李明哲講(0一:四九:00)」。⒐(0一:五一:三七-0一:五三:四一-0一:五五:三
八-0一:五七:二二)(偵訊筆錄)〈九十七偵五0四二卷三第一六九頁第二-十九行〉(0一:五十:四十-0一:五一:五九)「(問:沒關係,檢察官問一個問題,均問是否要、這當然以李卓翰的筆錄為基礎,檢察官問了你三個問題,同樣我也問你,我已經講了這是李卓翰的證詞,是否要找有後援會的工會來辦活動,,並以結餘的方式,就說第一個,他有三個論斷,第一個就是說這十五場活動怎麼做呢?就是找有後援會的工會來辦,友好單位也罷、或者配合單位也罷、也後援會的單位也罷,這些名詞都出現過,那辦活動之後就是用結餘的方式,什麼叫結餘?結餘就是說、有出現過的字眼叫浮報,比如說擴大金額,然後再把它下來的方式,然後取得這個活動的費用之後,讓這個後援會可以辦一些、辦活動,辦一些比如說輔選啦,或者是說幫忙輔選,或者是拉票的動作,聽得懂嗎?是否有找後援會的工會,是否是找(0一:五一:五九)(0
一:五二:00)(問:是否是找有後援會的工會來辦活動,並以結餘的方式,也就是浮報的方法取得經費後,讓該工會的後援會可以幫忙、這樣聽得懂我的意思嗎?當時的這個計畫是這個樣子嗎?)周:當時的計畫,我、就是說當時他們是不是去找這樣的工會我不清楚,我只跟他們講說有這樣、我就是跟這四個人說有這樣的活動怎麼去找人來申請輔辦,那至於後續怎麼接洽、怎麼處理,我沒有參與。」、「(問:找、找的工會呢?比如說鄭素華會被你們踢掉啦,當時都有談到這些問題啊?)那個是我在跟淑惠在過程、在電話過程中。」、「(問:對啊,沒錯,當然就是你們過程,我也問過他啊,我才會問你)可是我們二個在閒聊的時候,...。」、「(問:所以類似啊,比如說鄭素華為什麼要踢掉他?)周:可是他也有成立後援會啊。」、「(問:那為什麼沒有他呢?)周:後來好像也沒有踢掉他啦。」、「(問:我沒有、我不做、因為我不會去回答你這個假設性的問題)周:沒有,因為後來也沒有、就是說也不是說特別的去...。」、「(問:他沒有去作,他沒有去申報,他沒有去申請那個核銷?)我不曉得他怎麼樣,只是說這個、那通電話是我跟淑惠我們二個在閒聊,可是我沒有、沒有實際上去跟業務單位說要去做這樣的一件事情。」、「(問:那你們聊、你們是在聊什麼?你們的標準是什麼?就是要找哪些人不找哪些人?)那個是我們之間,我的認定是說我跟他閒聊啦,我不知道他是怎麼樣。」、「(問:那你閒聊了什麼事?)他就是閒聊說他要找哪些工會,然後哪些工會是可以辦的、可以、這些事情講完後(0一:五四:00)。、「(問:可以辦?那你們的意思是說是配合的嗎?還是說怎麼樣?)就是可以、就是可以來配合我們來辦這個活動。」、「(問:什麼樣的活動?配合辦活動)就是辦那個什麼法規、什麼座談會那個。」、「(問:還有沒有談到浮報的方式?)電話中是有談啦,可是實際上並沒有、我是...。」、「(問:電話中是有談、是你主動提出來浮報的方式?)我?我?」、「(問:不然我問誰,周佳靜啊)並沒有直接就是主動跟淑惠說要怎樣。」、「(問:那不然是誰提?他提?)我們只是在電話中聊聊,就是說這樣子閒聊。」、「(問:啊不然是什麼意思?閒聊是什麼意思?的確就是聊到說有浮報的方式啊)對啦是有聊到這些這些事情,可是因為...。」、「(問:比如說人數啦,比如說你們有談照片的事啦,這也不是一通的電話)他那個...。」、「(問:檢察官剛才只是化約了,我沒有一個一個資料拿給你,就像我剛才問他的話一樣,問下來大家有數,所以我就直接問你)對啊,這個只是一個就是說大家在聊,然後再談這個如何核銷,如何怎麼樣,那可能就是我在這裡面我就是又去跟他參與討論這樣子,可是我沒有實際上去跟業務單位說這個部分要用這樣的方式,並沒有,因為這個在我的權責上面,核銷都是業務單位的事,所以我認為...。」、「(問:所以業務單位是指誰?)就是、業務單位就是說由主秘督、就是去督導的那些、那一些就是像條件處那一些人啊,或者會計核銷單位,那我只是想說那個部分我並不是、並不會去參與也不會去干預,所以我...(0一:五五:五五)。」、「(問:那李卓翰歸誰管?)李卓翰...。」、「(問:業務單位嗎?)他是在主委室啊。」、「(問:說的好,不歸你管)他不是我管的。、」、「(問:那誰管?)那是主委、主委直接管,不是我管啊。」、「(問:李卓翰是在主委室的秘書,可是不歸我管,對李卓翰的說法)周:李卓翰說...。」、「(問:剛剛講的三點都是他的筆錄,我剛剛有給黃淑惠看過,我剛才形容過,我說我沒有拿一個一個資料給你看並不是說不要,而是時間性的問題,如果你要要求我就會給。)因為我...。」、「(問:我的說法應該是節錄,應該都聽得懂,我應該沒有去、對不對?每一個話我大概能記的我盡量記了)李卓翰的說法的那一部分是找、他是說好像可以辦後援會或什麼,那他的那個部分我並沒有直接交代他。」、「(問:那誰交代的?現在問題就這麼簡單我問黃淑惠也是啊,現在大家都好像都指著這件事,可是他們、好那OK啊,這個事情不是你不是他不是王幼玲,還有誰?難道是盧天麟嗎?那如果你要講盧天麟我也沒意見啊,如果都不講出誰那我當然只是這樣問那到底是誰?我剛才也是跟黃淑惠講這個話啊,我不質疑任何一個人但是請告訴檢察官到底是誰?)〔黃淑惠〕:我可以講話嗎?」、「(問:等一下我問他,他講完後就換你講好不好?)我並沒有直接交代李卓翰作這件事情(0一:五七:四十)(問:誰嘛?就是說我不知道啊,因為你們也提到這些方式啊,不是嗎?那誰交代於你?)因為早之前的話、就是說在我們主委室在開會的時候。」、「(問:因為在這之間主委室在開會的時候)有曾經有討論過這樣的事情。」、「(問:所以是主委有在場嗎?你們開會)我不記得那次會議是主秘主持還是主委主持。」、「(問:討論過這件、這樣的事情,但當時是主委在場還是主秘在場不記得了,你們那個叫什麼會?機要秘書會議?)對。」、「(問:那個是機要秘書會議,不會有會議記錄嗎?)不會。」、「(問:那不是正式會議?)那個也不是非正式會議,就是說在、就是他要開會,大部分時間都是主秘召開,那主秘他可能看秘書在就找大家去,有時候可能會有可能沒有(0一:五八:四六)。」。
⒑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錄音光碟(0九:0一:三四-0九:
0七:一0)「(問:那你剛剛講說「勞工研討會」這個,是黃淑惠直接去找那個劉麗茹的是不是?)對。」、「(問:不是王幼玲來主導?)不是,就是主秘找到,主秘說可以在,就是說可以那邊有十場,主秘找到,剛開始說那邊有十場,我把訊息有跟淑惠講,我有把訊息有跟他講,那他就是為了要、他可能、我不曉得他為了是什麼的活動內容還是怎樣,然後他跑去找劉主秘,他就跑去找他,那他跑去找他之後回來他才有說要用全國級的來處理嘛,因為他那個是「監理會」的那十場,對。」、(0九:0七:一0-0九:十五:00)「(問:劉麗茹是主秘是不是?)對。」、「(問:他怎麼去跟劉麗茹談你知道嗎?)不知道、不知道,他怎麼跟他談或是他為什麼跑去跟他談,我不知道。」、「(問:〈有講話的細碎聲〉〈播放周佳靜與黃淑惠之電話錄音〉〈0九:0
八:五五-0九:一0:二二〉就是電話裡面顯示說,你對你們「勞委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的經費來源的狀況你都清楚,跟你前面供述不符?)那個是因為、那個是主秘有跟我說就是十五場、十五場是「條件處」的嘛,那十場、十場是「監理會」的。」、「(問:對啊)只是他的經費是用哪個經費,就是說、我只知道是「條件處」的經費跟、就是說、那時候主秘有跟我講啊,所以是「條件處」的經費跟那個「監理會」的經費,可是他實質上他是用什麼樣子,就是說怎麼去挪用、挪支那個部分我是不清楚的。」、「(問:那為什麼說「藍福良在搞鬼」?)那個這是因為、藍福良是因為主秘好像跟他溝通,有一次主秘跟他溝通啊很生氣,跑來、跑來跟我說,所以我、好像藍處長對辦這個活動有點、可能有點保留吧,他好、我有聽到主秘有在抱怨這個東西,因為那時候主秘在跟他溝通的時候好像有點不愉快。」、「(問:主秘溝通是不是?)對,所以那個時候、主秘有跟我講,所以我才會是說藍福良、就是說他藍處長他是不想辦的,那個只是我跟淑惠之間的...。」、「(問:「勞動條件處」的嘛,對不對?)對。」、「(問:藍福良?處長?)藍處長,對。」、「(問:討論那個幾個研討會、座談會這部分的經費,他們討論的怎麼樣?)他們討論、就是說他們可能有一點意見不同,還是說、因為就是好像他們兩個之間有一點點不是很愉快吧,那主秘有跟我說,所以我知道說藍處長對辦這個活動好像有點保留,他不是很、就是說他可能不太想辦還是怎樣,主秘有跟我說他有去、他有、有一次他有跟我講說他有跟藍處長吵架(有講話的細碎聲)。」、(0九:四三:五六-0九:四六:三四)「(問:不好意思,再多補問一個問題。這個十五場的「法規座談會」,這幾個是外燴的部分,還有這幾場退件的嘛,對不對?)嗯。」、「(問:那這幾場的負責、就是說法規座談會的這些人,林杰弘啦,對不對,王永在、李明哲、王永木啦、林益勝,這些人都有協助成立長昌的一個後援會?)這一個我不認識,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林益勝我也不認識,我也不知道他的事情。」、「(問:蔡式穀、朱玉婷?)蔡式穀有,朱玉婷是誰我也不認識。王勝崇我也不認識。」、「(問:你也不認識?)就是我也不認識,我只認識張秋玲,張秋玲是杰弘那邊的嘛,然後蔡式穀、黃淑惠、鄭素華,啊這個王永木,這個、這個我有接觸過,可是我跟他、就是說不認識。」、「(問:那他們申報這些金額,申報比如說像外燴這部分八萬三千九百九十七元啊,那他的結餘款有沒有?)因為他,...。」、「(問:有沒有作為「長昌」動員的經費?)因為他現在八萬多這個都沒有核准嘛。」、「(問:像這個核准的部分呢?)那核准的這部分我不知道耶,因為這就要問他們,因為之後是他們在跟他連絡,因為這些人我並不熟,而且我沒有直接、我有直接接觸就是淑惠跟杰弘,其他都不是我直接接觸所以我就不清楚。」、「(問:那他們比如說這幾場有核准的部分,那他們結餘款的部分咧,怎麼使用?)我不曉得他們有沒有結餘耶,因為他們後來、他們有核銷的就是他們有、有...就是說會計業務、會計單位都是看過,然後可以准予核銷的,那他們至於有沒有結餘款或者是怎樣,我不知道,因為他們沒有人跟我說,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結餘款。」、「(問:那結餘款有沒有用作「長昌」的、成立後援會經費?)我不知道。」、「(問:不知道啊)對,這我不知道,因為後援會也不是我在籌組,我並沒有教他們在籌組,或者是我、不知道、有一些人我大概都不認識。」(0九:二七:0六-0九:二七:三八)「(問:補這個問題,王幼玲說你有參加那個在十月三十號他召開的年底結算報告檢討會議,這你有沒有參加?)是他主持的嘛。」、「(問:對)是他主持的嘛,他主持的會議我沒有參加過啊,除了主委室機要的有時候有參加之外。」、「(問:就補那一段,好不好)好,他那個是在各處室裡面,除了主管都有參加嘛。」、「(問:應該是)我沒印象耶。
