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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訴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旗山送達代收人 林麗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移送併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提起上訴,及經該署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外,餘均撤銷。

洪旗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洪旗山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重上更緝㈡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41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於93年3月2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詎洪旗山仍不知悔改,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振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已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自96年5月

31 日起停業至97年5月30日止,並於97年6月16日解散(99年11 月9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該公司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竟利用其經常前往郭文彬(別名胡若男,下同)所營水果攤購買水果之機會,對郭文彬稱其從事法拍屋,認識法院很多人,要購買水果致贈法院友人,而郭文彬兄長之媳婦吳美玉亦因此向郭文彬購買3棟法拍屋,順利成交。洪旗山見郭文彬已對其產生信任,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有參與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詳見理由欄參、三、㈦述),自96年

9 月間起至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止,先後偽造印章、偽蓋印文、偽造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詳細偽造手法見下述三),以其所營振耀公司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需款為由,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止,接續向其借貸款項,期間並在郭文彬住處或其所營水果攤接續出具附表一編號1偽蓋印文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影本),編號2至14之偽造「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其上均蓋用「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字樣之長條戳章,右側或下方均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表示已以最低價標得工程之意思)等文書,及內容不實之授權書影本、記載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之信封影本(此2者文件並非偽造之文書),佯稱其確實有向國防部軍備局標得工程,以取信郭文彬,另接續持偽蓋印文且內容不實之附表二「申請書」(均影本),附表三「統一發票」(均影本)之不實會計憑證,偽蓋印文且內容不實之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偽造之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以示洪旗山已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設於臺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帳戶內)(其中附表五編號1-1「匯出匯款回條聯」下另載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字樣,右側緊接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以示國防部軍備局審核主任吳清友確實已收到該筆款項之意思)之偽造私文書,及附表六「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均影本)(以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對振耀公司負擔票據債務之意思【均記名為振耀公司】)之偽造私文書,接續交付郭文彬持之行使,佯稱其向國防部軍備局所標得之工程,已近領款階段,其所屬振耀公司因而開好相關統一發票,並經黏貼於國防部軍備局相關人員已蓋用印文之取款憑條上(然依附表四文件所示,僅類似取款憑條之形式,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文字或符號註記有「取款」或相類之意思),該局也已開立臺灣銀行支票即將撥款,僅因相關人員尚有欠章等情詞為由,出示上開不實之會計憑證、偽蓋印文且內容不實之文書,及偽造之文書以資取信郭文彬,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瑞禎建築事務所、楊瑞禎、吳清友、楊錦雄、阮世杰、張均勤、謝炳煌、柯銘德、陳森天、許啟祥、劉偉生、李元輝、高守正、黃炎明、蔡松霖、黃武榮、張光慶、徐桂媖、陳華源、許寬誠、高淑惠、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及郭文彬等人。郭文彬鑑於洪旗山先前提及其從事法拍屋,經常購買水果致贈法院友人,且其兄長媳婦吳美玉確實向洪旗山購買法拍屋而順利成交,加上洪旗山陸續提供上開文件,致郭文彬陷於錯誤,誤認洪旗山確實有意且有能力承包國防部軍備局相關工程,因而接續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2月4日止以匯款、現金等方式貸與款項,並於以現金借款時,以開立支票或本票方式供作擔保(匯款部分如附表八㈠編號8至63所示,現金借貸以開立支票、本票擔保部分如附表八㈡編號3至21、23、25至27、29至35所示),總計達新臺幣(下同)2723萬元。嗣郭文彬見國防部軍備局始終未撥款,而其亦無資力再貸與任何款項,故洪旗山於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再持附表一編號14「98年2月9日廠商投標報價單」(影本)向其訛詐時,始未再貸與任何款項與洪旗山。而在郭文彬貸與洪旗山款項之上開期間,郭文彬因其個人資金不足,時有無法因應洪旗山之需求,遂向同在市場工作之張均義轉知上情,並告知洪旗山在承包國防部軍備局相關工程,張均義基於與郭文彬在市場工作之長久情誼,郭文彬自己亦有出借款項與洪旗山,因而信任郭文彬,亦自96年12月間起至98年農曆過年前某時止,陸續在郭文彬所營水果攤位交付現金與郭文彬計達471萬元,再由郭文彬匯款或以現金交付洪旗山(此部分款項不在附表八所載範圍內),洪旗山並開立附表九所示本票3紙轉由郭文彬交付張均義收執。總計洪旗山向郭文彬詐得款項總計3194萬元(含郭文彬遭詐騙之2723萬元及經由郭文彬所交付之張均義款項471萬元)。嗣洪旗山均未償還款項,張均義亦感覺國防部軍備局款項為何如此難領,質問郭文彬,郭文彬表示其確實將款項悉數交付洪旗山,並於98年農曆過年前某日,將洪旗山先前所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均影本)全部影印再交與張均義收執。張均義亦經由郭文彬取得洪旗山聯絡電話與其聯繫後,洪旗山仍對其佯稱國防部軍備局款項仍未撥款為由,以致無法將款項交付郭文彬與張均義。

三、其中,洪旗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單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詳情如下(無證據證明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有參與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詳見理由欄參、

三、㈦述):㈠洪旗山為取信於郭文彬,先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

子於不詳時間,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刻印人員接續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各1枚,共24枚(均未扣案);並以不詳方式取得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領用之空白統一發票;復由洪旗山接續以「振耀公司」名義偽造或不實填製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及附表二「申請書」(原本均未扣案),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持上開印章偽蓋於前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並在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蓋用「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之長條戳章,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字樣長條戳章之右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附表一編號2至14「廠商投標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偽造印文數量同附表一、二「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所示);及洪旗山身為「振耀公司」負責人,以「振耀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原本均未扣案),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將之黏貼於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原本均未扣案)上,且持前開印章偽蓋於上開紙張下方(偽造印文數量同附表四「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所示);再由洪旗山以「振耀公司」名義不實填製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原本未扣案),並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持前開「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章偽蓋於上開「匯出匯款回條聯」上,偽造用以表示「振耀公司」已透過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帳戶之私文書,且由洪旗山將前開「匯出匯款回條聯」加以影印,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並於其中1張影本填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緊接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偽造用以表示該影本業經吳清友核對與正本相符之私文書(偽造印文數量同附表五「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各該偽造印章之名義人、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㈡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

取得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遂交付洪旗山收執。而洪旗山明知該支票影本係虛構「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具有債權之私文書,為遂行其單獨詐欺郭文彬之犯行,乃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連同「薛福源」所交付之上開㈠所示文件影印後,接續將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均影本)、附表四所示「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附表五所示「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等文書一併交予郭文彬持以行使,以資取信,足以生損害於郭文彬及前述㈠所示之人,並於張均義質疑先前交付郭文彬款項流向時,再由郭文彬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某日全部影印後,一次轉交予張均義,證明款項確實均交付洪旗山作為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之用。

㈢嗣於98年2月26日,洪旗山仍無法清償債務,張均義遂將上

開文件交予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而循線查悉上情,並經張均義於同日、郭文彬於98年3月9日分別對洪旗山提出告訴。

四、案經張均義訴由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郭文彬部分)。

理 由

壹、上訴範圍原審判決後,被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被告就原審判處其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針對原審判處被告詐欺無罪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5頁、卷二第318頁),就原審諭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無罪部分則未上訴,故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偽造有價證券以外部分;又「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檢察官上訴意旨表明針對原審判處詐欺無罪部分上訴,被告亦表示對於原審判決其偽造文書有罪部分上訴,而依被告本案犯案手法,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為其施用詐術之手段,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被告分別均僅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效力仍及於全部,以上均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式,亦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參照。本件證人郭文彬、張均義於檢察官偵查時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原審於100年10月27日、本院於101年12月13日審判期日,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並非本於一定事實體驗或知識之陳述,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卷附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係被告對郭文彬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而為郭文彬提告時所提出,已為被告所不否認,故上開文件乃文書製作人之事實行為,並非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知識而為陳述,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均得為本案之證據。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旗山固直承伊自96年間起,陸續持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向郭文彬借貸款項,迄今均未償還,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均係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所交付,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文件都是「薛福源」拿給伊說要去投標來還伊錢,伊才書寫並蓋用自己及振耀公司印章後,交給「薛福源」處理,其餘印章都不是伊蓋用的,伊有將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交付郭文彬等情不諱。惟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所有資料都是「薛福源」拿給伊的,伊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因為「薛福源」欠伊錢,說要用這個方式來還伊錢,伊有向郭文彬借貸欠錢沒錯,但金額多少不清楚,並沒有詐騙之意圖;於本院則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惟仍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向郭文彬借錢,不是騙她錢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86頁反面、487頁)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被告如何持偽造之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向郭文彬

詐欺款項乙節,已據證人郭文彬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明屬實。茲摘要其各次筆錄如下:

⒈於檢察官99年10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妳告何人何

事?)洪旗山詐欺等,我是在市場作中盤水果批發,洪旗山在96年初都會來向我買很多水果,表示是要送法院的。因為他在作法拍屋,認識很多法院的人,後來我也介紹一個朋友透過洪旗山成功買過3棟法拍屋。後來96年開始,洪旗山跟我講說他在國防部軍備局有標一個工程,並在兩年間陸續拿很多資料給我看,說他要投標,要向我借錢。每次都是星期五要去投標,並拿資料回來給我,表示有標到,要向我借錢。若有請款後,會連本帶利還給我。一直至98年止,我共借給洪旗山3000多萬元。我部分匯款、部分現金方式借給洪旗山。(庭呈資金流向資料一疊、本票支票等)匯款都是透過『蔡夜雯』、『張妤嫻』、『胡宗騏』、『吳美玉』、『許憲騏』等人匯款到洪旗山的公司或個人帳戶。交付現金部分,洪旗山事後都拿支票本票給我。(提示偵卷第70頁,『97年10月20日承諾書』何來?)我要求洪旗山清償,但從來都沒有還,我就要求洪旗山要寫下承諾書。是洪旗山本人在他家自己寫好拿來給我。上面寫好的金額『2900萬元』是我與洪旗山一起核對過。日期也沒錯。(『98年1月5日承諾書(提示偵卷第71頁)』何來?)這是洪旗山表示要延期還款,延到98年2月份。(『96年6月14日承諾書,提示偵卷第73頁』何來?)洪旗山欠了我2900萬元,表示要將他的土地給我抵債,他表示他400多坪的持份。這是洪旗山無法還錢後,最後才寫的承諾書,他在98年間寫,並將日期往前押在96年6月14日。(妳本人有去看過這筆土地?)可能也沒有,我也沒去看過,我想去看,但洪旗山一直說不用去看。我要求洪旗山提示土地權狀,他也說權狀被其他4個股東鎖起來了。其他4個股東我不認識。(為何妳會相信洪旗山,並在96年至98年陸續借錢2000多萬給洪旗山?)因為一開始洪旗山向我買很多水果,後來我介紹吳美玉向洪旗山購買法拍屋,洪旗山並拿很多軍中的資料、報價單給我看,每週五下午4點多,洪旗山會打電話給我說:工程有標到,開始施作後,過幾天就可以申請到工程款。並過幾天會拿『報價單』、『授權書』影本等資料給我看。『發票』則是洪旗山說他已經預計可以領錢,發票已經送出向軍備局領錢。洪旗山說所有核准的章,只差一人還沒核准。若章都蓋齊了,錢就會下來。(從頭到尾,妳有無向洪旗山算過利息?)沒有。洪旗山自己講說要還錢時,會連本帶利算給我。(有無去過振耀建設開發看過?)沒有。我知道在臺中市○○路上。我事發後要去看,洪旗山說已經解散。(請確定妳借款給洪旗山2000多萬元,是一起投資或借款給洪旗山?)我不僅(應係"是"之誤繕)投資,是洪旗山以軍備局工程為由,向我借錢。(為何妳向洪旗山自稱『胡若男』?)因為我的名字比較男性化,我在市場都用『胡若男』。但市場的人有些人知道我真名。(是否有聽過『薛福源』?)沒有。(有沒有其他陳述?)洪旗山最後還騙我70多萬元,他說他要去軍備局領款項,需要一筆保證金70多萬元,向我借了70多萬。我拿現金給他,他當天就拿『臺灣銀行的匯款單』給我看。隔天並告訴我他已經去繳了很快就可以拿到款項。這份臺灣銀行匯款單也是假的。另外還有臺灣銀行的本票12張,是洪旗山說軍備局已經開給他,可以請款的本票,金額約1000多萬元,第2天洪旗山就跟我講要保證金70萬元。臺灣銀行本票12張也是假的。」(見99偵緝1898卷第31至33頁)。