」、「(問:你沒印象!好,就這樣)。」。
⒒前情有本院上訴審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依據本院上訴審
上開勘驗筆錄內容,周佳靜在調查、及偵查中就王幼玲如何謀議、與參與本案曾陳稱:「(問:主秘告訴你說反正就是因為那個選舉,要給他們場子,給他們工會有一些經費,有一些錢,要辦這個特別去找錢出來,王幼玲是不是跟你這樣講?)他跟我說現在這幾場,現在有找出這幾場,叫我趕快去、就是叫我跟工會說,因為那時候也快要年度結束了嘛,大概在十月、十一月的時候,叫我要跟工會講,叫他們來辦、要來辦這樣子,來送申請案,那所以我就跟我們幾個秘書講,然後再由他們去講這樣子。」、「(問:我講實在的,王幼玲有沒有說你跟他們講說反正就報一報,浮報啦?)他只是跟我說叫他們趕快報,趕快送趕快處理這樣子。」、「(問:趕快處理?)對。」、「(問:嗯,簡單講他授意你這樣子就對了?)他沒有直接。」、「(問:他是怎樣跟你說?)他就是跟我說就快點來申請,趕快核銷、辦辦核銷這樣。」、「(問:因為你上次的筆錄有講到,就是你們的主委盧天麟跟主秘王幼玲為了組織動員全國各工會,還有增加各工會之動員預算、經費預算,來協助長昌競選總統,那你們主委跟主秘從「勞委會」年度預算中找出一、兩筆經費,讓各工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活動經費後、讓各工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活動經費後,從各工會中再從中抑留一部分,作為日後工會動員總統選舉活動用途。那你們不能這部分再講的詳細一點...你所知道能不能跟我們講詳細一點。這是你上次做的筆錄)這部分可能在當時、就是說在上一次的時候啊,嗯其實實際的狀況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並沒有參與其中,那我可能就是說我只是有聽到這樣子而已,可是我並沒有實際參與其中。」、「(問:我知道)那詳細的狀況我也不是說很清楚。」、「(問:那聽到這部分訊息是來自哪裡?)那可能、訊息的話可能那時候是大家在各自討論的時候,那我也不太記得在什麼時候,大家有在討論的時候,那時候只是自己聽到這樣子。」、「(問:這個要交代一下,這部分的話,那訊息是來自你的上層?)沒有、沒有,因為他們、他們在討論的、那並、就是說我只是聽到,那我並沒有參與其中,我也不曉得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對,所以可能要他們比較清楚,因為我並沒有參與在其中,那他們也沒有直接跟我說這件事。」、「(問:這樣子)那只是我自己當時我有聽到,可能、可是我也不記得說是不是當時他們在談的是不是我有會錯意或是怎樣,我也不記得說在什麼時候。」、「(問:就是有關這件事,他們討論你沒有參與?)我並沒有參與。」、「(問:那只是聽到?)對對對。」、、「(問:那這件事情要問他們二位嘛、主委跟王幼玲嘛)對,可能要問他們比較清楚。」、「(問:那你這個事情是不是從主委跟主秘那邊得到訊息的?)其實他、我只能在他們、我們有時候就是說只能在會議中啦,或者是說他們有時候聊天啦,或一些狀況,那我不太、我不太確定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裡面去、他們有提到這樣子的事情,我只是印象中好像有這件事情,可是我不太記得這件事是誰說的。」、「(問:就是有這個事情,那可能在會議中)好像是,可是是不是我聽來的...。」、「(問:沒關係,就是可能,你已經忘記了嘛)對。」、「(問:那可能在會議中,或是從主委或主秘他們的,談論中〈周:可能他們在對話〉獲悉這個事情,那詳細情形問主委或主秘)對對對,因為我不太記得了。」、」、「(問:你不知道,那這個會議你要不要參與?)不要。」、「(問:這樣啊,我們希望你講實話)對啦,這個是、這個是講實話。」、「(問:所以這個事情從一開始,就是申請「勞動法規座談會」這個事情,你知道說,從一開始是主秘開始,從尋找經費,一直到最後的經費核銷他都有在協調參與就對了,是不是這樣?)他到後面是怎樣他的扮演角色我不清楚。」、」、「(問:對,詳情你不知道)對,詳情我...。」、「(問:他也有參與嘛,至於他...)有沒有參與我不知道,就是他把退件交給我。」、「(問:嗯,簡單講他(指王幼玲)授意你這樣子〔指浮報經費〕就對了?)他沒有直接。」、「(問:他(指王幼玲)是怎樣跟你說?)他就是跟我說就快點來申請,趕快核銷、辦辦核銷怎樣。」、「問:他(指王幼玲)有沒有指示什麼樣的?)沒有,就是全部有立案、只要有立案的都可以,就是他有那個立案證書就可以申請,也沒有特別指示說什麼的工會。」、「(問:那主秘有沒有要求這四個人(指李明哲、李卓翰、林杰弘、周佳靜四人),怎麼要,要他們來辦或是說怎樣?有沒有做這指示?)沒有。」、「(問:他(指王幼玲)也有參與嘛,至於他...)有沒有參與我不知道,...。」、「所以我只是聽到,那我不確說這個如果要辦這個活動,是不是就是為了選舉或者怎樣我不確定,...。」、「(問:不是王幼玲來主導〔指辦理研討會〕?)不是,...。」等語,即陳稱王幼玲並未直接對渠告知要浮報上開會議費用,王幼玲僅告知儘快辦理核銷,且渠並未參與會議討論根本不知王幼玲有無提及要在上開會議浮報費用等語,而此有利於王幼玲之陳述內容,並未顯示在調查與偵查筆錄之中,則周佳靜在調查與偵查中已陳稱王幼玲並未直接對渠告知要在上開會議中浮報費用以籌募競選經費,周佳靜之調查與偵查筆錄之記載顯既有上開瑕疵,自不足以遽採對王幼玲不利認定。況周佳靜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中結證稱:「(問:於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一月間擔任何職?)「勞委會」主委室秘書。」、「(問:你的直屬長官是誰?)主委盧天麟。」、「(問:你受何人指揮監督?)主委。」、「(問:在本件中是誰決定用偽造簽名及浮報核銷品項方式請款?)沒有人決定。」、「(問:誰說要這樣做的?)我不知道誰說。」、「(問:你知道是王幼玲說要這樣做的嗎?)她沒有直接指示我。」、「(問:有間接指示嗎?)她沒有告訴我要這樣做。」、「(問:王幼玲知不知道這些浮報請款的方式?)我不知道她知不知道。」、「(問:你有無在「長昌競選總部」擔任職務?)沒有。」、「(問:你有無去「長昌競選總部」開過會?)沒有。」、「(問:王幼玲是否曾經策劃或指示將「勞委會」的結餘經費挪為「長昌競選總部」經費或成立後援會之用?)我不知道,也沒有聽她這樣講過。」、「(問:你剛剛提到你的直屬長官為「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是。」、「(問:你是「勞委會」主委的機要秘書,「勞委會」的主任秘書能否指揮你辦事?)行政團隊是一體的,主秘如果找我做事,我還是會照辦。」、「(問:王幼玲有指示這樣處理嗎?)她沒有指示要北中南各辦幾場,只是說趕快找工會來辦活動。」、「(問:你有告知林杰弘、李卓翰、李明哲要辦「勞動法規座談會」嗎?)有,但是我沒有告訴他們辦的區域跟場次,只是告訴他們可以辦活動。」、「(問:你剛剛回答主秘辦理活動的目的是指什麼?)就是辦理座談會。」、「(問:你剛剛回答活動的目的是否用浮報簽名的方式詐領款項?)有沒有浮報我不知道。」、「(請審判長提示違反選罷法卷三一0七頁)(問:請看你回答的第五行,你提到「各工會再從中抑留一部分經費」但是你回答的第一行同時提到主委盧天麟及主秘王幼玲,那麼上開引號中的這句話是何人在何場合告訴你?)我真的不記得。」、「(問:你所謂的不記得是說現在不記得是誰,還是你在回答調查員問題時就沒有指定對象?還是說只是說聽過這句話?)我不記得。」、「(問:你剛才回答王幼玲從未策劃或指示要把「勞委會」的結餘款項挪為「長昌競選總部」之用?)...,她沒有指示我。」、「(問:你在調查局、偵查中說各工會抑留一部分經費挪為「長昌競選總部」經費,依你剛剛所述就不是王幼玲所說的?)王幼玲沒有指示我。」、「(問:所以筆錄當中的記載,並非基於你個人的親身經歷而是一種猜測?)她沒有跟我講。」、「(問:王幼玲請你趕快請各工會來辦理核銷,有無指示你要以浮報方式來請款核銷?)沒有。」、「(問:你說王幼玲有作指示的這次主委室秘書會議,你到底有無在場?還是聽傳聞的?)我不記得我有沒有在會議現場。」、「(問:你不確定在會議現場,為何可以在偵查中回答這麼明確?是不是別人告訴你的?)這些話我不確定是在當場聽到或別人告訴我。」等語,即證稱王幼玲並未直接對渠指示要在上開會議浮報費用等語。
㈡檢察官在起訴書另記載黃淑惠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
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曾陳稱:「林杰弘在簽奉「勞委會」核准前,已先行舉辦五場次,故遭「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駁回退件,而未能再次舉辦。由於我是負責全部十五場「勞動法規座談會」者,所以林杰弘之五場次遭退件後,「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即以電話要我向周佳靜取回遭退件之相關文件,..