⒉於檢察官99年10月2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胡若男是妳

的名字嗎?)乳名,在菜市場做事用的。(妳有聽過『薛福源』嗎?)沒有。(洪旗山所表示的軍備局標案妳投資多少?)3000多萬。(當初如何說的?)他說他要用到這個錢,不夠叫我們給他,說錢拿到就還我們,最後說錢領不到會土地給我。(當初是說什麼公司標什麼案?)振耀要標軍中的案。他說他標工程,我不管,我是借給他。(妳為何要借給他?)他起初有房子賣給我們,那時我們買賣的錢都給我們很清楚。(所以他後來邀你們說有軍備局的標案,說資金不夠要你們幫忙周轉?)對,他說每次都星期一標,標到時錢馬上就會還我們。(妳跟張均義二個投資的是同一案嗎?)對。(他有給妳什麼資料讓妳願意把錢拿給他?)他有給我振耀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的本行支票。(支票是真還是假?)我有去查過,政風室說我不能這樣查。(最後一張匯款單,是洪旗山給妳的?)對,這是他說的保證金。(後來他又給妳什麼?)他又給我二張承諾書,因為他錢都沒有給我們,1張是96年寫的,1張是98年寫的,還有1份是他給我們振耀公司的本票跟支票,沒有一張有兌現的。(當時有無拿國防部軍備局的資料給妳看?)都有,但是剛發生時我已經遞狀送至法院了。(這個時間是發生在96年?)對。(本案有無補充?)沒有。就是要告他。(國防部軍備局的標案有參加嗎?)沒有去的話,為何星期一的下午三點多會打電話給我說標到了。(標案那時他說是他在處理的嗎?)對。(本案軍備局的標案,為何發票也是蓋..振耀公司的章?)洪旗山跟我說發票就可以申請錢了,我現在發票開出去了,他拿發票影印給我看。」(見99偵緝1900卷第33至35頁)⒊於原審100年7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妳從事何職業

?)在第三市場作水果批發零售。(妳是在何時認識洪旗山?)80幾年,洪旗山常常來跟我買水果,說要送法院人士。

(洪旗山從何時開始向妳表示,他向國防部軍備局標工程,需要向妳借款?)96年時。(洪旗山以標工程之名義向妳借款時,有無給妳看過工程投標單?)有,他在跟我借錢之前有先給我看工程投標單。(請提示他字卷第26頁投標單影本,這是被告拿給妳的嗎?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給妳看的都是影本還是正本?)都是影本。(上開他字第26頁投標單,是否是洪旗山給妳看的第一份資料?)我不太清楚,因為太多了,還有一些在家裡。(洪旗山向妳借錢的一貫方式,都是先給妳看前開工程標單影本後,才向妳借錢,是否如此?)是的。(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7頁授權書影本,這份授權書是否是被告給妳看投標單時一併拿給妳看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因為太多了。(上開授權書上的日期是11月6日,工程標單與授權書是否同時交給妳看?)不是,但都是借錢之前拿給我看的。(被告把工程單授權書拿給妳看的時候,是否是要向妳證明他已經取得文件上所載工程?)是。(妳決定要借錢給被告,是否是因為認為被告已經取得工程,款項之去向,與將來還款的來源已經得到確保,所以妳才願意借錢?)是的。(被告在向妳借錢時,他有無拿他開給國防部軍備局的發票給妳看?)有,要證明他已經向國防部軍備局請款。(被告已經跟妳借到錢了,為何還要再拿發票給妳看?)因為被告他還想要再借另一筆錢,且之前我借他的錢,我有催他還錢。(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30頁統一發票影本,這是被告拿給妳的嗎?是拿影本給你?提示並告以要旨)是被告拿給我的,他是拿影本。(這張發票資料上,另外蓋有軍職章,是要說明何事?)洪旗山是要說明軍中程序,所有單位都要蓋章之後才能領到錢,每一張都有缺章,洪旗山都說他會去補蓋章之後再拿給我。(妳借錢給被告,被告有無拿本票給妳?)有。(是在借錢的時候,還是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妳?)有時候是借錢的時候拿本票給我,有時候還不出錢的時候拿本票給我。(被告在借款期間,有無拿過申請書給妳看過?)有。(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0頁申請書影本,是否就是這份申請書?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為何洪旗山在97年11月間要拿這一份申請書給妳看?)洪旗山說他款項還沒有請到,還有幾個章要蓋。(當時被告有無說還要付保固金?)被告那時候說還要再付百分之3的保固金,才能領全部的工程款,所以我又給被告70萬元。(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3頁匯款單影本,這張匯款單影本是何人交給你?提示並告以要旨)洪旗山交給我,金額是70幾萬我忘了,他目的是要向我證明這筆保固金確實有匯款給國軍。(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8頁,為何之前的標單有1張是98年2月?提示並告以要旨)因為被告說他還有繼續標,但我已經沒有錢可以借給被告。(在被告沒有辦法還妳錢後,他有無給妳臺灣銀行支票?)時間我忘記了。(當時洪旗山給妳幾張臺灣銀行支票?)洪旗山給我10幾張支票影本。

(請提示偵緝字第1898號第59頁以下票據影本,這些票據是否是被告交給妳的?)是的。(交付給妳這些票據之目的?)他說這些工程款都已經下來,國軍用這些支票支付工程款。(這些票據上所載日期97年2月25日,妳是何時拿到這些支票?)後兩天,是在97年2月多拿到。(既然被告跟妳說97年2月多就拿到這些票據,妳當時有無要求被告先還錢?)有,但是沒有還錢,被告說軍中計算錯誤,要收回票,我沒有看過支票的正本。(97年2月間,被告向妳表示支票因計算錯誤被收回後,妳是否還有繼續借錢給被告?)有。(請提示上開偵緝卷第64頁詐騙款項清冊,何人所整理的資料?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我兒子整理的,內容屬實。(妳和洪旗山認識時,是以何名義交往?)胡若男。(妳是否知道被告在經營何工作?)法拍屋、標工程。(知道被告公司的名稱嗎?)振耀開發有限公司。(妳有無去查證洪旗山拿給妳看的標單影本是否真實?)沒有。(妳既然沒有查證,為何願意借錢給被告?)起初我有跟被告買過3次房子,所以信任被告。(被告跟妳借錢,是否會開票作為擔保嗎?)會。(每一次借錢,都會開票作擔保嗎?)有時候沒有。(妳有無向被告收取利息?)沒有,他本金都沒還了。(根據被告說,如果跟妳借錢20萬元,就要開25萬元的本票作擔保,有無這件事?)沒有。(妳所謂沒有,是何意?)我沒有收被告的利息,被告從沒有還過錢。(被告既然從來都沒有還過妳錢,為何妳還會陸續借他錢?)被告說軍中會給錢。(從妳整理的匯款資料來看,妳借給被告金額次數將近60 次,是否如此?)是的。(被告借的將近60次的金額,有還過任何一筆嗎?)沒有。(既然沒有還,妳為何還會借他這麼多次?)因為被告拿臺灣銀行的本票【應係支票,下同】影本給我看。(妳是因為被告拿臺灣銀行的本票影本給妳看,所以妳才借款給被告?)是的。(根據被告拿給妳的臺灣銀行本票發票日是97年2月25日,既然票是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後被告有無還過妳錢?)沒有。(97年2月25日之後被告還有無向妳借錢?)有。(既然被告沒有還妳錢,為何妳還會借他錢?)被告說他在十期有一塊地,是三人共有的。(妳有看過該十期土地的權狀嗎?)我有要跟他拿,但他說放在保險箱,所以沒有看過。(既然妳沒有看過,妳如何知道他說的是否為真?)因為被告還寫出三個共有人的名字給我看。(妳有無去地政機關查三個共有人的資料嗎?)沒有。(借多少錢?)有借錢,但是忘了多少錢。(被告一直都沒有還錢,之後妳仍然有借他錢,妳有無要求被告提出擔保?)有,被告說要用土地給我作擔保。(請提示98年偵字第6643號卷第72頁承諾書影本,剛才提到,被告向妳提及他在十期有一塊土地,是否就是承諾書所提的土地?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上開承諾書所載96年6月14日是真實日期,還是倒填日期?)是倒填日期,是還不出錢才寫承諾書,因為這筆錢是我跟家裡拿的,要給家裡看。(妳在洪旗山還不出錢,要求被告寫這份承諾書,是否因為洪旗山之前有提到他有一塊土地?)這是被告自己要寫給我擔保的。(提示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卷第64頁以下清冊,其上所載金額是否為妳借給洪旗山的全部金額?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些沒有寫上去,是因為沒有資料,我寫上去的都是有資料的。(妳和洪旗山來往之金額到底多少?)3千多萬,其中匯款1千多萬,我能夠確認的金額就是有匯款資料,以及洪旗山開本票(應係連同支票部分)給我的部分,總共2800多萬。(妳的匯款資料上所載的人與本案借款有何關係?)我向這些人借錢後再借給洪旗山,這些人大部分都是我水果攤上的人。(匯款的這些人,知不知道他們是借錢給洪旗山?)我拿錢給這些人去匯款。(匯款的錢到底是何人的錢?)是我的錢,他們只是幫我去匯款。(相符否?)(胡宗奇【應係胡宗騏】名義匯出去的錢,是否也是妳的錢?)他是我老公,我拿錢給他去匯款。(妳與洪旗山之間資金往來,匯出去的錢都是妳的嗎?)是的。(這些匯款人,有無跟洪旗山接觸過?)洪旗山有來水果攤。(這些匯款人有無看過上開標單等資料?)沒有,洪旗山有來我水果攤,他們知道洪旗山是作建築的,有向我調錢。(請提示99年度偵緝1900卷第46頁以下統一發票、報價單、申請書、承諾書、匯出匯款回條聯、支票影本,這些文件是否是在偵查中提出給檢察官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這些文件妳是何時取得的?)是這些年洪旗山陸續拿給我的,是從95年開始拿資料給我。(妳何時開始借錢給洪旗山?)95年。(為何在借錢之前的1年,洪旗山要拿這些資料給妳看?)是要取得我的信任,相信他有標工程。(1年前就要開始取得妳的信任?)是的。(這些資料洪旗山是分幾次拿給妳?)幾次我忘記了。(是在借錢之前借錢之後,還是還不出錢之後拿給妳?)3個時間都有。(他為何要拿這些資料給妳?)是為了要取得我的信任,拿這些資料給我的時候,有時候是要跟我借錢,有時候是我要求他還錢的時候。(洪旗山拿這些資料給妳的時候當時有哪些人在場?)洪旗山有時候把資料拿到水果店,有時拿到我家給我,我先生或水果店的小姐有在場。(當時洪旗山交這些資料正本或影本給妳?)影本。(洪旗山給妳上開資料的時候,上面的內容、印章是否已經都填載完整、或是當場製作的?)都是已經填載完整,不是當場製作的。(洪旗山有無跟妳說,這些資料是何人交給他的?)他說是國防部交給他的,因為他有跟國防部標工程。(妳有無看過這些資料的正本?)沒有,洪旗山說這些正本都要送到軍中。(洪旗山有無跟妳提過一位『薛福源』的人?)從來沒有。(前開承諾書上面有一位胡宗奇【應係胡宗騏】是何人?)是我老公。(為何偵查中說是你哥哥?)因為已經離婚,離婚之後我就叫他二哥。(提示上開資料,這些統一發票上面寫的日期一樣,但是上面的印文數目不同,為何會這樣?提示並告以要旨)洪旗山說要印章蓋完拿到錢。(同一編號的統一發票影本,有二張影本上面印文不一樣,為何會這樣?)我也不知道,洪旗山拿給我的影本就已經蓋好章了。(上開資料是洪旗山直接拿影本給妳,還是現場製作之後再影印給妳?)直接拿影本給我。(上開資料妳是否知道是何人製作?)我不知道。(上開資料所載內容是否正確,妳是否知道?)我不知道。」(見原審卷一第115至127頁)。