.。」等語。然黃淑惠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調查中已陳稱:「(問:你涉嫌浮報經費之行為,係何人授意指示?)是由我自行向「勞委會」「條件處」申報,並無人授意指示。」等語,亦在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偵查中陳稱:「(提示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通訊監察譯文)(問:王幼玲為何有這樣的跟你對話?)(朗讀並告以要旨)這個部分的對話我有印象,就是王進揚有經手的部分,是林杰弘先打電話告訴我,說王進揚打電話給他,口氣不是很和善,要求先辦的那幾場撤案不要請款,而且政風已經有注意到這個案子,林杰弘也不想得罪政風,林杰弘就跟王進揚表示他要撤案,我就打電話給王幼玲,我打給他的原因是他既然知道政風已經在關注此案,應該先知會我們,結果竟然是一個承辦科長來跟我說,而且是用讓人不舒服的語氣來說,所以才會打給王幼玲。我用哪支電話打給他我忘記了,內容很短而且講的很生氣,主要是說,如果早知道這個案子政風已經進來,就應該讓我們知道,讓我們心裡有數,不應該讓王進揚直接找我們,後來才會有一月十六日的這通電話,但他隔多久才回我電話我已經忘記了,但我仍確定不是我打給他的同一天。當時他回答的內容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他提到政風他也得罪不起。」、「(問:如果王幼玲都不知情,你為何忽然要向他承認人數造假?)我真的不記得我為何會這樣說。」等語,並在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陳稱:「(問:你係於何時知悉「勞委會」將與勞工團體合辦「勞動法規座談會」,其舉辦之目的為何?)我於九十六年十一、十二月間(詳細日期不記得)至「勞委會」主委辦公室找周佳靜,問她有沒有經費可以讓工會辦活動,經周佳靜跟相關單位探詢後,【周佳靜表示】「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尚有經費可以讓工會申請經費辦活動,【於是我就跟「勞動條件處」承辦人陳聖聰聯繫相關細節後,陳聖聰向我表示剩餘經費應該可以辦理十場「勞動法規座談會」】,每一場補助經費上限約十二萬餘元,該「勞動法規座談會」舉辦的目的係向勞工宣導勞動相關法規。」;更在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問:有無跟王幼玲講過浮報的事?)【我沒有跟王幼玲接觸】,我們通過電話,主要是講二件事,第一件事是王幼玲告訴我「監理委員會」那十場不能辦,她說「會計室」那邊給她的說法是該委員會不能跟我們工會合辦,第二件事是「勞動條件處」的活動要她核准後才會認帳,但林杰弘的部分他已經辦了,王幼玲說藍福良有去跟「政風室」講這個案子要特別注意,科長王進揚打電話跟林杰弘講說「政風室」會注意這個案子,因為林杰弘的案子沒有核准就已經辦了,如果堅持核銷會有麻煩,所以後來撤掉。」、「(問:是否與周佳靜、王幼玲是先談要找錢來辦活動?)【我沒有跟王幼玲談過】,【我是跟周佳靜談,請周佳靜去找錢】。」、「(問:王幼玲知否妳們的計劃?)【我沒有跟王幼玲提到這件事】。」、「(問:為何後來妳們後來會談藍福良的事?)我會跟她抗議是因為林杰弘先辦活動的事,藍福良有去跟「政風室」提到這個事情,王幼玲知道了,我認為王幼玲既然知道就應該先讓我們知道有個數,後來是王進揚打電話給林杰弘時,我們才知道「勞委會」是有表示要等核准後才能辦,在這之前辦的就是不准的,如果林杰弘堅持要核銷,「政風室」就要查,我跟王幼玲講有這些事為什麼她不告訴林杰弘清楚這件事。」、「(問:為什麼是跟王幼玲抱怨,而不是跟周佳靜抱怨?)我記得應該是林杰弘有提到,所以我才會去找王幼玲談為何有這個事情也不先講。」、「(提示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與王幼玲通訊監察譯文)(問:意見?)這是我跟王幼玲的對話沒錯。」、「(問:王幼玲(你)為何表示政風搞成這樣,我也不大願意去得罪政風,你那天問我人數怎樣的,哭夭,人數是不可能照那些,不然怎麼去弄那筆那個?)這通電話是在王進揚打電話給林杰弘,口氣又不友善,所以我就打電話飆王幼玲,王幼玲才再打電話問我說是否生氣,...。」等語,復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在本案中是何人決定用偽造未到場簽名及浮報其他核銷品項方式請款?)我有跟林杰弘提起這樣的方式,但是沒有人去決定,....。」、「(問:王幼玲有無參與上開討論?)【沒有】。」、「(問:王幼玲知道你們這樣討論嗎?)【沒有】。」、「(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們這樣做?)【沒有】。」、「(問:王幼玲對偽造簽名及浮報品項是否知情?)她不知道我們討論的事情。」、「(問:王幼玲有無策劃或指示將「勞委會」結餘經費挪為「長昌競選總部」經費之用或用來成立後援會?)【都沒有】。」、「(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決定劃分區域及挑選對象?)都沒有。」、「(問:在辦過「勞動法規座談會」申請核銷之前,你有無跟王幼玲通過電話討論過?)【我確定沒有】。」、「(請審判長提示卷五第八一頁)(問: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你與王幼玲的對話,你是在氣什麼?)有「勞委會」科長打電話給林杰弘,林杰弘說科長有意見要我們撤回這個案件,科長的語氣意思是說如果不撤回要送政風,我的想法是案件不過沒有關係,我們撤回就好了,不需要用送「政風室」來威脅的這種語氣,所以我就有些生氣。」、「(問:王幼玲有無跟你講過在核銷憑證有問題的情況你們還是可以核銷請款?)王幼玲沒有跟我提過核銷的事情。」、「(請審判長提示卷五第八二頁)(問:這邊提到的方向是指違法的方向還是怎樣做才會合法的方向?)我是認為王幼玲既然在「勞委會」內應該知道案件可否進行或案子的進度如何,可否繼續只要告訴我們一聲就好,不要讓科長以威脅的口吻說如果不撤案就要送「政風室」。」、「(問:在這個過程當中你是否經常與王幼玲聯繫?)沒有。」、「(問:你知道有一些核銷有問題時,你是否有來請王幼玲幫忙疏通?)【沒有】,我就直接撤案。」等語,即黃淑惠在調查、偵查、原審法院審理中一致證稱在上開座談會辦理前從未與王幼玲接觸過與討論,渠是找周佳靜討論如何辦理上述座談會,周佳靜告知渠有經費來源可以辦理,王幼玲並未指示渠要浮報費用,亦未指示渠要挑選那些工會,其間僅與王幼玲通過二次電話,主要是向王幼玲報怨不能請款何以未事先告知,而非為浮報經費而與王幼玲通話等語明確。又查,檢察官在起訴書記載:林杰弘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曾陳稱:「「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是由「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先生(按係陳聖聰)承辦,另外「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及秘書周佳靜均知道前述案件之來龍去脈,並參與推動該兩案之進行。」、「黃淑惠告知我,已徵詢過王幼玲,如附表一項次⒈、⒉、⒊、⒍、⒎等先辦之「勞動法規座談會」先辦無妨。」等語;但林杰弘在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偵查中陳稱:「(問:浮報部分經費與後援會之間,有何關係?)照【黃淑惠或周佳靜所講】,辦理座談會如果有剩餘的話,可以幫忙後援會,但實際上工會的錢要支援後援會,還要經過工會的法定的程序(如理監事會)不是那麼容易。」等語,又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對於本件案件是由誰來決定用偽造未到場會員簽名及浮報其他核銷品項的方式請款?)這些申請辦理單位的人自己決定的。」、「(問:就你所知,這些辦理單位決定的時候王幼玲是否在場?)我不清楚。」、「(問:王幼玲是否知道這樣的浮報請款方式?)我不清楚她知不知道。」、「(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作上開浮報請款方式?)【沒有】。」、「(問:王幼玲知不知道這些簽名實不實在?)我不清楚。」、「(問在你跟王幼玲接觸過程你有聽過她策劃或指示「將「勞委會」結餘經費挪為長昌競選總部經費之用」?)【我沒有跟王幼玲接觸過】。」、「(請審判長提示違反選罷法卷三第七二頁)(問:你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在調查站做筆錄回答時說「「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及秘書周佳靜均知道前述案件之來龍去脈,並參與推動該兩案之進行」,請問你的根據為何?)之前在追蹤有無核准的時候,都是跟黃淑惠聯絡,黃淑惠都跟我說他要去問王幼玲或周佳靜,所以說我自認為王幼玲、周佳靜都應該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所以才會這樣回答。」、「(請審判長提示貪污治罪條例卷五第六
六、六七頁)(問: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八時二十八分四十四秒通聯紀錄,這段對話的內容,其中有提到王幼玲有對藍福良施壓,是否你認為王幼玲對這件事情的情形都相當瞭解,所以才會與黃淑惠這樣的對話?)就如我之前所述,所有的事都是黃淑惠跟我講,我先入為主認為王幼玲對整個事情都很瞭解。」「(問:你剛才說關於此案你沒有跟王幼玲接觸過是否屬實?)對。」、「(請提示貪污治罪條例卷五第七七頁到第八十頁通聯紀錄)(問:在第八十頁你與黃淑惠對話中提到王幼玲很清楚知道你們在做什麼,為何會這樣說?)我已經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她清楚整件事情,她又不幫我們,我才會這樣說。」等語,即林杰弘在調查、偵查、原審法院審理中一致證稱渠從未與王幼玲接觸見面過等語,林杰弘既然與王幼玲從未接觸過,而要浮報會議經費又是周佳靜與黃淑惠二人所告知,則林杰弘在偵查中所陳稱「...,另外「勞委會」主秘王幼玲及秘書周佳靜均知道前述案件之來龍去脈,並參與推動該兩案之進行」云云,顯是林杰弘個人意見與推測之詞,自不足以採對王幼玲不利之認定。
㈢再者,證人李明哲(「勞委會」秘書)在九十七年四月十一