⒋於本院101年11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係因為哥哥的媳婦

吳美玉向被告購買3棟法拍屋,均順利成交,所以被告以要標工程為由向伊借貸,基於信任就如數貸與;早在96年11月6日以前,被告就以要標基隆、新竹等軍方工程為由向伊借貸,但這部分資料伊並沒有留下來,目前也無法提供,伊在偵查中所提匯款單據60紙、支票及本票共30紙,就是伊陸續匯款給被告的證據,有匯款單據就沒有再開立支票或本票以為擔保,至於支票、本票部分,是伊以現金借貸給被告,被告開立支票或本票以為憑證,這些都沒有重複,而且伊借給被告的錢不止這些,約有3千多萬元左右;伊記得被告有叫伊在97年11月17日匯一筆錢,說要繳付保證金,款項才能下來,之後還以欠章、需要標工程為由,再度向伊借貸,伊怕先前借貸的錢拿不回來,所以陸續再借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1至329頁)。於本院101年12月13日審理時又具結證稱:伊後來回去再找,有找到另外3張匯款單據,這是在偵查中沒有提出者,被告也都是以要承包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為由向伊訛騙金錢,且今天伊也提出5張支票及1張本票,還有1張退票理由單,這也是上庭所沒有提出後來才找到的,伊今日所提之5張票據,有些是有重複的,例如面額215萬元的本票、面額447萬元的支票,應該是有重複計算,但時間太久而且太密集了,伊已經不太記得了,伊只能記得伊全部債權是2千多萬元,只會多不會少(見本院卷二第450頁反面至456頁)。

㈡被告所持有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均係偽造乙節,復有下列事證可明:

⒈國防部軍備局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稱:「⑴本局工營中心

及採購中心於96至98年間並未辦理所列工程(即原審卷一第185至194頁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載工程,即本判決書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採購招標及施工執行等作業,且該期間振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投標採購中心辦理之工程採購。⑵另工程採購案開標作業,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並未於廠商投標報價單蓋用任何戳記,且文件所蓋用審圖章與工營中心審圖章不符,案內相關人員職章亦非本局所屬單位人員職章。」有該局100年9月1日以國備工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27頁)可參。該局並同時檢附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呈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呈國防部軍備局之函文2份為附件,其中: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呈國防部軍備局稱:「⑴經比對附件一之工程名稱及案號(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本中心於96年至98年間並未辦理其所列之工程採購案。⑵本中心辦理工程採購案開標作業,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並未於廠商投標報價單上蓋用任何戳記,且附件一所蓋用之審圖章及相關人員職章亦非本中心之章戳或人員職章。⑶附件一顯示之投標時間為96年至98年間,惟查該期間振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投標本中心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另說明:「附件二至四(即本判決附表二、四、五)係屬申請返還保固金、申請計價發票及匯款回條聯,均為訂約、履約階段表單,非本中心承辦招標範疇。」有該中心100年8月12日備採工包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見原審卷一第228頁)可參。另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呈國防部軍備局稱:「經查本中心並無辦理案內相關工程,相關文件中之審圖章與本中心審圖章不符,人員職章之人員亦全非本中心人員。」有該中心100年8月25日備工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28頁反面)可參。

⒉證人即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彭仁傑於偵訊時具

結證述:「(是否是你們公司的章?)我們都不會用這種章,我們合約專用章如今日庭呈,上面的標案應該不是我們的,我們清查過沒有這個工程。(庭呈合約專用章之樣式及軍備局的工程列表)。(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我們是公共工程的設計監造,我們主要對機關、業主,不會對建設公司。(你們公司有這樣的圓形章嗎?)沒有。我們不會用這種東西,通常我們對機關的報價單都會用合約專用章,不會用這種圓形章。(提示振耀公司的投標信封,記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整建附屬U工程,有無承包這個工程?)沒有。(確定沒有這個章?)對。因為他上面的工程名稱,我們96、97年沒有這個工程。」(見99偵緝1900卷第138頁)。並提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章之樣式、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6、97年間投標軍備局之工程列表附卷(見99偵緝1900卷第143、144頁)可參。

⒊證人即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楊瑞禎於偵訊時具結證述

:「(提示廠商投標報價單,是否是你們公司的章?)樣子很像,我有帶我的印模。(庭呈附卷)96年到97年我們沒有這個標案,我們只做設計案,本案好像是工程案,我們不做工程案。也沒有用過這個印。(有無這個圓印?)我們有類似的圓印,但是這個圓印只用在工地監造時簡便行文用的章,不用在契約上。(你們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沒有。(提示振耀公司的投標信封,記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整建附屬U工程,有無承包這個工程?)沒有。(有跟振耀公司合作過嗎?)沒有。我們96、97也沒有這個工程。」(見99偵緝1900卷第137至138頁)。並提出「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楊瑞禎」之印鑑卡1份、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於96至97年期間投標國防部軍備局之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書節本、蓋用「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設計」之戳章各1份在卷(見99偵緝1900卷第145至149頁)可查。

⒋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⑴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稱:「經查營業稅稅籍主檔,振耀建設開發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在案,99年11月9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查營業稅申報書檔營業稅申報至95年5至6月。再查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檔,有關96年統一發票字軌: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VZ00000000,領用者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97年度統一發票字軌: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00、XZ00000000,領用者為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有該所100年1月18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及檢送95年6月1日及99年11月9日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查詢、金樹塑膠公司營業稅稅籍查核作業、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芝瑩企業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在卷(見99偵緝1900卷第124至132頁)可參。⑵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稱:「貴院函詢97年度統一發票影本2紙(XZ00000000、XZ00000000)是否為真。經查,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檔,領用者為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有該所100年7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75至176頁)可參。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稱:「貴署函

查匯款回條聯(即附表五)影本是否為真乙案,經查本行電腦檔案本部97年11月17日無該筆匯款資料。」有該部100年1月10日營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見99偵緝1900卷第134頁)可參。另臺灣銀行新竹分行:⑴函覆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稱:「經查本行無開立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等5張本行支票(即附表六編號14-2、15-2、16-2、17-2、18),及振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分行無設立帳戶。」有該行98年3月3日新竹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份及支票影本在卷(見98他1217卷第66至71頁)可參。⑵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稱:「貴署函詢本行支票影本17張(支票號碼:FA0000000、FA044387-FA0000000)該支票金額與本行留存之正本不符。」有該行100年2月21日新竹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見99偵緝1898卷第103頁)可參。⑶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稱:「有關貴院受理100年度訴字第657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所送本分行支票影本17紙(即附表六編號1至13、14-1、15-1、16-1、17-1)係偽造之支票影本,截至本(21)日止無經人提示付款,復請查照。」有該行100年7月21日新竹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82頁)可參。

⒍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亦供稱:「(廠商投標單、授權書等是

否為真?)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見99偵緝1898卷第16至18頁)、「(那你的振耀公司開給軍備局的發票呢?)那是『薛福源』拿回來給我開的,他只有拿少部分的錢給我。」「(提示支票,這是什麼?)那是薛福源拿給我的,說錢快下來了,他在館前路42號7樓。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那個支票是『薛福源』給我的,而且也只是影本。」(見99偵緝1900卷第26至27頁)、「(提示投標廠商為振耀建設開發投標報價單,並授權你為代表的授權書、發票等,是否有看過?)是。這全部都是我寫的,是『薛福源』叫我寫一寫,拿去投標並向我說有標到。(其上的印章何人蓋印?)振耀建設開發是我公司的章,是我蓋的,其他的章不是我蓋的,字是我寫的。發票部分是我振耀建設開發公司開立的發票,是我開給『薛福源』。發票上其他的章是『薛福源』蓋的並拿給我,我影印後,就拿給胡若男(即郭文彬)看。(提示偵卷第69頁臺灣銀行『75萬3826元匯款單』,是否見過,是否為你簽名?)是我寫的,這份是『薛福源』叫我寫一寫他要去匯款。『薛福源』說他要拿去投標,影本交給我,我就交給胡若男。會交給胡若男,是表示我有標這個工程。」(見99偵緝1898卷第30、31、34頁)、「(這張是你寫的嗎?提示匯款單洪旗山匯款給國防部軍備局)是。(你國防部軍備局的匯款是真的嗎?)那個因為我拿去給『薛福源』,他說要幫我匯,我給他大約金額的1/3。(你開給他們的臺灣銀行本行的支票是真的還是假的?)我不知道,那都是『薛福源』給我的影印本。(開的是你振耀公司的名義?)對,『薛福源』一直跟我說要用我的名字去投標案,所以才用振耀公司的名字。(國防部軍備局的標案有參加嗎?)本案這件沒有,因為是『薛福源』去標的,我沒有去。(這些國防部軍備局的統一發票和印章是從何而來的?)那是『薛福源』說他要用我的名義去標的,..(本案軍備局的標案,為何發票也是蓋你們振耀公司的章?)因為他說要請款,所以要拿我公司的發票。」(見99偵緝1900卷第34、35頁)、「我只有拿支票影本給郭文彬,沒有拿支票正本給他,我不認為有偽造有價證券,另外單據是我寫的,但上面印章不是我蓋的,是『薛福源』蓋的,至於統一發票部分,是我寫的,因為『薛福源』說要領工程款。」「(你說統一發票是你填載的,上面資料是否實在?)我不清楚,上面工程名稱金額都是『薛福源』叫我寫的。(統一發票所載工程名稱金額,是否確實有這些工程及工程金額?)我不清楚。(迄今你有無拿到統一發票所載工程相關資料?)沒有。(那你認為,統一發票上所載之工程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假的,因為『薛福源』把我的發票拿走之後,我就找不到人,後來我就被抓進來。」(見原審卷一第75頁正反面)等語。於原審審理時對於卷附統一發票、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投標單、廠商投標報價單及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信封(以上均影本)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後,仍均供稱:「這些是我寫好後交給『薛福源』拿去標這些工程的。」「發票是因為振耀公司停業,『薛福源』拿發票給我開,我不知道為何『薛福源』可以拿到別家公司的發票。」「字是我寫的,但是是由『薛福源』拿去蓋章再拿回來給我。」(見原審卷二第