日偵查中證稱:「(問:知悉及承辦「勞動法規座談」情形為何?)我大約於九十六年十一月時知悉的,【我是從周佳靜那邊得知的】,印象中當天開會我不在場,周佳靜告訴「我勞動條件處」要辦「勞動法規座談會」,要我去找平常我所負責縣市中與我有互動良好的工會來承辦,這雖然是「勞動條件處」的業務,但我們和工會的接觸比較頻繁,比較能夠快速的找到工會合作。」等語,又在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問:在本案中是由何人決定利用偽造未到場會員簽名及浮報其他品項方式請款?)【直接告訴我這個活動的內容是周佳靜】,是要給我們支持我們的後援會使用,依照我過去的實務經驗,要請款就要利用未到場會員簽名或浮報其他品項方式請款,周佳靜跟我說剩餘經費要給工會使用。周佳靜只要告訴我活動的剩餘經費要給工會使用我就知道要這樣做。這些工會就是幫我們組的後援會。」、「(問:周佳靜告訴你活動剩餘經費要給工會使用之時,在場王幼玲是否在場?)不在。」、「(問:王幼玲知不知道周佳靜有告訴你這些事?)我不知道。」、「(問:王幼玲有沒有指示你要用上述偽造的方式請款?)【沒有】。」、「(問:她有沒有指示你要把活動剩餘經費給工會使用?)【沒有】。」、「(問:王幼玲告對於偽造的方式及剩餘經費給工會使用王幼玲是否知情?)上開事項是周佳靜告訴我的,至於周佳靜有無跟王幼玲討論我不知道。」、「(問:王幼玲都沒有跟你提過這件事情?)【沒有】。」、「(問:有關上開區域的劃分與對象的選擇,王幼玲有沒有給你任何指示?)沒有。」等語。證人李卓翰(「勞委會」秘書)在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調查中證稱:「(問:前述「勞委會」版本之座談會實施計劃及經費預算明細等資料係何人提供予你?)【該資料一定是由周佳靜或黃淑惠提供給我】,但確實是由何人提供我無法確定。」等語,又在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偵查中證稱:「(問:後援會與「勞動法規座談會」有何關係?)舉辦座談會平常會有結餘,結餘部分可以拿來補貼後援會。」、「(問:依照本檢察官偵查所見,該十五場「法規座談」,原本就有容認工會浮報創造結餘,並且搶先舉辦,但藍福良作梗,件件派員查核,導致後來沒有結餘反核未全額核准,是否如此?)是的。」等語,並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審理中結證稱:「(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要去做這些偽造簽名及浮報品項?)【沒有】。」、「(請審判長提示起訴書第六五頁-第六八頁附表)這裡總共有十五個跟工會合辦的活動,這十五個工會的選擇王幼玲是否有給你任何的指示?)沒有。」、「(問:那是誰決定選這些工會?)我們各個秘書會去找出,像這個活動就是縣、市級以上的工會,各個秘書就從這些工會理面找出幾個。」、「(問:王幼玲就合辦活動部分到底有無參與?)一開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要合辦活動,之後陸陸續續黃淑惠在電話告訴我一些活動的訊息,就如我在調查局所述。也就是我只負責辦理活動,至於經費的來源及要用到哪裡去我都不管。」、「(請審判長提示九七偵字第五0四二號卷一第一九三頁)(問:王幼玲有無指示或談論過要為「長昌後援會」籌措輔選經費,所以才來辦起訴書附表之十五場活動?)【沒有】。」、「(問:你在調查局的回答是不是只就你從黃淑惠那邊聽來的事情做描述?而不涉及被告王幼玲到底有沒有做這樣的表示?)(請審判長提示九七偵字第五0四二卷一第一九二倒數第二行到一九三頁)是。」、「(問:王幼玲到底有無跟你做這樣的指示?)【王幼玲沒有直接跟我做這些指示】。」等語。證人李博榮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審理中結證稱:「(問:王幼玲有無曾經提到這些活動的結餘要挪為總統選舉「長昌後援會」經費?)【沒有聽過這種說法】。」、「(問:王幼玲是否說這些活動結餘是要用來做「勞委會」的其他活動?)沒有印象。」、「(問:每週一由主任秘書召集秘書機要人員非正式會議,王幼玲有無任務的指派或指示?)印象中沒有。」、「(問:請確任上開會議是否認務指派或指示的會議?)不是,是非正式非常態的一些聚會而已,我的印象中也不是每個禮拜都召集。」等語。證人張烽益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在這會議裡面主秘會去做任務的指派或指示事項嗎?)就我參加我印象所及是比較,少通常會盯我們的工作的進度。」、「(問:王幼玲在九十六年十月到九十七年一月間提到與工會合辦座談會時,要將經費結餘的部分作為總統選舉「長昌後援會」之用?)我聽到的是沒有講到那麼細,【並沒有談到結餘要做為總統選舉「長昌後援會」之用】,只是就工會活動之間做意見交換。」、「(問:在其餘時間或其餘場合,王幼玲有無為任何上開表示要將經費結餘的部分作為總統選舉「長昌後援會」之用之行為?)【我沒有聽到】。」、「(問:你剛才說你聽到的沒有講到那麼詳細,是何意?)我是沒有聽到王幼玲有說結餘要作為總統選舉「長昌後援會」之用。」等語。即李明哲、李卓翰、李博榮、張烽益四人均一致證稱辦理上開活動訊息來自於周佳靜與黃淑惠,王幼玲就辦理上開活動並未給予任何指示明確,王幼玲亦未曾指示要在辦理上開座談會中浮報經費以挪作「長昌後援會」競選使用。
㈣又檢察官在起訴書內雖稱:「...,政黨競爭激烈,盧天
麟擔任民主進步黨「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黃淑惠擔任該部副執行長,渠等為籌措造勢相關經費及成立「長昌會援會」,..」等語。然盧天麟在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證稱:「(問:「勞委會」主秘王幼玲有無擔任「長昌競選總部」之輔選幹部?)「勞委會」主秘王幼玲雖然是由我派任,屬政務身分,但主任秘書一職側重於「勞委會」會內行政工作,因此本次「長昌競選總部」王幼玲並未擔任輔選幹部,而我也未指示王幼玲負責輔選工作。」、「(問:王幼玲曾擔任「民進黨」中央黨部秘書處主任,且曾歷任政務性質之「臺北市勞工局」主任秘書,及多年擔任「職訓局」主任秘書一職,你前述未指派王幼玲負責本次正、副總統輔選工作,而王幼玲有無自行負責輔選工作?)我擔任「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一職,我並未指派王幼玲擔任輔選幹部,也未指派王幼玲負責輔選工作,...。」、「...周佳靜也負有總統選舉之輔選任務,必要時會利用非上班時間協助各項輔選活動。」等語,又在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在你擔任「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期間,你有無在競選總部或其他與「長昌競選」有關的場合裡,遇見王幼玲?)沒有。」、「(問:在你擔任「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期間,有無任何競選總部的人跟你提起王幼玲有參與該總部的活動?)沒有。」、「(問:在你擔任「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期間,你有無向王幼玲提起你為了「長昌」輔選,需要活動經費?)沒有。」、「(問:你在偵查中曾經稱:王幼玲沒有擔任過輔選幹部,你也沒有指示王幼玲負責輔選工作,那你到底有無要王幼玲協助你籌措「長昌」的輔選經費?)當然沒有。」、「(問:你有無跟王幼玲商議從「勞委會」的年度預算裡找出經費辦理活動,讓個工會申請,好從中找出結餘做為工會動員的經費?)沒有。」、「(問:他們會決定辦理座談會之後,王幼玲有沒有向你建議或是提到可以從座談會的經費裡頭找出結餘做為工會動員輔選的經費?)【沒有】。」等語。則時任「勞委會」主任盧天麟並未指派王幼玲在「長昌競選總部」擔任幹部或從事輔選活動,更未在「長昌競選總部」見過王幼玲,亦未曾聽過王幼玲提及要在上開座談會中浮報經費以挪作「長昌競選總部」選舉造勢使用等語,是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政黨競爭激烈,盧天麟擔任「民主進步黨」「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黃淑惠擔任該部副執行長,渠等為籌措造勢相關經費及成立「長昌會援會」,..」部分,容與王幼玲並不相干。
㈤另查,證人王進揚(「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第一科科長
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調查中證稱:「(問: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勞委會」有無計畫合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緣起為何?目的為何?何人簽辦?總經費若干?)有的,一科科員陳聖聰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簽奉核可,「勞委會」與全國性勞工團體、各業總工會或縣市級總工會等勞工團體合作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全國分區辦理十五場次,每場次十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元,總經費一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元,當初是如何規劃,我不清楚,我僅參與後續執行的部分,座談會的目的要看上簽的計畫比較清楚,從字面來看主要是勞動法規的宣導。」、「(問:上述「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舉辦方式?座談會內容?參加座談會人員資格?師資?)上述「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舉辦方式採專題報告及綜合座談方式舉行,但是座談會內容要依照該座談會實施計畫、經費預算明細表的科目來辦理,參加人員資格主要是工會代表或勞工,規劃學員為一百五十人,講授內容為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退休制度。」、「(問:上述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合辦單位需否分攤經費?分攤比例若干?)我們是依照經費預算明細表細項去審核合辦單位的經費申請,只能在奉核的預算項目下分攤經費,如果要件都符合的話,最高也只能依預算的上限額來分攤,要件不符的科目則要合辦單位自行吸收費用。」、「(問:「合辦」與「補助」「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有何不同?)「勞動條件處」都是以合辦的方式與縣市政府或勞工團體合辦宣導會或座談會,經費都是由業務費項下支出,支出的經費也要符合實施計畫的預算經費明細表的科目,在我過去的經驗都是用合辦分攤經費的方式辦理,沒有以補助的方式辦理。」等語,又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二月四日中結證稱:「(問:「勞委會」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無與各地工會合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勞委會」的業務科就有簽出這樣一個計畫活動,正式執行是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准後要開始執行,在此時間我就升任科長要執行這樣的一個計畫活動。」等語,即依據王進揚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辦理上開活動是依法定程序簽准,並非刻意捏造而來。又證人藍福良(「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調查中證稱:「(問:「勞委會」有關「勞動法規座談會」之舉辦是否屬於貴處之業務?如何執行?)是的,勞委會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業務是屬於「勞動條件處」【經常性的業務】,我們通常會與中小企業、工商團體、民間社團、工會、婦女團體及學術團體等,邀請他們共同舉辦研討會;該項經費是屬業務費,須由本處主辦或合辦。本處視修、立法政策之需要及政策之推動,不定期舉辦「勞動法規座談會」。」等語,又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審理中結證稱:「(問:九十七年一月間擔任何職?)「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問:是否認識在場王幼玲?)認識,她是主任秘書。」、「(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六年選他字第四九二號卷二第三六頁)(問:你在調查局有提到「勞委會」通常會與工會合辦研討會,是否有此情形?)有,我們會與團體或民間社團共同辦理研討會,例如有辦過「勞動派遣研討會」。」、「(問:「勞委會」有無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與各地工會合辦「勞工法規座談會」?)有。」、「(問:以前就有過合辦的先例?這不是第一次合辦?)以前有的是用委辦,有的是委辦合辦,有請工會辦過勞動派遣。」、「(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要找哪一個工會合辦?)沒有。」、「(問:王幼玲有無指示揀選工會的準則?)沒有。」、「(問:在這些工會請款出問題時,王幼玲有無以主秘的職務施加壓力要求你一定要核准撥付款項?)沒有。」、「(問:在辦理九十六年「勞動法規座談會」時你知道經費如何報銷,會不會有剩餘款?)合辦基本上是核實,所以我們要查核。」、「(問:核實的意思是花多少給多少?)是。要檢具相關原始憑證。」、「(問:九十六年年底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你是何時知道的?)平常主管會報都會檢討預算執行夠不夠,在九十六年十月就有檢討,認為需要辦一些活動。」、「(問:要辦這個座談會在簽的過程中你有表示反對由「勞動條件處」辦這個座談會?)我依照指示辦理,因為整個政策我們「勞委會」需要辦一些活動,但是要辦的話要針對勞動條件的業務範圍,而本件的座談會是我們「勞動條件處」的業務範圍。」、「(問:是誰指示應該由「勞動條件處」辦理活動座談會?)因為經費在「勞動條件處」,因為我們簽上去有此建議,但是沒有被接受,全部場次都是由我們處裡辦。」、「(問:在九十六年十月的檢討會中是否因為要「勞動條件處」提高預算執行力的原因,才要求你們辦理相關的座談會?)是。」、「(問:你剛才提到有建議不要全部由「勞動條件處」辦理,這個建議是因為如果這樣做會違法還是純粹只是政策或業務上的建議?)不是違法,因為怕「勞動處」做不來。」等語。證人陳聖聰在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調查中證稱:「(問:你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是否有承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該座談會之經費來源,相關經過及執行情形為何?)是的,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我確實有規劃了共十五場的「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由於九十六年間「勞委會」的預算遭立法院凍結,所以「勞委會」先就比較重要的施政項目先行執行,至於該年度原先所規劃的十五場「非典型勞動座談會」,「勞委會」認為並非迫切需要,所以延遲辦理,到了九十六年十、十一月間「勞委會」的預算解凍之後,約十一月間「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址設臺北市○○○路○○號二樓之一)總幹事黃淑惠來「勞委會」找我,表示他們願意配合辦理相關的「勞動法規宣導會」,我就向他表示需要他以正式的公函來文,後來黃淑惠以「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來函申請與本會合辦六場有關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宣導會,我當時先行向處長藍福良等長官口頭請示,經過長官暸解之後,發現尚有經費可以辦理座談會,所以我就簽核與有意願舉辦之相關工會合辦十五場「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並且我請黃淑惠聯繫其他有意舉辦該活動之工會來函申請辦理,該活動之經費來源係由「勞委會」「勞工條件處」第一分支計畫項下支應,我當時的想法是希望多聽取各個工會對勞動基準法令的修法相關意見,並且依有意願之工會來文先後順序簽奉長官核准後予以補助辦理。」、「(問:你前述補助辦理每場「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經費若干?有哪些工會接受補助辦理?經費核銷流程為何?座談會舉辦之時「勞委會」是否有派員列席參加?「勞委會」派員列席參加之人是否即為審核經費核銷之人?)我當時在簽核「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時,所概估計算之每場經費為十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元,...。」、「(問:前述「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舉辦前後,「勞委會」有否長官針對該案件指示你如何配合辦理?)長官沒有指示我配合辦理,因「勞委會」業務與各工會團體來往密切,工會團體經常主動來函詢問是否可補助舉辦法令宣導座談會等活動,本會經過考量後,如經費允許,並符合本會業務需求,即會同意與工會團體一起合辦活動,故「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是經過本會考量可行後,才與各相關工會合辦。」等語,又在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調查中證稱:「(問:王幼玲、周佳靜有無與會?)沒有。」、「(問:為何找「勞動條件處」?)因為他所申請的勞動法規是「勞動條件處」主管的法規,所以由「條件處」來決定是否合辦,所以沒有問周佳靜,但簽案紙本都會再呈給主秘,所以沒有事先詢問他。」、「(問:王幼玲有無詢問你?)一般而言他不會詢問承辦人員。」等語,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審理中結證稱:「(問:於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一月間擔任何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條件處」一般權益科即第一科擔任科員。」、「(問:是否認識在庭王幼玲?)認識。她是主任秘書。」、「(問:「勞委會」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無與各地工會合辦座談會?)有,但不是各地工會,是有意願的工會。」、「(問:這些座談會經費如何報銷,會不會有剩餘款?)本計畫的座談會有十五場,後面的八場我們都有派人去現場一起參與瞭解,會後工會會檢具相關單據向我們請款,我們就依照本會的規定來核實撥款,前面的場次已經辦完,我們也有請工會檢具相關單據,我們還是依照規定核實撥款。不會有剩餘款,因為我們核實撥款,剩餘的錢本來就還在會裡面,這不叫剩餘。」、「(問:王幼玲有無指示你要找哪個工會合辦?)沒有。」、「(問:王幼玲有無指示揀選工會的準則?)沒有。」、「(問:在你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有無命令或指示你要配合特定團體行求方便?)沒有。」、「(問:在這些工會請款出問題時,王幼玲有無以主秘的職務施加壓力要求一定要核准撥付款項?)沒有。」、「(問:要辦這些座談會的簽呈是何時簽的?)我記得是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因為黃淑惠所屬的工會希望我們補助這個活動,但是因為我們沒有這個預算科目,所以建議用合辦的方式辦理,所以我才提出簽呈,至於經費的部分大部分都是全額補助。」、「(問:前面七場座談會是在你開始簽呈後辦理?)是。」、「(問:你剛才是否有提到黃淑惠來表示希望你們補助時,你的建議是循「勞委會」過去曾經與工會合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往例來辦理?)是。在我的經驗裡,九十四、九十五年都跟工會合辦過宣導會或座談會。」、「(問:你原來預計這十五場次他們有辦的就能取得核實撥款?)是。」、「(問:正式批准是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證人彙整十五場次的時間、地點、經費是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才簽上來?)正式批准是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三日至二十七日間我去確認參與的工會辦理的時間、地點、經費後再上一個簽,向上級去報告,所以我認為十二月十三日以後的座談會都是在這個計畫內的活動。」等語。盧天麟在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調查中證稱:「(問:你授權主秘王幼玲決行有關經費支出之公文層級為何?是否經費在一百萬元以上可由王幼玲決行?)我沒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秘王幼玲可逕行決行支出經費之公文層級,主秘王幼玲是否認為須送給我核批之公文,是由王幼玲自行認定,並未明確規定經費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公文不可由王幼玲決行。」、「會議後王幼玲主動向我報告前述舉辦十五場次「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決議,並告知與勞工團體合作辦理「勞動法規座談會」之模式各單位討論後,認為合法可行。」等語。即依據王進揚、藍福良、陳聖聰、盧天麟四人上開證述內容,上開座談會是為提高預算執行率而由「勞委會」之「勞動條件處」主辦上開座談會,與工會合辦此類型座談會屬「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一般性業務,往年皆有案例,並非刻意巧立名目為之,又上開座談會總經費總計雖然超過一百萬元,然盧天麟已證稱並未限制王幼玲僅能在一百萬元經費下得以代為決行,王幼玲亦未就經費如何核銷、合辦之工會如何挑選對上開座談會承辦人與科室主管加以指示,是上開座談會舉辦時機雖在上述總統選舉前之敏感期間,惟仍無法因此而遽以推論王幼玲即有以舉辦上開座談會而浮報經費以詐取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存在。