7 至15頁),於本院並供述:有關於工程部分是偽造的,伊承認犯罪(見本院卷二第486頁反面、487頁)等語綦詳。

⒎依據被告供述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附表二「申請書

」、附表三「統一發票」、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等,均係其書寫後,除親自蓋用振耀公司及其自身印章外,其餘印章均由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所蓋用,之後再將附表一至附表五全部影印後,連同「薛福源」所交付之附表六「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均影本)一起交付郭文彬,而被告自己未曾投標上開國防部軍備局之相關工程,到底有無各該工程及其金額若干也都不清楚,上開工程都是假的,因為其也找不到「薛福源」此人,已經被告供述甚詳。參諸證人彭仁傑、楊瑞禎前揭證述,上開工程相關文件上有關其等公司或人員之相關印文,均與其等所實際擁有及使用者俱不相符,其等亦均明確證述於96、97年間並未承包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亦未曾與振耀公司合作過,而國防部軍備局亦明確覆稱原審稱該局所轄工營中心、採購中心並未辦理附表一所示工程採購招標,該期間振耀公司亦未投標相關工程採購,且工程採購案開標作業,審查投標文件後,也不會在廠商投標報價單蓋用任何戳記,文件上所蓋用審圖章與工營中心審圖章不符,案內相關人員職章亦皆非該局所屬單位人員職章,該局亦均無上開人士已明。而被告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公司所請領之統一發票,以振耀公司名義開立,於蓋用振耀公司、被告本人印章,及如其所述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蓋用其餘偽造印章,再於該等統一發票黏貼之紙張上,蓋用偽造之印章於附表四所示紙張上,而形成「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以示振耀公司確實自國防部軍備局領取相關工程款項,而在長達1年4、5個月(自最初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間即96年9、10月起至98年2月9日即末次投標報價單為止)期間,果被告信任「薛福源」之成年男子確實有去參與投標,因而配合製作附表一至五所示相關文件,其並供稱與「薛福源」認識已10、20幾年(見99偵緝1898卷第30、31、34頁),堪認其等彼此間已有足夠之信任感,被告又豈可能對於「薛福源」之真實年籍、住所等資料一概不知,有關「薛福源」之相關資料均付之闕如,實與經驗法則有重大違背而要難採信。而被告對於振耀公司已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自96年5月31日停業至97年5月30日止,並於97年6月16日解散,當知之甚明,此復有經濟部商工資料登記查詢振耀公司基本資料、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0年1 月18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份在卷(見98他1217卷第25頁、99偵緝1900卷第124頁、原審卷一第251頁)可稽,被告卻利用第三人公司所請領之空白統一發票,偽以振耀公司本身所申請之統一發票,足見其主觀上對於「薛福源」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投標任何工程已有明知,而與「薛福源」配合為上開偽造不實文書之犯行益明。而被告持蓋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所示偽印文等文件,持向郭文彬行使,足以使各該印文所彰顯之名義人、國防部軍備局、臺灣銀行(指附表五)、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指附表六)等受有名義被冒用及可能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之損害,並損害於郭文彬本人,要臻明確。

㈢被告係從事法拍屋,案發前曾多次前往郭文彬所營水果攤購

買水果,表示致贈法院友人,郭文彬兄長之媳婦吳美玉亦因此認識被告,並向被告購買3棟法拍屋,均順利成交,已經郭文彬證述明確,復為被告所是認,則郭文彬表示其彼時對於被告已產生信任感,尚符人之常情。而被告見已獲得郭文彬之信任,隨即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為止,陸續持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授權書(均影本)、記載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之信封(均影本)等文件,向郭文彬佯稱其已陸續標得國防部軍備局相關工程,以此為由借貸,致使郭文彬不疑有他,如數借貸,其後被告復接續持「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之空白統一發票影本,以振耀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三「統一發票」(均影本)、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附表六「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均影本)以資取信郭文彬,謊稱款項已經快下來,需要再支付保證金等相關款項,或已經準備付款,但因漏章為由,暫緩支付等情,接續訛詐郭文彬。此由被告於99年10月18日偵訊時供稱:「(你與振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關?)我是負責人,但在97、98年間委託會計師解散。之前是承包法院法拍屋工作。」「(振耀建設開發公司有無承作國防部軍備局發包之營區改建工程?)有去臺北市○○路的採購局去領標單20、30次,但沒有標到過。」「(你與在庭之胡若男即郭文彬有無債權債務關係?)有,是我欠她錢,金額不清楚,每次向她借錢,我都有開公司支票給她,若遭退票,再開公司或我名義之本票。」「(是否有跟胡若男承諾軍備局發放工程款後,會全數清償欠款?)是。」「(既然如此,軍備局發放的工程款是何時的標案?哪一筆工程款?)另外有一個債務人『薛福源』欠我3億多元,讓我一直周轉不過來,他向我講說可以拿回工程款並且給我軍備局的標單,我就拿給胡若男看,並向胡若男借錢。」「我有向胡若男借錢是事實,但我沒有存心要騙胡若男。」等語(見99偵緝1898卷第30、31頁)。是本件被告明知並無承攬軍備局之任何工程,仍偽以振耀公司向軍備局承攬相關工程為由,並持附表所示文件向郭文彬詐財一情無訛。而被告個人所有支票帳戶,已於95年12月1日遭列為拒絕往來戶,於98年12月1日解除,至於振耀公司雖未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然該公司於96年4、7 、8月、97年3、4、6、7、8、9、10月及98年1至3月份均有退票之紀錄(僅其後均與持票人解決而改以「註記」明之),有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101年11月28日台票中字第0000000號函文及所檢附自95年迄今之所有退票紀錄明細暨函詢相關資訊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05至411頁)可參,足見被告個人資力之不足,其所營振耀公司之經濟狀況亦不佳,時而面臨窘境、有周轉金錢之需求。而被告明知其已無資力,在長達1年4、5個月期間,利用一般人對於向公家機關承包工程較有保障,且向公家機關領款,需經層層核示,程序較為謹慎而顯繁瑣,已有所預期之心態,以連串接續提示相關之偽造文書及內容不實之文書,詐騙郭文彬,致使郭文彬因而受騙,已堪認定。

㈣茲再應審究者,本案被告詐欺金額若干?查:

⒈郭文彬遭被告詐騙之起迄時間,暨其因受騙而交付款項之金

額說明⑴證人郭文彬證述:伊自96年開始直到98年為止,共借給被告

3千多萬元,部分匯款,部分現金,並透過「蔡夜雯」、「張妤嫻」、「胡宗騏」、「吳美玉」、「許憲騏」等人名義匯款等語,於本院另證述:伊自96年11月6日前就有借貸款項給被告,只是早期的軍方工程相關文件都沒有保留,以致無法提供,而伊借貸與被告,以匯款方式就沒有再開立支票或本票或其他憑證,至於現金部分有開立支票,也有用開立本票方式為之,伊是透過張妤嫻、胡宗騏、劉德枝(吳美玉代理)、蔡夜雯、許憲騏、林飛章等人匯款,伊在偵查中及本院101年11月1日所提出之支票及本票都沒有重複開立的(見本院卷二第322頁反面、323頁反面、324頁反面、451、45

2 頁正反面、456頁)明確。並提出其匯款與被告之入戶電匯通知單、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等計63紙影本(見99偵緝1898卷第66至88頁、本院卷一第336至361頁),及以現金支付被告,而由被告以其名義或振耀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或本票共36紙影本(見99偵緝1989卷第89至99頁、本院卷二第493至497頁)可稽。郭文彬如附表八㈠匯款至被告及振耀公司帳戶內部分,並經本院分別向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中崙分行、中興分行分別函查屬實,有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101年11月21日合金中存字第0000000000函文及隨函檢附振耀公司、代表人洪旗山,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中崙分行101年11月27日合金中崙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隨函檢附洪旗山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提款、匯款紀錄資料,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2月3日合金中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隨函檢附洪旗山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暨開戶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81至391、412至416、419至440頁)可查。

⑵再依卷附由郭文彬或張均義所提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

被告最早交付郭文彬以取信其者,乃附表三所開立之96年9、10月統一發票(雖載明96年9月、10月份統一發票,然依附表四所示之「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所蓋用印文即有蓋用96年9月份日期之戳章,可見自96年9月份,被告即持接續偽造文件向郭文彬詐財),而郭文彬歷次供述亦均指證被告係以要向國防部軍備局投標工程為由向其借貸,統一發票是表示其所營振耀公司已經開好統一發票要向國防部軍備局請款用。則依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法理,認定郭文彬本案最初受騙而匯款與被告之時間,應係在96年9月間,亦即於附表八㈠編號8之96年9月

17 日應為其本案受騙之第1筆匯款(至郭文彬於本院雖證稱在此之前被告就有拿國防部軍備局相關招標文件行騙〈見本院卷一第322頁反面〉,惟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查證,尚難採信,其餘附表八㈠編號1至7、附表八㈡編號1、2所示款項皆早於96年9月份,而無從證明遭被告本案詐欺所得)。至於最後匯款時間,依郭文彬偵查中所述其遭騙時間至98年間為止,且於原審明確證述被告拿98年2月的標單(按應即為附表一編號14之98年2月9日標單)來時,因為伊已經沒有錢借給被告,所以沒有再借給他錢(見原審卷一第

117 頁),足見郭文彬遭騙而交付被告款項之末次時間應係附表八㈡編號34、35之98年2月4日。

⑶又郭文彬於本院另證述:伊交付金錢與被告,有以匯款者,

有以現金者,以匯款方式就沒有再開立支票或本票或其他憑證,至於現金部分有開立支票,也有用開立本票之方式為之,伊在偵查中及在本院101年11月1日審理時所提出之本票與支票都沒有重複,但在101年12月13日審理時所提出之支票與本票有些應該有重複,所以伊之前(在偵查中)才沒有拿出來,例如101年12月13日審理時所提出之面額215萬元本票、面額447萬元支票,應該都是重複的,但因為時間太久了,伊可能會忘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2頁反面、323頁反面、卷二第454頁正反面、455、456頁)。而因郭文彬已無法記憶其所提出之支票、本票到底有無重複計算(只能清楚記憶其如匯款者就不會再開立票據,可見其匯款與支票、本票係不會重複計算),對照郭文彬所述凡以現金交付被告者,被告就會開立支票或本票交付,再稽之郭文彬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款項者,金額至多不過105萬3千元(見附表八㈠編號22),衡諸常情交付鉅額款項,以匯款方式當較現金交付為常見,誠如郭文彬於本院所證述:面額215萬元本票、面額447萬元支票應該是重複計算的,則郭文彬於以現金交付時,當不致於超過200萬元。是以,附表八㈡編號22之支票面額235萬5千元、編號24之本票面額215萬元、編號28之支票面額557萬元、編號36之支票面額472萬元,均業已超出郭文彬前曾匯款之105萬3千元甚巨(編號36之支票發票日甚至為98年8月25日,猶在其提出本案告訴之後,顯非其因本案詐欺所交付之款項,而係重複開立)。依理郭文彬如欲交付各該筆鉅額款項與被告,當不致以現金交付,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法理,此4紙票據面額應非在被告訛詐郭文彬之款項,而應係如郭文彬所述係屬重複擔保之部分,自不列入被告詐欺郭文彬之金額範圍內。

⑷被告於原審及本院雖均證述:郭文彬大部分是用匯款方式,

少部分才用現金交付,且現金交付也都是2、3萬元而已,沒有向郭文彬所述如此多,只有欠她約400多萬元(見原審卷一第114頁反面、本院卷二第456頁反面)。惟郭文彬歷次指證述遭被告詐騙3000萬元以上,但有匯款及票據者只能提出約2800餘萬元左右,並有其偵查中及本院所提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存款憑條、本票、支票等件在卷可佐,而對照附表八㈠之全部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存款憑條之總匯款金額(1581萬元),及附表八㈡扣除重複擔保用之編號22、24、28、36後之票據總面額(1292萬7千元),兩者金額合計為2873萬7千元。與被告坦承書立與郭文彬收執之97年10月20日、98年1月5日承諾書(見98偵6643卷第70、72頁)所載:「茲承諾本人承包國防部軍備局已計價尚未領之工程款及可退押金約2千9百萬元,定於97年10月24日前可領取,屆時將優先清償向胡宗騏先生所借款項(以所開立之支票為憑),恐口無憑特立本承諾書為憑」(97年10月20日承諾書)、「..2千9 百萬元,因遇作業上關係而一再延誤,最慢預定98年1月8日前定領取,屆時將先清償胡宗騏先生2千5百萬元,餘款定於98年2月15日前全部清償,恐口無憑,特立本承諾書為憑」(98年1月5日承諾書)等所載積欠金額約2900萬元不謀而合,被告亦均供認上開承諾書確實為其親筆書寫及蓋章(見99偵緝1898卷第34頁、原審卷二第10頁、本院卷二第489頁);再參照被告所書寫並交付與郭文彬收執之附表三「關於統一發票部分」欄顯示其要向國防部軍備局請領之款項,各該統一發票號碼並未重複,合計即已達6389萬餘元,遠遠超出郭文彬主張交付(匯款或現金)與被告之款項。是以,被告空言否認其並未交付郭文彬如此多金錢,復未能具體指出郭文彬所述有何不足採之處,所辯自無可採。

⑸綜上,被告詐騙郭文彬之款項為附表八㈠編號8至63、㈡編

號3至21、23、25至27、29至35所示款項,以上合計2723萬元。

⒉至郭文彬於上開期間,陸續因受騙而貸與被告2723萬元外,

另轉介紹張均義借貸與被告,惟有關張均義之借貸均交由郭文彬轉交,張均義並未與洪旗山有所接觸,此由張均義、郭文彬下列證述可參:

⑴郭文彬於100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張均義

到底是直接借款給被告還是借款給妳?)張均義都是透過我借款給洪旗山。」「(張均義有向偵查機關提出許多資料,這些資料是否是妳交給張均義的?)是的,我跟張均義說已經標到工程,只是沒拿到工程款。(所以妳是在還不出錢之後,才把資料拿給張均義看?)是的。」「(妳是否自己去跟親戚朋友調錢後借錢給洪旗山?)除張均義以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是我調錢之後借給洪旗山。(妳說張均義有借錢給洪旗山,時間是從何時開始?)一開始是透過我向張均義調錢給洪旗山,我跟張均義說我缺錢,張均義問我為何會缺錢,我告訴他有一個朋友標軍方工程。」「(張均義怎麼拿到洪旗山去標工程的資料?)錢還不出來後,我就拿資料給張均義看,叫他自己去跟洪旗山要錢。(張均義是否有認識洪旗山?)是我介紹認識的。(為何會介紹張均義給洪旗山認識?)我想說張均義有錢,而洪旗山說他缺錢。」「(是在妳開始借錢給洪旗山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是借錢之後的事情。(妳和張均義之間有無金錢往來?)有,因為張均義之前在種植水果,我跟他買水果。」「至於交錢,我自己部分是我交給洪旗山,張均義部分有時候是透過我交給洪旗山。(所以妳和張均義借給洪旗山的錢是分開的嗎?)是的,各自借各自的。」「(張均義如何把錢交給妳?)付現金給我。(張均義把錢拿去哪裡給妳?)拿去我的水果店交給我。(這個情形有幾次?)10來次。(時間是何時?)大概是97年時。10來萬20來萬30來萬都有。(妳拿到這些錢後如何處理?)就叫店裡的小姐匯款給洪旗山,有的時候是洪旗山自己來店裡拿錢,洪旗山說他很急要去匯款。(既然是張均義和洪旗山自己通電話講借款的事情,為何要透過妳?)張均義跟我說,他是透過我才借錢給洪旗山,這樣張均義比較有保障,到時候可以找我或洪旗山要錢。」(見原審卷一第118至127頁)。

⑵張均義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見過被告,所有資料都是

透過胡若男即郭文彬去處理(見99偵緝1900卷第26、27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沒有直接借款給被告,都是透過郭文彬,被告也沒有直接跟我借錢;因為郭文彬的資金不夠,跟我借錢,郭文彬跟我說他有一個朋友在承包軍備局的工程,但在借款之前,我並沒有與他朋友即被告通過電話,是在快要領錢,錢卻領不出來時,郭文彬才叫我打電話給被告,被告當時在電話中表示只差一個承辦人的印章,但他沒有說明為何只差一個承辦人的印章,我是在還不出錢來時,才與被告有通電話,借錢之前並沒有;郭文彬也是在那時候才拿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給我看,這是在97年底的事情,所以我才會於98年2月26日去提告,我總共拿了460幾萬元給郭文彬,振耀公司的本票是郭文彬拿給我的;在還不出錢來時,郭文彬有表示被告在那邊有一塊地,所以在偵查中才會說想要那塊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7至115頁)甚詳。

⑶被告亦供稱:我不認識張均義,我是跟胡若男即郭文彬往來

,我沒有跟張均義借過錢,我都是跟胡若男借的(見99偵緝1900卷第17至18、26至27頁;原審卷一第75頁;本院卷二第456頁反面、488頁反面),我沒有跟張均義打過電話,我沒有拿過他的錢,要錢都是他匯到我的戶頭裡面,那都是說胡若男的錢(見99偵緝1900卷第34至35頁),張均義所示郭文彬給他的承諾書、發票、支票影本等確實是我交給郭文彬,郭文彬給我的錢到底有多少是從張均義那裡拿的,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4頁反面)。

⑷雖張均義於偵訊時,一度表示自始接洽者為郭文彬,被告也

有以電話聯絡(見98他1217卷第165至166頁),被告表示其在軍備局每個星期一都會開標,所有工程都是他在承包,他還會拿一些軍備局的投標單、匯款單據來取信於伊(見99警聲搜3635卷第8至9頁)等情;郭文彬亦證述借錢時,都是張均義與被告電話先聯絡後,張均義同意後再拿現金到店裡,要伊交給被告,伊再匯給被告,或被告直接到店裡來拿錢,且張均義有拿錢到店裡,被告也有到店裡拿錢,他們2人因為這樣而見面,被告交付伊的資料,都是被告要求伊轉交給張均義(見原審卷一第121至123頁)。然張均義係於98年農曆過年前察覺有異,郭文彬方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與張均義,在此之前,郭文彬並未交付與張均義,而被告更未曾交付上開文件與張均義,均經被告、張均義、郭文彬前揭證述可明。張均義於偵訊時,雖為上開被告有交付、被告有與其電話聯絡等證述內容,然此與其於原審所述已有未合,且觀諸其偵訊時所述內容,內容簡略扼要,並未如同其於原審經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法院訊問、被告補充詢問之嚴謹程序,針對細節部分逐一釐清後所為證詞自較可採。而郭文彬雖於原審、本院亦有如上與張均義相異之說詞,然此情亦為張均義否認,且郭文彬既對於經手張均義所交付之現金達400餘萬元乙情不予爭執,顯見張均義所述其均與郭文彬聯繫,而未與被告接洽,進而證述:「因為我之前是種水果,郭文彬跟我買水果,我和郭文彬有生意往來十幾年,每次往來金額大概都4、5萬,都沒有欠過錢,我認為她的經濟狀況穩定,所以才借錢給她。」(見原審卷一第113頁反面)乙情,即堪採信。

⑸郭文彬於取得張均義所交付之現金後,均由其再轉交被告,

約400多萬元,但並沒有詳細紀錄,為郭文彬於本院所是認(見本院卷二第325頁)。足見被告取得由張均義所交付之款項,並非由張均義本身交付,郭文彬亦未曾以張均義名義匯款,足見張均義透過郭文彬轉交與被告,被告與張均義於本案借貸之際並未有所聯繫或約定,均透過郭文彬轉知,應屬事實。退步而言,縱使張均義借貸之際,知悉款項係要做為被告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之用,而仍願意借貸,其乃基於與郭文彬向來之情誼而為貸與行為,並非被告對其施用何種詐術而為。即便事後郭文彬因受騙而將其自己及張均義所交付之款項均交付被告,亦與被告有無對張均義詐騙核係二事,自不能混為一談。然張均義交付郭文彬之款項,既係郭文彬受被告之訛騙而轉交,被告主觀亦認知其借貸對象僅郭文彬1人(見被告於原審卷一第75頁之供述),顯然被告對郭文彬詐欺之款項,亦應包含張均義透過郭文彬轉交之款項,而均在郭文彬遭詐騙之範圍內,則堪認定。

⑹再依張均義指證其交付郭文彬款項固有約600萬元或460幾萬

元之不同說詞,而張均義與郭文彬俱無法明確說出張均義交付與郭文彬之具體金額,茲認定張均義所提出由被告簽發之3張本票面額合計為471萬元,認定張均義交付郭文彬之款項為471萬元。

⒊綜上,被告本案詐騙郭文彬之金額總計為郭文彬所交付之27

23萬元,及張均義所輾轉交付之471萬元,合計3194萬元,應堪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要無可採。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所謂『文書』,係指在有體物上,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

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雖為不實之登載,無論是否足生損害於他人,刑法上既無處罰明文,自無論罪之餘地。」「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之可言。」(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76號、24年上字第545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查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規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在附表一編號2至14「廠商投標報價單」上,除偽蓋各該印文外,另蓋用「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字樣之長條戳章,其右側或下方均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以示被告所營振耀公司以最低價標得工程之意思,自屬偽造私文書。又在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上蓋用「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文,依該「匯出匯款」字面文義,顯係示被告已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設於臺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帳戶內,其中附表五編號1-1「匯出匯款回條聯」下另載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字樣,右側並緊接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以示國防部軍備局審核主任吳清友確實已收到該筆款項之意思,自均屬偽造私文書。又「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於將「薛福源」所交付之附表六「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均影本)轉交與郭文彬而持以行使,僅在表示其所營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擁有各該支票上載面額之債權,與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本屬不同,自屬偽造私文書。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附表二「申請書」(均影本)、授權書(均影本)、記載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之信封(均影本)等,均係被告以其或振耀公司名義所製作,縱使內容不實,亦非偽造私文書(僅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其上蓋用偽造印文而有偽造印文之犯行)。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身為振耀公司負責人,明知「薛福源」交付之附表三「統一發票」並非振耀公司所申領,且振耀公司並未向國防部軍備局請領任何款項,卻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文書,其內容須有法律意義或與現實

生活有利害關係之一定意思表示或事實,此等意思表示或事實,皆與吾人之社會生活有重要作用,故應予保護,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上訴人固有印製葉律師名義名片,但名片本身並無法律之意義或一定之意思表示,原判決認其為刑法第220 條之準文書,其法律見解亦有未當。」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86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填寫附表三「統一發票」不實之會計憑證後,黏貼於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之紙張上,再由「薛福源」蓋用各該偽造印章於下方而交與被告,並由被告交付郭文彬收執,稽之郭文彬所出具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僅有統一發票及各該印文之記載,此外,並未有任何文字或符號註記顯示有何特定含義,雖被告對郭文彬佯稱此即為其向國防部軍備局請款之證據,亦僅為其施用詐術之手段,上開紙張上既未有諸如取款憑條、匯出匯款聯、已收款等字樣或符號之記載,尚難認定該統一發票本身及蓋有偽造之印文兩者結合後,即可認定有何法律上意義或事實上之意思表示,故就附表四部分充其量僅有偽蓋之印文,要難認定有偽造私文書。