㈥又查,證人任重(「勞委會」「政風室主任」)在九十七年
八月一日調查中證稱:「(問:你擔任「勞委會」「政風室」主任之主要業務執掌為何?)我主要綜理勞委會之政風業務。」、「(提示:貴會「勞動條件處」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之簽文及簽稿會核單影本一份)(問:所示簽文內容為何?貴室於簽稿會核單上所簽註之意見係為何意?)貴單位所提示之資料係本「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因於九十六年間與工會團體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由於該座談會非屬勞務採購,沒有先簽會政風室,所以本室並不知悉「勞動條件處」與工會團體合辦座談會之相關細節,直到前述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工會團體申請辦理核銷經費階段,「勞動條件處」才會簽「政風室」,當時本「政風室」視察陳俊洲即向「勞動條件處」暸解前述座談會之相關細節,後發現該等座談會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才由「勞動條件處」簽准辦理,但卻有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全國總工會、屏東縣總工會及台南縣總工會已經辦畢七場座談會,而陳俊洲認為前述七場座談會於未核准前已經辦理完畢,時程上有適法性問題,且該核銷資料內沒有「勞委會九十六年勞動法規座談會」(該簽到簿尚待檢閱原件釐清是否真實),其他場次無論簽到簿、照片、會議紀錄均看不出與本會合辦之意,此種活動能否核銷,尚有疑義,故將前述內容簽註於「勞動條件處」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之簽文之簽稿會核單上,要求「勞委會」「條件處」會「法規會」釐清合法性,再加會本室(「政風室」)。」、「由於前述「勞動條件處」九十七年一月八日簽文及簽稿會核單必須送至本會一層決行,但由於陳俊洲簽註前述意見後,前主祕王幼玲即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找「勞動條件處」科長王進揚、陳俊洲及我至主祕辦公室討論該七場核銷案,王幼玲主動表示九十六年十月間發現「勞動條件處」預算執行率偏低,即告知「勞動條件處」要多辦活動,以改善預算執行率偏低的情形,而前述工會團體在「勞動條件處」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簽准以「合辦」方式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前,即已辦畢七場座談會部分,如果可以認定該等工會團體確實有辦理之部分應該要予以核銷付款,當時我及陳俊洲對於此部分之認定並未表示意見,我於當時表達有二個問題必須解決,第前述上會團體為何於未簽准前即己辦理「勞動法規座談會」,第前述工會團體所檢附之簽到簿上有諸多筆跡相同之簽名,承辦單位應予查證。【當時王幼玲並未對前述七場座談會是否予以核銷做出裁示】,僅表示如果可以認定該等工會團體確實有辦理之部分應該要予以核銷付款。」等語,又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審理中結證稱:「(問:九十七年一月間擔任何職?)「勞委會」「政風室主任」。」、「(問:是否曾經在九十七年一月份與王幼玲就工會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事開會討論相關事宜?)有,確切日期不記得。」、「(問:上開會議內容為何?)我印象中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活動的日期早於承辦人員簽辦的日期,第二個問題是他們報支經費裡面一些單據出席人員簽名可能有造假的情形。」、「(問:王幼玲有無對座談會的款項是否核銷做出裁示?)沒有做確定的裁示,是有說就沒有問題的部分先予支付,有問題的部分再檢討。」、「(問:王幼玲有無就經費的核銷無論有無問題都施壓要求支付?)他沒有對我施壓。」、「(請審判長提示九十七偵五0四二號卷五第十五頁倒數第九行證人的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調查筆錄)(問:你當時曾稱「當時王幼玲並未對前述七場座談會是否予以核銷做出裁示,僅表示如果可以認定該等工會團體確實有辦理之部分應該要予以核銷付款」是否屬實?)是。」、「(問:王幼玲在九十七年一月份上開會議是否曾表達「有疑慮部分都不給付」「簽名不實部分不要給」等語?)我不記得她有這麼說,但是她有說有確實辦理的部分是否可以以核銷付款。」、「(問:當天是誰找你去這個場合討論?)主秘室通知的。」、「(問:當天在場的你記憶所及除了主秘以外還有何人在場?)我、視察陳俊洲、「勞動條件處」的科長王進揚、還有「條件處」一位女性職員、主秘。」等語。又證人陳俊洲(「勞委會」「政風室編審」)在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調查中證稱:「(問:你擔任「勞委會」「政風室」視察之主要業務執掌為何?)我擔任「勞委會」「政風室」視察主要是負責核 稿、政風案件查處及採購案件的兼辦等業務。」、「(提示:貴會「勞動條件處」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之簽文及簽稿會核單影本一份)(問:所示簽文內容為何?貴室於簽稿會核單上所提之意見是否為你簽註?其詳情為何?)(經詳視後答)該簽文的內容為「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員陳威霖簽陳,針對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委會」主任委員盧天麟批核同意補助前,即已辦理之「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工會」、「屏東縣總工會」、「臺南縣總工會」等辦理計七場「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活動相關經費核銷案,建請補助「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工會」計五場經費三十八萬六千四百零八元、「屏東縣總工會」一場經費七萬九千零八十元、「臺南縣總工會」一場六萬三千五百元。「政風室」於簽稿會核單上所提之意見是由我本人簽註,由於「勞動條件處」提供資料所附之簽到簿、照片及會議紀錄均看不出工會與本會合辦之意,且簽到簿之簽名有多處字跡雷同,照片又看不出實際參加人數,經我向「勞動條件處」陳威霖、科長王進揚查詢,該二人並未積極要求我支持該核銷案,反而建議我該案不要同意核銷,該二人亦認為該七場活動未依正常程序先申請經同意後再舉辦,辦理內容也有疑問,若同意核銷將來恐怕會有觸法的問題,所以我所提之會簽意見是希望先請「法規會」釐清合法性後,再加會「政風室」,而「法規會」簽註建議「勞動條件處」先行回應「政風室」之疑義,後來「勞動條件處」並沒有再會辦「政風室」,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會計室」關帳後,我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電話詢問「會計室」承辦人葉燕秋,她告訴我「勞動條件處」並未將該七場活動核銷案送「會計室」。」、「(問:依王幼玲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接受本站調查表示,前述「勞動法規座談會的其中七場座談會核銷過程確有發生爭議,係因「勞動條件處」提出計畫的時間太晚,而在計畫核准前已有七場次座談會已執行完畢而要求請款,但在審核過程中,「會計室」及「政風室」均認為不符合核銷規定,因而不予撥款。約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接近年度預算結悵日期一月十五日期限前,「勞動條件處」科長王進揚因核銷過程發生問題而前來辦公室找我協調解決,我於是馬上找「政風室」主任任重及編審陳俊洲到我的辦公室,和王進揚科長當面一起協調,由於「政風室」認為如果核准七場之經費核銷,會產生適法性的問題,因此協調結果乃尊重「政風室」意見,對前述七場具爭議的座談會請款要求,不予核銷。」,王幼玲找你本人、任重及王進揚對前述七場具爭議的座談會請款要求進行協調,其詳情為何?)我本人確有參加前述具爭議性座談會請款之協調,任重與我本人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被王幼玲請到她辦公室,和王進揚科長一起討論該七場核銷案,王幼玲表示九十六年十月間發現「勞動條件處」預算執行率偏低,即告知「勞動條件處」要辦些活動,以改善預算執行率偏低的情形,但當時科長未落實辦理,所以相關計畫未及公布,不過「勞委會」確實已有人通知各工會可以辦理「勞動法規座談會」,事後可向「勞委會」申請補助;由於王進揚係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任科長,他表示不知此事,任重表示希望「勞動條件處」能於公文書上載明當時的詳細經過及係何人以何種方式通知各工會有該項補助款,王幼玲未予回應,王幼玲極力主張刪除不合規定的部分,希望其他部分仍能給予核銷,但任重與我本人均認為這樣子的做法不適當,所以該次協調未達共識。」,又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審理中結證稱:「(問:證人於九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一月間擔任何職?)「勞委會」「政風室」視察。」、「(問:是否曾經在九十七年一月份與王幼玲就工會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工法規座談會」之事開會討論相關事宜?)是。」、「(問:會議內容為何?)補助工會辦理宣導案件,承辦單位在簽辦過程我們有提出意見,我們看到申請補助資料不是很完整,我們就提出意見,王主秘找我們去開會,希望我們是否讓補助費用順利發放,但是我們還是認為他們提供的資料不是很完整,不適合全部依照他們所提的發放,後來好像業務單位拿回去重簽,因為到會計關帳時間,我再向「會計室」詢問以後才知道沒有再補助出去。」、「(問:在會議中王幼玲有無對座談會款項是否核銷做出裁示表示一定要支付?)她是希望我們付給工會,希望提高預算的執行率,而且這些工會也有配合我們業務活動,王幼玲沒有表示一定要支付,所以後來承辦單位拿回去重新研辦。」、「(問:在你們表示工會提供的資料不是很完整,不適合依照他們所提全部發放之後,王幼玲有無施壓說還是要付給他們?)...,主秘的意見是同一個工會的活動中,如果有不實的部分就不發放,有確實的部分就要發,王幼玲並沒有對我們施壓。」