㈣核被告就持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附表六所示偽造文

書(均影本),持向郭文彬行使,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填載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均影本)行為,核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持附表一至六所示文件(均影本),持向郭文彬詐財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偽刻附表七所示各該印章,後蓋用於附表一、二、四、

五等文書形成偽造之印文,其偽造印章,及其中附表一編號

2 至14、附表五偽蓋之印文均為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印章、偽蓋印文之行為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所示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公訴意旨就被告不實填載統一發票進而持以行使部分,認涉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見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2列、第6頁第15至17列)。惟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確係由「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向國稅局所領用,已如前述(見前二、㈡⒋述),被告自「薛福源」處取得上開真實之統一發票,而以其振耀公司名義簽發,故就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本身並未偽造,僅係內容不實,故被告此部分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原審檢察官蒞庭時補充說明就統一發票部分,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見原審卷一第78頁),僅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自仍應就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就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應予變更起訴法條,且經原審、本院審理時一併告知,使其及辯護人均有辯論之機會,無礙於其等防禦權、辯護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㈦被告與「薛福源」共同而推由「薛福源」委請不知情之不詳

姓名成年刻印人員刻印如附表七所示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就偽造私文書(含偽造印章、偽蓋印章形成偽印文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薛福源」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詐騙郭文彬部分,自始僅被告1人參與,郭文彬或張均義均不知有「薛福源」此人,且依被告供述,「薛福源」僅係提供工程標案讓其承包而有上開偽造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並未供述「薛福源」有參與以上開偽造文書持向郭文彬行使及詐欺等各情,則「薛福源」是否知悉郭文彬嗣後將偽造文書持向何人行使、持作何用途?抑或雖僅知悉而置之不理?甚或有共謀而推由被告實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犯行,均有可能,而卷內並無「薛福源」有參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郭文彬之積極事證,尚難認「薛福源」就此部分犯行亦有參與,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不認定被告有與「薛福源」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公訴意旨未予區分上情,遽認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薛福源」共犯,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㈧被告在長達1年4、5個月期間,均接續詐騙郭文彬,且接續

持用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內容不實或偽造之私文書持以行使,以資取信,應認其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各係基於接續犯之單一犯意而為(至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附表四偽造印文等偽造印文行為,與附表一編號2至1

4、附表五之偽造印文行為,亦均本於單一犯意而為,經法律適用結果,為嗣後行使偽造行為所吸收,已如前述),各僅論以1罪。

㈨被告在長達1年4、5個月期間,持續持內容不實或偽造之文

書、不實會計憑證向郭文彬詐財,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詐欺取財間之行為有部分重疊或合致,自應論以一行為觸犯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予以論處,俾契合現實狀況與人民對法律之期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所犯前開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雖認被告所犯前開3罪(含另起訴之偽造有價證券惟已經原審判處無罪確定部分)應予分論併罰,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3列係記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不法犯意聯絡,有計畫的利用偽造之軍方招標文件、國防部官員印章、匯款條、統一發票、支票之不實文件等實施詐術,以誘使他人信以為真,誤認洪旗山所經營之振耀公司已標得國防部軍備局之工程,而有資金周轉之需求,因此提供款項出借予洪旗山...」,顯係認定被告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方式,為其施用詐術之手段,3者自有部分重疊,故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雖認被告所犯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應論以數罪併罰,為本院所不採。又起訴意旨雖未將被告詐騙郭文彬「財物」部分予以詳載,然起訴書業已載明被告對郭文彬施用詐術之方法,併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致其如何陷於錯誤行使,而借貸款項與被告等情(見起訴書第2頁第9至17列),應認業已起訴,雖其又記載「郭文彬部分,另案偵辦中」等語(見起訴書第2頁第18至19列),應僅在說明另案已在偵辦中,非謂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況且被告就詐欺取財郭文彬部分之構成要件該當之事實均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且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法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㈩起訴書雖漏未記載附表一編號2、6、12、13所示「廠商投標

報價單」(均影本),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偽造私文書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附表三編號1、15、1

9、20、21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影本)及附表四編號1、15、

19、20、21所示之「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之偽造印文,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偽造印文部分,亦分別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行使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然此部分與被告行使如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所示偽造文件影本,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薛福源」自95年間起委託不詳刻印業

者偽刻附表七所示印章,並自95年間起至98年止,偽造上開文書或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向郭文彬、張均義等人謊稱詐財云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稱:被告詐騙郭文彬金額達2873萬元一節。然如前二、㈣⒈⑵述,被告接續持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偽造文書等物,最先向郭文彬持以行使行騙之時間係自96年9月份起至98年2月9日後之同月某時止,郭文彬受騙而匯款之時間係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2月4日止,總計遭詐騙金額為2723萬元,逾此範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詐欺金額則均屬不能證明。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自95年間起而為本案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除引用郭文彬曾為之供述外,別無其他事證可佐,故就被告被訴自95年起至

96 年9月間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及自95年起至96年9月16日止之詐欺取財行為,本應依法為無罪諭知,然此部分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各該行為終了時間分別為98年之上開時間,起訴書僅載明98年間,此部分應予補充即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案

件,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移送原審併辦;另以101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案件,就被告詐欺郭文彬部分移送本院併辦,與已起訴事實具有同一事實及裁判上一罪事實之關係,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至該署以101年度偵緝字第126號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因原審已判處無罪,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則此部分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業已確定,檢察官再就偽造有價證券之同一事實移送本院併辦,於法無據,此部分應予退回。

被告前曾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88年度重上更緝㈡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41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束,於93年3月2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⒈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偽造附表一編號1「廠商投標報價單」(

見起訴書第2頁第10至12列「96年11月6日..之廠商投標報價單」,係偽造私文書,並認有偽造附表二「申請書」之私文書(見起訴書第6頁第15至16列)等犯行。然上開文書均係被告以其振耀公司名義製作,縱使內容不實,亦難認該當偽造私文書罪,已如前述。

⒉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持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各內容不實或偽造

之私文書等文件,持向張均義行使以資詐財等語(見起訴書第2頁第14至18列),認被告有對張均義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供稱其上開文件均交付郭文彬,郭文彬亦直承係其將上開文件交付張均義,張均義所持有上開文件確係郭文彬交付,並非被告,且係於98年農曆過年前某日郭文彬才一次交付張均義等情,已據被告、郭文彬、張均義均供證述明確,足見被告有無透過郭文彬對張均義行使上開各文件之意思,抑或由郭文彬為向張均義自清,表示其款項均交付被告承作國防部軍備局工程,而主動交付,並非無疑。縱使郭文彬於原審一度證稱:是被告要其轉交張均義(見原審卷一第125頁),然此節並未獲被告證實,且攸關其是否怕受責難所為撇清之詞,猶屬可疑,故此部分尚難認郭文彬轉交偽造私文書、不實會計憑證、內容不實之文書等行為,係出於被告對張均義「行使」文書之意思。再者,張均義係將款項交付郭文彬,而由郭文彬貸與被告,被告並未對張均義有施用詐術之手段,亦均如前述。

⒊故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廠商投標報價單」及附

表二「申請書」均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暨其對張均義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等犯行,此部分犯罪均屬不能證明,且此部分倘成罪,亦與被告已成罪之對郭文彬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法理,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應論以數罪,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且起訴書未就起訴被告詐欺張均義、郭文彬2人究屬何關係予以論述,惟依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應認為僅係單一性案件,本案檢察官之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訟關係,故就對張均義所為犯行不能證明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審認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有詐欺郭文彬之犯行,已於起訴書載明,且與已起訴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認定其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甚者,亦未就被告有無詐欺郭文彬財物部分有所說明,已有未洽;而就其詐欺張均義部分,亦屬於被告詐欺郭文彬部分,僅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張均義之行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即可,卻為無罪諭知,亦有未洽。

⒉被告所偽造之私文書者,僅附表一編號2至14「廠商投標報

價單」、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部分,不及於附表二「申請書」、附表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原審認定後2者均為偽造私文書,亦有未洽。

⒊本案應係被告持偽造及內容不實文書持向郭文彬行使,其後

郭文彬為求自清,方將上開資料交付張均義,尚難認被告有對張均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⒋本案應僅能證明被告與「薛福源」有偽造印章、偽蓋印章形

成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郭文彬部分,則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薛福源」共犯,原審卻認定被告與「薛福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洽。

⒌被告係蓋用偽造印章於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原本形成偽造印

文後,方影印交付郭文彬,則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原本上所偽造印文,如任令遺留在社會上流通,有害於公共信用,依法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原審未就此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有罪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暨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應有詐欺郭文彬之犯行,指摘原判決關於詐欺無罪部分不當,則屬有據,加以原審判決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除偽造有價證券以外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84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向

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翁連春佯稱可介紹許多公共工程讓翁連春承攬,或出示偽造、變造之私文書等詐術,使翁連春陷於錯誤,向翁連春詐欺取財),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89至91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計畫利用偽造之軍方招標文件實施詐術,以誘使他人利用郵政匯票購買標單之方式,而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並賴以維生),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併宣告強制工作3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2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6至43頁)可稽,素行並非良善,此次復不知悔改,重蹈覆轍,再度以承包國防部軍備局相關工程為由,訛詐郭文彬,期間為取信郭文彬,並以內容不實或偽造之文書,甚至取得他人公司之統一發票不實填載,偽造匯出匯款回條聯、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影本等佯稱快領款為由,導致郭文彬受騙達3194萬元(含郭文彬自己2723萬元及張均義471萬元)之鉅額損失,迄今被告猶分文未予賠償,所作所為實應嚴予非難,暨考以其國小畢業、職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受詢問人欄記載)等智識程度、社經地位,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

⒈偽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

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如附表七所示)共24枚,雖均未扣案,但無證據可認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⒉又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附表二「申請書」、附表四

「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如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等文件之原本,其上均蓋有偽造印文(均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欄所示),為達確實沒收「偽造之印文」之目的(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要旨參照),應將上開未扣案原本上之「偽造印文」及被告對郭文彬行使而交付郭文彬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文件(均影本)上偽造之影印印文(詳各該「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欄記載),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郭文彬嗣後將附表一至六所示文件交付張均義,此乃郭文

彬個人行為,張均義提出訴訟時並引為證據之用,及郭文彬提告時所提出訴訟之上開文件(均影本),以上均係為訴訟而提出或再影印而輾轉提出之文書,自與偽造印文、沒收印文在於恐任令該等偽造之印文遺留於社會,於公共信用有所妨害之本旨無礙,故其上偽造之影印印文自無沒收之必要,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附表一編號2至14、附表五之原本,雖均係偽造(其上偽