、「(請審判長提示九十七年偵字第五0四二號卷五第二四頁證人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調查筆錄第六行)(問:你當時稱「王幼玲極力主張刪除不合規定的部分」是否屬實?)我的意思是王幼玲是主張刪除不合規定的部分,合規定的部分要發放。」等語。則依據任重、陳俊洲二人證稱「勞委會」與工會合辦上開座談會而於工會請款時,業務單位承辦人發現合辦工會有在「勞委會」承辦人簽准舉辦上開座談會前已舉辦會議,其間並疑有簽名不實情況,而將之簽會「勞委會」「政風室」,「勞委會」「政風室」乃簽應先由「法規會」認定適法性後再簽會「政風室」,嗣王幼玲乃在九十七年一月十日邀集任重、陳俊洲、王進揚等人進行討論,討論時王幼玲是表示對於確有辦理之活動部分應核發費用,就未舉辦活動核發費用應予以惕除,並未就不合法部分加以施壓指示應予核銷乙節明確,是王幼玲在因「勞動條件處」反應而知悉合辦工會有上開疑慮後,仍主動徵詢「勞委會」「政風室」意見,如王幼玲確是共犯,原即知悉偽簽浮報情事,豈可能在即將東窗事發之際,主動找「政風室」承辦人討論而令「政風室」承辦人知悉本案,由此可見王幼玲是在事後始知工會有述存有疑慮,更佐以王進揚在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在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王幼玲並未針對有疑慮的部分,要求我去進一步確認簽名真偽」等語,王幼玲如有參與本案犯罪,亦應無令王進揚進一步確認簽到簿上簽名真偽可能;復參諸王幼玲如確有與周佳靜等人同謀浮報詐領上開座談會費用不法意圖,何以未藉時任「勞委會」主秘身分強行讓上述工會請領款項予以核銷以遂其不法意圖,而僅表示如有舉辦者應給予核銷、或找「勞委會」「政風室」討論、或對王進揚告知要進一步確認簽到簿上簽名真偽等,實皆與不法所有意圖態樣有所不符。
㈦至於黃淑惠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四分二十九
秒、及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以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幼玲所使用00000000000號電話中,王幼玲有向黃淑惠表示要停辦「監理會」十場活動,及黃淑惠有向王幼玲稱:人數是不可能這那些,不然怎麼去弄那筆那個」、「你們在喬的時候,知道他們的方向要怎麼處理了,要先PASS一下...」、「妳是最知道方向要怎麼走的人,說好要怎麼做,結果...」時,王幼玲答稱:「是,我知道。」等通訊監察譯文,檢察官據此在起訴書中認定王幼玲已懷疑上述「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可能參加人數不實部分。此查:黃淑惠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四分二十九秒與王幼玲通聯,王幼玲向黃淑惠表示在「監理會」十場活動要停辦,因會計項下無法核銷,此本即為本案客觀事實,難以因王幼玲告知黃淑惠辦理此部分座談會無法核銷費用,即推論王幼玲具有不法意圖;又關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分五十三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黃淑惠在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中已結證稱:「(請審判長提示卷五第八一頁)(問: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你與王幼玲的對話,妳是在氣什麼?)有「勞委會」科長打電話給林杰弘,林杰弘說科長有意見,要我們撤回這個案件,科長的語氣意思是說如果不撤回要送政風,我的想法是案件不過沒有關係,我們撤回就好了,不需要用送「政風室」來威脅的這種語氣,所以我就有些生氣」、「我是認為王幼玲既然是「勞委會」的人,應該會知道座談會到底能不能辦,縱使不能辦,只要通知我們撤案就好,不需要用送政風話語來告訴我們。」等語,亦即黃淑惠與王幼玲上開通聯,是黃淑惠在領請上開座談會費用時,因王進揚告知有偽造簽名簿等疑慮存在要黃淑惠撤回請領案,否則要送「勞委會」「政風室」調查,黃淑惠乃心生不滿撥打電話向王幼玲報怨稱如不能請領費用予以告知即可,何須以送「政風室」調查等語加以威脅,與王幼玲有無與周佳靜等人同謀詐領上開經費並不相干,且此通聯時間是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九分五十三秒之「勞委會」相關會計項目年度關帳以後,已無在「勞委會」九十六年度會計項目請領可能,且王幼玲如有與周佳靜、黃淑惠等人共謀浮報以詐請上開座談會費用犯意,在黃淑惠無法請領座談會費用時王幼玲當是另覓管道令黃淑惠請領款項得以核銷,或儘早向周佳靜、黃淑惠等人告知此情,亦無讓黃淑惠在事後再以電話向王幼玲報怨可能,是此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以作為王幼玲有與周佳靜、黃淑惠共謀浮報詐領上開座談會費用之證據。其餘黃淑惠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三分二十二秒、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二十一時八分五十八秒等通訊監察譯文並非黃淑惠與王幼玲對話,無法直接引為王幼玲有無本案犯罪之證據使用。
㈧其餘檢察官在起訴書所列舉黃淑惠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周佳靜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林杰弘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勞委會」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勞會二字第0000000000函(「勞委會」主秘王幼玲有在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召集「勞委會」所屬單位召開預算執行情形檢討。)、九十七年二月四日陳聖聰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十五時二十九分電子郵件、九十七年二月四日黃淑惠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六年勞動法規座談會」分攤款六份、勞工安全衛生處資料、補助工會團體辦理「九十六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餐卷存根聯、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新天地餐廳」募款餐會蒐證照片、為與勞工團體合辦「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簽、「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之場次及時間分配表、「中華民國外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工會」、「屏東縣總工會」、「臺南縣總工會」辦理「九十六年度勞動法規座談會」活動相關經費核銷案」、「勞委會」會簽稿會核單、「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活動」核准補助函文、會員名冊、計畫書、成果報告文件、電子檔、九十七年二月四日王幼玲扣押物品目錄表等文書證據,皆無法證明王幼玲有與周佳靜、黃淑惠等人共謀浮報上開座談會費用以詐領款項犯罪。至於王幼玲違背一般行政公務收件規定,將浮報未果上開核銷案收交周佳靜轉送回申請黃淑惠等人部分,僅為行政業務處理上瑕疵,均不足以據採為王幼玲有本件犯罪不利之認定。
㈨至於盧天麟、周佳靜、李明哲、林杰弘、黃淑惠等人因共謀
在上述座談會中浮報經費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固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然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幼玲確有與盧天麟、周佳靜、李明哲、林杰弘、黃淑惠等人共同犯罪,原審法院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仍不足以執對王幼玲不利之認定。
㈩是綜上所述,依據藍福良、王進揚、陳聖聰三人上開證述內
容,堪可認定「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即有與工會團體辦理座談會之掌管業務,往年亦有舉辦成例,而「勞委會」是在九十六年度結束前為提高預算執行率而辦理上述座談會,並非巧立名目為之,王幼玲並未指定上開座談會承辦人應與何工會團體合辦,亦無施壓藍福良、王進揚、陳聖聰三人以讓上述工會團體請領相關費用;又據任重、陳俊洲二人上開證述內容,在上述工會團體涉有浮報座談會費用情事時,王幼玲僅稱如確有辦理部分應給予核銷,並未指示未依法辦理者亦應給予核銷;再據盧天麟證述內容,王幼玲並未參與上述總統選舉期間「民主進步黨」「長昌競選總部」任何輔選工作,未在「長昌競選總部」擔任任何職務,並無對「長昌競選總部」輔選必要;而周佳靜調查與偵查筆錄固曾有王幼玲參與、或指示得以浮報上開座談會費用以挪為「長昌競選總部」經費造勢使用之文字,然經本院上訴審勘驗周佳靜調查與偵查筆錄,周佳靜在調查與偵查中曾多次陳述王幼玲對於如何浮報上開座談會費用並不知情,亦未參與浮報經費,然此並未記載在筆錄之中,而黃淑惠與林杰弘在調查與偵查中固曾陳稱王幼玲提申請費用額度得以寬一點、王幼玲知道全案來龍去脈云云,然周佳靜、黃淑惠、林杰弘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已一致證稱要浮報費用王幼玲並不知情,王幼玲並未參與,黃淑惠並證稱渠是與周佳靜接洽辦理上述座談會,僅與王幼玲通過二次電話,未與王幼玲接觸,是因無法請領費用是向王幼玲報怨;另李明哲、李卓翰、李博榮三人證稱王幼玲並未指示如何核銷上述座談會經費,王幼玲並未參與浮報經費等節,皆如上開說明;又黃淑惠、周佳靜、林杰弘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並無法積極證明王幼玲有參與浮報上開經費之謀議;再於其餘文書卷證及原審判決書無法積極證明王幼玲有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之犯罪。而如附表所示之工會人員,亦無人曾經證述王幼玲曾與渠等共謀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訴犯罪。再者,如附表編號⒋、⒎、⒏、⒐、⒒、⒓、⒕、⒖所示工會團體,均因表列原因而未詐取經費,此情亦為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是認,則能否遂行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訴犯罪,亦顯非王幼玲事先所得預期。是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舉列證據尚無法證明王幼玲有與周佳靜、黃淑惠、林杰弘、盧天麟、李明哲等人共同犯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犯罪,自應為王幼玲有利之認定,王幼玲否認伊犯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犯罪等語,堪以採信。
八、是本案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舉列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得王幼玲確有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犯罪之確切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王幼玲有共犯起訴書所指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罪,王幼玲被訴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規定及意旨,自應諭知王幼玲無罪判決。原審未詳為勾稽,以周佳靜、黃淑惠、林杰弘等人不明確證詞,為王幼玲有罪判決,自有未合,王幼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王幼玲部份撤銷,改諭知王幼玲無罪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勞動法規座談會詐財部分)
┌─┬─────┬───┬─────┬───────┬───┬───┬───┬─┐│項│合辦單位 │時 間│ 地 點 │申 報 情 形│詐取金│參與之│工 會│備││次│ │ │ │ │額(含│公務員│人 員│註││ │ │ │ │ │成本)│ │ │ ││ │ │ │ │ │(元)│ │ │ │├─┼─────┼───┼─────┼───────┼───┼───┼───┼─┤│⒈│中華民國外│九十六│中信桂田酒│浮報與會人數、│八萬三│王幼玲│張秋鈴│ ││ │燴服務工作│年十二│店三樓會議│為業務不實登載│千九百│周佳靜│ │ ││ │人員職業工│月二十│室(臺南縣│並行使,用以詐│九十七│林杰弘│ │ ││ │會全國總工│四日(│永康市永安│取財物,嗣因政│元(實│ │ │ ││ │會 │簽准前│一街九九號│風單位以簽准前│支約五│ │ │ ││ │ │先辦)│) │先辦為由,自程│至六萬│ │ │ ││ │ │ │ │序瑕疵即不予核│元) │ │ │ ││ │ │ │ │銷而未得逞 │ │ │ │ │├─┼─────┼───┼─────┼───────┼───┼───┼───┼─┤│⒉│中華民國外│九十六│臺中縣外燴│浮報與會人數、│七萬六│王幼玲│張秋鈴│ ││ │燴服務工作│年十二│工會教室(│為業務不實登載│千六百│周佳靜│ │ ││ │人員職業工│月二十│臺中縣豐原│並行使,用以詐│(實支│林杰弘│ │ ││ │會全國總工│五 日 │市市○街八│取財物,嗣因政│約五至│ │ │ ││ │會 │(簽准│八號四樓)│風單位以簽准前│六萬元│ │ │ ││ │ │前先辦│ │先辦為由,自程│) │ │ │ ││ │ │) │ │序瑕疵即不予核│ │ │ │ ││ │ │ │ │銷而未得逞 │ │ │ │ │├─┼─────┼───┼─────┼───────┼───┼───┼───┼─┤│⒊│中華民國外│九十六│臺中縣總工│浮報與會人數、│七萬三│王幼玲│張秋鈴│ ││ │燴服務工作│年十二│會會議室(│為業務不實登載│千三百│周佳靜│ │ ││ │人員職業工│月二十│臺中縣豐原│並行使,用以詐│九十五│林杰弘│ │ ││ │會全國總工│六日(│市○○路四│取財物,嗣因政│(實支│ │ │ ││ │會 │簽准前│四二號三樓│風單位以簽准前│約五至│ │ │ ││ │ │先辦)│) │先辦為由,自程│六萬元│ │ │ ││ │ │ │ │序瑕疵即不予核│) │ │ │ ││ │ │ │ │銷而未得逞 │ │ │ │ │├─┼─────┼───┼─────┼───────┼───┼───┼───┼─┤│⒋│屏東縣總工│九十六│中華電信建│因嗣後無法成立│無詐取│王幼玲│蘇義峰│ ││ │會 │年十二│國服務中心│「長昌後援會」│ │周佳靜│ │ ││ │ │月二十│十樓大禮堂│,未與工會承辦│ │李明哲│ │ ││ │ │六日(│(屏東縣屏│人取得犯意聯絡│ │ │ │ ││ │ │簽准前│東市○○路│,僅覈實報銷。│ │ │ │ ││ │ │先辦)│十號) │ │ │ │ │ │├─┼─────┼───┼─────┼───────┼───┼───┼───┼─┤│⒌│臺南縣總工│九十六│善化啤酒廠│實際支出僅四萬│十萬八│王幼玲│王永木│ ││ │會 │年十二│禮堂(臺南│六千五百元,偽│千八百│周佳靜│ │ ││ │ │月二十│縣善化鎮成│造七十至八十人│六十(│李明哲│ │ ││ │ │六日(│功路二號)│簽名持以行使,│實支約│ │ │ ││ │ │簽准前│ │用以詐取財物,│四萬六│ │ │ ││ │ │先辦)│ │嗣因政風單位以│千五百│ │ │ ││ │ │ │ │簽准前先辦為由│元) │ │ │ ││ │ │ │ │,自程序瑕疵即│ │ │ │ ││ │ │ │ │不予核銷而未得│ │ │ │ ││ │ │ │ │逞 │ │ │ │ │├─┼─────┼───┼─────┼───────┼───┼───┼───┼─┤│⒍│中華民國外│九十六│屏東縣外燴│浮報與會人數、│七萬七│王幼玲│張秋鈴│ ││ │燴服務工作│年十二│服務工作人│為業務不實登載│千三百│周佳靜│ │ ││ │人員職業工│月二十│員職業工會│並行使、嗣因政│二十五│林杰弘│ │ ││ │會全國總工│七日(│會議室(屏│風單位以簽准前│(實支│ │ │ ││ │會 │簽准前│東縣和平路│先辦為由,自程│約五至│ │ │ ││ │ │先辦) │七七號) │序瑕疵即不予核│六萬元│ │ │ ││ │ │ │ │銷而未得逞 │) │ │ │ │├─┼─────┼───┼─────┼───────┼───┼───┼───┼─┤│⒎│中華民國外│九十六│鄉村客機餐│到場簽到人數超│無詐取│王幼玲│張秋鈴│ ││ │燴服務工作│年十二│廳會議室(│出預期,無從以│ │周佳靜│ │ ││ │人員職業工│月二十│苗栗縣大湖│偽造簽名虛增核│ │林杰弘│ │ ││ │會全國總工│七日(│鄉富興村水│銷項目,乃據實│ │ │ │ ││ │會 │簽准前│尾四一號)│核銷。 │ │ │ │ ││ │ │先辦) │ │ │ │ │ │ ││ │ │ │ │ │ │ │ │ │├─┼─────┼───┼─────┼───────┼───┼───┼───┼─┤│⒏│臺北市職業│九十六│玉喜飯店有│未與承辦工會人│無詐取│王幼玲│鄭火賜│ ││ │總工會 │年十二│限公司(臺│員取得犯意聯絡│ │周佳靜│林義盛│ ││ │ │月二十│北市忠孝東│,且勞動條件處│ │李卓翰│吳紹榮│ ││ │ │八日 │路四段二八│到場督勤,工會│ │ │ │ ││ │ │ │九號三樓)│人員據實承辦及│ │ │ │ ││ │ │ │ │申報核銷,無詐│ │ │ │ ││ │ │ │ │財犯行。 │ │ │ │ │├─┼─────┼───┼─────┼───────┼───┼───┼───┼─┤│⒐│桃園縣職業│九十六│桃園市之淞│因勞動條件處到│無詐取│王幼玲│王勝崇│ ││ │總工會 │年十二│圓餐廳(桃│場督勤無法造假│ │周佳靜│ │ ││ │ │月二十│園市○○路│,工會人員據實│ │李明哲│ │ ││ │ │八日 │二段三九八│承辦及申報核銷│ │ │ │ ││ │ │ │號) │。 │ │ │ │ │├─┼─────┼───┼─────┼───────┼───┼───┼───┼─┤│⒑│全國工人總│未舉辦│天盧溫泉渡│未舉辦。 │ │ │ │ ││ │工會 │(預定│假村(南投│ │ │ │ │ ││ │ │九十六│縣國姓鄉中│ │ │ │ │ ││ │ │年十二│正路頭溪巷│ │ │ │ │ ││ │ │月二十│二號) │ │ │ │ │ ││ │ │九日)│ │ │ │ │ │ ││ │ │ │ │ │ │ │ │ │├─┼─────┼───┼─────┼───────┼───┼───┼───┼─┤│⒒│中華民國全│九十六│大渡漁港海│因勞動條件處人│無詐取│王幼玲│蔡式榖│ ││ │國職業總工│年十二│鮮餐廳(臺│員到場督勤無從│ │周佳靜│ │ ││ │會 │月二十│北市○○路│造假,工會人員│ │李卓翰│ │ ││ │ │九日 │七段一四一│據實承辦及申報│ │ │ │ ││ │ │ │號) │核銷。 │ │ │ │ │├─┼─────┼───┼─────┼───────┼───┼───┼───┼─┤│⒓│宜蘭縣職業│九十六│綠芳小吃部│未與承辦工會人│無詐取│王幼玲│尤榮淋│ ││ │總工會 │年十二│(宜蘭市公│員取得犯意聯絡│ │周佳靜│朱玉婷│ ││ │ │月三十│園路四二七│。(惟朱玉婷在 │ │李卓翰│ │ ││ │ │日 │號) │未浮報總金額下│ │ │ │ ││ │ │ │ │,以業務登載不│ │ │ │ ││ │ │ │ │實方式申報核銷│ │ │ │ ││ │ │ │ │) │ │ │ │ │├─┼─────┼───┼─────┼───────┼───┼───┼───┼─┤│⒔│中華民國全│九十六│河邊小吃部│浮報與會人數(│申請十│王幼玲│黃淑惠│ ││ │駕駛員職業│年十二│(高雄市三│八十人報一百五│萬零一│周佳靜│何美惠│ ││ │總工會 │月三十│民區河北二│十人)、偽造文│百七十│ │ │ ││ │ │日 │路二四六號│書(抽換簽名簿│元;核│ │ │ ││ │ │ │) │,所有簽名簿上│撥九萬│ │ │ ││ │ │ │ │一百五十餘人名│八千九│ │ │ ││ │ │ │ │均屬偽造)並持│百七十│ │ │ ││ │ │ │ │以行使詐取核銷│元(詐│ │ │ ││ │ │ │ │款,得逞九萬八│得二萬│ │ │ ││ │ │ │ │千九百七十元 │七千三│ │ │ ││ │ │ │ │ │百元)│ │ │ │├─┼─────┼───┼─────┼───────┼───┼───┼───┼─┤│⒕│全國工人總│九十六│全國工人總│因勞動條件處人│無詐取│王幼玲│鄭素華│ ││ │工會 │年十二│工會會址(│員到場督勤無從│ │周佳靜│ │ ││ │ │月三十│臺北縣板橋│造假,工會人員│ │李明哲│ │ ││ │ │一日上│市○○路六│據實承辦及申報│ │李卓翰│ │ ││ │ │午場 │一號四樓)│核銷。 │ │ │ │ │├─┼─────┼───┼─────┼───────┼───┼───┼───┼─┤│⒖│全國工人總│九十六│全國工人總│因勞動條件處人│無詐取│王幼玲│鄭素華│ ││ │工會 │年十二│工會會址(│員到場督勤無從│ │周佳靜│ │ ││ │ │月三十│臺北縣板橋│造假,工會人員│ │李明哲│ │ ││ │ │一日下│市○○路六│據實承辦及申報│ │李卓翰│ │ ││ │ │午場 │一號四樓)│核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