造印文已宣告沒收),然為被告或其所稱「薛福源」所共有,而均未扣案,復均非違禁物,且被告並未持該等偽造私文書原本以資行使,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三、四等文件內容或有不實,然究非偽造私文書,亦非違禁物,且其上偽造印文亦均予宣告沒收,故亦無沒收此部分文書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關於「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部分┌──┬──────┬────┬────────────────────┬───────┐│編號│ 文件名稱 │工程名稱│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 卷證出處頁數 │├──┼──────┼────┼────────────────────┼───────┤│1 │96年11月6日 │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廠商投標報價│及水電、│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單 │衛生器具│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 │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26頁 ││ │ │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 枚 │ │├──┼──────┼────┼────────────────────┼───────┤│2 │97年1月21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其上蓋用記│屬S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26頁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3 │97年1月23日 │陸軍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27582部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隊建築材│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頁 ││ │(其上蓋用記│料乙批工│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程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4 │97年1月28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9頁 ││ │(其上蓋用記│屬T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5 │97年2月12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6頁 ││ │(其上蓋用記│屬U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6 │97年2月18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24頁 ││ │(其上蓋用記│屬V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7 │97年2月19日 │陸軍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27582部 │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隊建築材│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7頁 ││ │(其上蓋用記│料乙批工│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程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8 │97年2月25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13頁 ││ │(其上蓋用記│屬W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9 │97年6月30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9年││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緝字第1900││ │(其上蓋用記│屬BJ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號卷第65頁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下方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10 │97年7月7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62頁 ││ │(其上蓋用記│屬BK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11 │97年9月15日 │空軍松山│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基地指揮│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單影本 │部整建附│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59頁 ││ │(其上蓋用記│屬BT工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12 │97年11月21日│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及水電衛│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生器材工│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頁 ││ │(其上蓋用記│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右側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任吳清友』印│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文) │ │ │ │├──┼──────┼────┼────────────────────┼───────┤│13 │98年1月12日 │水電衛生│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廠商投標報價│器具及五│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單影本 │金材料工│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16頁 ││ │(其上蓋用記│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下方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任吳清友』印│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文) │ │ │ │├──┼──────┼────┼────────────────────┼───────┤│14 │98年2月9日 │建築材料│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廠商投標報價│、水電衛│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單影本 │生器材等│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28頁 ││ │(其上蓋用記│工程 │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載『經核本件│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低於底價之最│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低價准予得標│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字樣之長條│ │ 枚 │ ││ │戳章,下方並│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蓋用『審核主│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任吳清友』印│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文) │ │ │ │└──┴──────┴────┴────────────────────┴───────┘附表二:關於「申請書」(均影本)部分┌──┬──────┬────┬────────────────────┬───────┐│編號│ 文件名稱 │受文者 │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卷證出處頁數 │├──┼──────┼────┼────────────────────┼───────┤│1-1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 │③「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 │ │④「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卷第41頁 │├──┼──────┼────┼────────────────────┼───────┤│1-2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卷第30頁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1-3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偵││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29頁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1-4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42頁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⑧「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⑨「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1-5 │97年11月17日│國防部軍│①「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申請書影本 │備局 │②「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 │ │③「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40頁 ││ │ │ │④「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 │⑤「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 │⑥「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 │⑦「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 │⑧「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 │⑨「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 │⑩「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 │⑪「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附表三:關於「統一發票」(均影本)部分┌──┬──────┬──────┬─────┬───────┬───────┐ .│編號│統一發票上所│發票開立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卷證出處頁數 ││ │載之買受人 │ │ │ (新臺幣) │ │├──┼──────┼──────┼─────┼───────┼───────┤│1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85萬27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 │度偵字第6643號││ │ │ │ │ │卷第43頁 │├──┼──────┼──────┼─────┼───────┼───────┤│2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93萬840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法院檢察署98年││ │ │ │ │ │度他字第1217號││ │ │ │ │ │卷第46頁 │├──┼──────┼──────┼─────┼───────┼───────┤│3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65萬7900元 │見上開99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47頁 │├──┼──────┼──────┼─────┼───────┼───────┤│4 │陸軍321657部│96年9、10月 │VZ00000000│76萬9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隊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49頁 │├──┼──────┼──────┼─────┼───────┼───────┤│5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78萬359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1頁 │├──┼──────┼──────┼─────┼───────┼───────┤│6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6萬58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2頁 │├──┼──────┼──────┼─────┼───────┼───────┤│7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82萬1685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4頁 │├──┼──────┼──────┼─────┼───────┼───────┤│8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52萬96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6頁 │├──┼──────┼──────┼─────┼───────┼───────┤│9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31萬3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7頁 │├──┼──────┼──────┼─────┼───────┼───────┤│10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07萬638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8頁 │├──┼──────┼──────┼─────┼───────┼───────┤│11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19萬2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59頁 │├──┼──────┼──────┼─────┼───────┼───────┤│12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5萬4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60頁 │├──┼──────┼──────┼─────┼───────┼───────┤│13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47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61頁 │├──┼──────┼──────┼─────┼───────┼───────┤│14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32萬769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62頁 │├──┼──────┼──────┼─────┼───────┼───────┤│15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13萬20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36頁 │├──┼──────┼──────┼─────┼───────┼───────┤│16 │國防部軍備局│96年9、10月 │VZ00000000│127萬3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63頁 │├──┼──────┼──────┼─────┼───────┼───────┤│17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136萬7000元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 │ │法院檢察署99年││ │ │ │ │ │度偵緝字第1900││ │ │ │ │ │號卷第46頁 │├──┼──────┼──────┼─────┼───────┼───────┤│18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89萬2700元 │見上開99年度偵││ │ │ │ │ │緝字第1900號卷││ │ │ │ │ │第46頁 │├──┼──────┼──────┼─────┼───────┼───────┤│19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436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60頁 ││ │ │ │ │ │ │├──┼──────┼──────┼─────┼───────┼───────┤│20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2月 │XZ00000000│251萬27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60頁 │├──┼──────┼──────┼─────┼───────┼───────┤│21 │陸軍27582部 │97年1、2月 │XZ00000000│219萬6300元 │見上開98年度偵││ │隊 │ │ │ │字第6643號卷第││ │ │ │ │ │58頁 │├──┼──────┼──────┼─────┼───────┼───────┤│22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398萬7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30頁 │├──┼──────┼──────┼─────┼───────┼───────┤│23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527萬6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31頁 │├──┼──────┼──────┼─────┼───────┼───────┤│24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631萬28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32頁 │├──┼──────┼──────┼─────┼───────┼───────┤│25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843萬50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33頁 │├──┼──────┼──────┼─────┼───────┼───────┤│26 │陸軍321657部│97年11、12月│XZ00000000│471萬3900元 │見上開98年度他││ │隊 │ │ │ │字第1217號卷第││ │ │ │ │ │34頁 │├──┼──────┼──────┼─────┼───────┼───────┤│27 │國防部軍備局│97年11、12月│XZ00000000│917萬8600元 │見上開98年度字││ │ │ │ │ │第1217號卷第35││ │ │ │ │ │頁 │└──┴──────┴──────┴─────┴───────┴───────┘附表四:關於「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部分┌──┬──────┬────────────────────┬───────┐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其 數 量 │ 卷證出處頁數 │├──┼──────┼────────────────────┼───────┤│1-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字第6643號││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43頁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1-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2-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他字第1217號││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卷第46頁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2-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1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2-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 │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4頁 ││ │號統一發票之│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取款傳票影本│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3-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3-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3-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4-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9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4-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4-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8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5-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1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⑲「黃武榮」之印文1枚 │ │├──┼──────┼────────────────────┼───────┤│5-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4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㉑「黃武榮」之印文1枚 │ │├──┼──────┼────────────────────┼───────┤│5-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0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 │ │㉒「蔡松霖」之印文1枚 │ ││ │ │㉓「黃武榮」之印文1枚 │ │├──┼──────┼────────────────────┼───────┤│6-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6-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臺灣臺中地方││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9年││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度偵緝字第1900││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號卷51頁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6-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7-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7-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7-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4、5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8-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8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8-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6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9-1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9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9-2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6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9-3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0-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0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10-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0-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8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1-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1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11-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1-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9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2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2-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8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12-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4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2-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0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3-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13-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5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3-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1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4-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6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14-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4-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㉑「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文1枚 │ │├──┼──────┼────────────────────┼───────┤│15 │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6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16-1│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44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16-2│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16-3│黏貼有96年9 │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0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V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 │ │⑳「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文1枚 │ ││ │ │ │ │├──┼──────┼────────────────────┼───────┤│17-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0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17-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1、6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18-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1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18-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2、64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2枚 │ │├──┼──────┼────────────────────┼───────┤│19-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2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19-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20-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3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20-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6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21-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49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21-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4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21-3│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7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22-1│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9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緝字第1900號卷││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第50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22-2│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他││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1217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35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22-3│黏貼有97年11│①「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見上開98年度偵││ │、12月份編號│ 善工程規劃設計」之印文1枚 │字第6643號卷第││ │XZ00000000號│②「楊瑞禎」之印文1枚 │68頁 ││ │統一發票之取│③「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文1枚 │ ││ │款傳票影本 │④「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 ││ │ │ 活設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文1枚 │ ││ │ │⑤「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文1 │ ││ │ │ 枚 │ ││ │ │⑥「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⑦「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文1枚 │ ││ │ │⑧「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文1枚 │ ││ │ │⑨「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文1枚 │ ││ │ │⑩「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文1枚 │ ││ │ │⑪「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文1枚 │ ││ │ │⑫「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文1枚 │ ││ │ │⑬「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文1枚 │ ││ │ │⑭「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文1枚 │ ││ │ │⑮「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文1枚 │ ││ │ │⑯「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文1枚 │ ││ │ │⑰「出納組長黃炎明」之印文1枚 │ ││ │ │⑱「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文1枚 │ ││ │ │⑲「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文1枚 │ │└──┴──────┴────────────────────┴───────┘附表五:關於「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部分┌──┬──────┬─────┬───────────────────┬───────┐│編號│ 文件名稱 │ 收款人欄 │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 │ 卷證出處頁數 │├──┼──────┼─────┼───────────────────┼───────┤│1-1 │臺灣銀行97年│國防部軍備│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1枚 │見臺灣臺中地方││ │11月17日匯出│局 │②「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法院檢察署98年││ │匯款回條聯(│ │ │度他字第1217號││ │其上記載「本│ │ │卷第43頁 ││ │影本附件經核│ │ │ ││ │與正本相符無│ │ │ ││ │誤97.11.18」│ │ │ ││ │等文字,緊接│ │ │ ││ │蓋用『審核主│ │ │ ││ │任吳清友』印│ │ │ ││ │文。) │ │ │ │├──┼──────┼─────┼───────────────────┼───────┤│1-2 │臺灣銀行97年│國防部軍備│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1枚 │見上開98年度他││ │11月17日匯出│局 │ │字第1217號卷第││ │匯款回條聯 │ │ │64頁 ││ │ │ │ │ │├──┼──────┼─────┼───────────────────┼───────┤│ │合計 │ │①「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文2枚 │ ││ │ │ │②「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文1枚 │ ││ │ │ │ │ │└──┴──────┴─────┴───────────────────┴───────┘附表六:關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均影本)部分┌──┬─────┬──────┬────┬───┬────┬─────┬───────┐│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年月日 │ 受款人 │發票人│付款銀行│ 發票金額 │ 卷證出處頁數 ││ │ │ │ │ │ │(新臺幣)│ │├──┼─────┼──────┼────┼───┼────┼─────┼───────┤│1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62萬8000元│見臺灣臺中地方││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法院檢察署99年││ │ │ │有限公司│分行 │ │ │度偵緝字第1900││ │ │ │ │ │ │ │號卷第76頁 │├──┼─────┼──────┼────┼───┼────┼─────┼───────┤│2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93萬84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6頁 │├──┼─────┼──────┼────┼───┼────┼─────┼───────┤│3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65萬79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4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76萬9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5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78萬359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5頁 │├──┼─────┼──────┼────┼───┼────┼─────┼───────┤│6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6萬58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7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82萬1685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8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52萬96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4頁 │├──┼─────┼──────┼────┼───┼────┼─────┼───────┤│9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1萬3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10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07萬638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11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9萬2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2頁 │├──┼─────┼──────┼────┼───┼────┼─────┼───────┤│12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5萬4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13 │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47萬7000元│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14-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32萬769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3頁 │├──┼─────┼──────┼────┼───┼────┼─────┼───────┤│14-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32萬7690 │見臺灣臺中地方││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法院檢察署98年││ │ │ │有限公司│分行 │ │ │度他字第1217號││ │ │ │ │ │ │ │卷第67頁 │├──┼─────┼──────┼────┼───┼────┼─────┼───────┤│15-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3萬2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15-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13萬2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有限公司│分行 │ │ │68頁 │├──┼─────┼──────┼────┼───┼────┼─────┼───────┤│16-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7萬30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16-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127萬3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有限公司│分行 │ │ │69頁 │├──┼─────┼──────┼────┼───┼────┼─────┼───────┤│17-1│FA0000000 │97年2月25日 │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21萬5200 │見上開99年度偵││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緝字第1900號卷││ │ │ │有限公司│分行 │ │ │第71頁 │├──┼─────┼──────┼────┼───┼────┼─────┼───────┤│17-2│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321萬52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有限公司│分行 │ │ │70頁 │├──┼─────┼──────┼────┼───┼────┼─────┼───────┤│18 │FA0000000 │97年12月25日│振耀建設│臺灣銀│臺灣銀行│216萬7000 │見上開98年度他││ │ │ │開發股份│行新竹│新竹分行│元 │字第1217號卷第││ │ │ │有限公司│分行 │ │ │71頁 │└──┴─────┴──────┴────┴───┴────┴─────┴───────┘附表七:關於印章部分┌──┬─────────────────────┬─────┐ .│編號│ 偽 造 之 印 章 │數 量│├──┼─────────────────────┼─────┤│1 │「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壹枚 ││ │ 程規劃設計」之印章 │ │├──┼─────────────────────┼─────┤│2 │「楊瑞禎」之印章 │壹枚 │├──┼─────────────────────┼─────┤│3 │「楊瑞禎建築事務所」之印章 │壹枚 │├──┼─────────────────────┼─────┤│4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壹枚 ││ │ 施改善工程專案管理」之印章 │ │├──┼─────────────────────┼─────┤│5 │「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之印章 │壹枚 │├──┼─────────────────────┼─────┤│6 │「審核主任吳清友」之印章 │壹枚 │├──┼─────────────────────┼─────┤│7 │「工程課長楊錦雄」之印章 │壹枚 │├──┼─────────────────────┼─────┤│8 │「中尉承辦員阮世杰」之印章 │壹枚 │├──┼─────────────────────┼─────┤│9 │「工程組長張均勤」之印章 │壹枚 │├──┼─────────────────────┼─────┤│10 │「中尉工程師謝炳煌」之印章 │壹枚 │├──┼─────────────────────┼─────┤│11 │「上校工程官柯銘德」之印章 │壹枚 │├──┼─────────────────────┼─────┤│12 │「會計主任陳森天」之印章 │壹枚 │├──┼─────────────────────┼─────┤│13 │「出納組長許啟祥」之印章 │壹枚 │├──┼─────────────────────┼─────┤│14 │「少校主任劉偉生」之印章 │壹枚 │├──┼─────────────────────┼─────┤│15 │「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之印章 │壹枚 │├──┼─────────────────────┼─────┤│16 │「上校組長高守正」之印章 │壹枚 │├──┼─────────────────────┼─────┤│17 │「出納主任黃炎明」之印章 │壹枚 │├──┼─────────────────────┼─────┤│18 │「出納科長張光慶」之印章 │壹枚 │├──┼─────────────────────┼─────┤│19 │「審核課長徐桂媖」之印章 │壹枚 │├──┼─────────────────────┼─────┤│20 │「審核組長許寬誠」之印章 │壹枚 │├──┼─────────────────────┼─────┤│21 │「上校審計長陳華源」之印章 │壹枚 │├──┼─────────────────────┼─────┤│22 │「蔡松霖」之印章 │壹枚 │├──┼─────────────────────┼─────┤│23 │「黃武榮」之印章 │壹枚 │├──┼─────────────────────┼─────┤│24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之印章 │壹枚 │├──┼─────────────────────┼─────┤│ │合計 │貳拾肆枚 │└──┴─────────────────────┴─────┘附表八

(一)郭文彬匯款與被告部分┌─┬─────────┬────────┬──────┬─────┬───────────┐│編│ 匯款時間 │ 受款人名稱 │匯款金額 │匯款名義人│ 匯款執據及出處 ││號│ ├────────┤ │ │ ││ │ │ 受款帳戶 │ │ │ │├─┼─────────┼────────┼──────┼─────┼───────────┤│01│95 年 08 月 28 日 │ 洪旗山 │ 39萬元 │ 吳美玉 │臺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單││ │ ├────────┤ │ │( 99 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66頁;本院卷二第336頁 ││ │ │0000000000000 │ │ │) │├─┼─────────┼────────┼──────┼─────┼───────────┤│02│96 年 05 月 28 日 │ 洪旗山 │ 6萬元 │ 劉德枝 │華南商銀匯款回條聯 ││ │ ├────────┤ │(代理人:│(99 偵緝 1898 卷第 67││ │ │合庫中興分行 │ │ 吳美玉)│頁;本院卷二第338頁) ││ │ │0000000000000 │ │ │ │├─┼─────────┼────────┼──────┼─────┼───────────┤│03│96 年 05 月 28 日 │ 洪旗山 │ 10萬元 │ 劉德枝 │華南商銀匯款回條聯 ││ │ ├────────┤ │(代理人:│(99 偵緝 1898 卷第 67││ │ │合庫城中分行 │ │ 吳美玉)│頁;本院卷二第338頁) ││ │ │0000000000000 │ │ │ ││ │ │(已轉為營業部 │ │ │ ││ │ │0000000000000) │ │ │ │├─┼─────────┼────────┼──────┼─────┼───────────┤│04│96 年 06 月 05 日 │ 洪旗山 │ 10萬元 │ 劉德枝 │華南商銀匯款回條聯 ││ │ ├────────┤ │(代理人:│(99 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吳美玉)│66頁;本院卷二第336頁)││ │ │0000000000000 │ │ │ │├─┼─────────┼────────┼──────┼─────┼───────────┤│05│96 年 06 月 15 日 │ 洪旗山 │ 50萬元 │ 劉德枝 │華南商銀匯款回條聯 ││ │ ├────────┤ │(代理人:│(99 偵緝 1898 卷第 66││ │ │合庫中興分行 │ │ 吳美玉)│頁;本院卷二第336頁) ││ │ │0000000000000 │ │ │ │├─┼─────────┼────────┼──────┼─────┼───────────┤│06│96 年 07 月 13 日 │ 洪旗山 │ 4萬7千元 │ 蔡夜雯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99 偵緝 1898 卷第 77││ │ │合庫中興分行 │ │ │頁;本院卷二第347頁) ││ │ │0000000000000 │ │ │ │├─┼─────────┼────────┼──────┼─────┼───────────┤│07│96 年 07 月 24 日 │ 洪旗山 │ 3萬5千元 │ 許憲騏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9 偵緝 1898 卷第 68││ │ │合庫中興分行 │ │ │頁;本院卷二第337頁) ││ │ │0000000000000 │ │ │ │├─┼─────────┼────────┼──────┼─────┼───────────┤│08│96 年 09 月 17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7萬5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67頁;本院卷二第338頁 ││ │ │0000000000000 │ │ │) │├─┼─────────┼────────┼──────┼─────┼───────────┤│09│96 年 09 月 17 日 │ 洪旗山 │ 11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69頁;本院卷二第339頁 ││ │ │0000000000000 │ │ │) │├─┼─────────┼────────┼──────┼─────┼───────────┤│10│96 年 10 月 01 日 │ 洪旗山 │ 16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69頁;本院卷二第339頁 ││ │ │0000000000000 │ │ │) │├─┼─────────┼────────┼──────┼─────┼───────────┤│11│96 年 10 月 15 日 │ 洪旗山 │ 8萬元 │ 許憲騏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69頁;本院卷二第339頁 ││ │ │0000000000000 │ │ │) │├─┼─────────┼────────┼──────┼─────┼───────────┤│12│96 年 10 月 16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22萬元 │ 許憲騏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0頁;本院卷二第340頁 ││ │ │0000000000000 │ │ │) │├─┼─────────┼────────┼──────┼─────┼───────────┤│13│96 年 10 月 17 日 │ 洪旗山 │ 20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0頁;本院卷二第340頁 ││ │ │0000000000000 │ │ │) │├─┼─────────┼────────┼──────┼─────┼───────────┤│14│96 年 10 月 19 日 │ 洪旗山 │ 14萬元 │ 林飛章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本院卷二第360頁) ││ │ │合庫中興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 │ │ │ │├─┼─────────┼────────┼──────┼─────┼───────────┤│15│96 年 10 月 22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12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1頁;本院卷二第341頁 ││ │ │0000000000000 │ │ │) │├─┼─────────┼────────┼──────┼─────┼───────────┤│16│96 年 10 月 31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萬5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1頁;本院卷二第341頁 ││ │ │0000000000000 │ │ │) │├─┼─────────┼────────┼──────┼─────┼───────────┤│17│96 年 11 月 02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1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1頁;本院卷二第341頁 ││ │ │0000000000000 │ │ │) │├─┼─────────┼────────┼──────┼─────┼───────────┤│18│96 年 11 月 05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13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2頁;本院卷二第342頁 ││ │ │0000000000000 │ │ │) │├─┼─────────┼────────┼──────┼─────┼───────────┤│19│96 年 11 月 16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80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2頁;本院卷二第342頁 ││ │ │0000000000000 │ │ │) │├─┼─────────┼────────┼──────┼─────┼───────────┤│20│96 年 11 月 21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64萬5千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2頁;本院卷二第342頁 ││ │ │0000000000000 │ │ │) │├─┼─────────┼────────┼──────┼─────┼───────────┤│21│96 年 11 月 23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70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3頁;本院卷二第343頁 ││ │ │0000000000000 │ │ │) │├─┼─────────┼────────┼──────┼─────┼───────────┤│22│96 年 11 月 28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105萬3千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3頁;本院卷二第343頁 ││ │ │0000000000000 │ │ │) │├─┼─────────┼────────┼──────┼─────┼───────────┤│23│96 年 11 月 28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28萬1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4頁;本院卷二第344頁 ││ │ │0000000000000 │ │ │) │├─┼─────────┼────────┼──────┼─────┼───────────┤│24│96 年 11 月 28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14萬9千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本院卷二第343頁) ││ │ │合庫臺中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 │ │ │ │├─┼─────────┼────────┼──────┼─────┼───────────┤│25│96 年 11 月 30 日 │ 洪旗山 │ 38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4頁;本院卷二第344頁 ││ │ │0000000000000 │ │ │) │├─┼─────────┼────────┼──────┼─────┼───────────┤│26│96 年 12 月 03 日 │ 洪旗山 │ 19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4頁;本院卷二第344頁 ││ │ │0000000000000 │ │ │) │├─┼─────────┼────────┼──────┼─────┼───────────┤│27│96 年 12 月 05 日 │ 洪旗山 │ 27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5頁;本院卷二第345頁 ││ │ │0000000000000 │ │ │) │├─┼─────────┼────────┼──────┼─────┼───────────┤│28│96 年 12 月 06 日 │ 洪旗山 │ 15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5頁;本院卷二第345頁 ││ │ │0000000000000 │ │ │) │├─┼─────────┼────────┼──────┼─────┼───────────┤│29│96 年 12 月 17 日 │ 洪旗山 │ 3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5頁;本院卷二第345頁 ││ │ │0000000000000 │ │ │) │├─┼─────────┼────────┼──────┼─────┼───────────┤│30│96 年 12 月 24 日 │ 洪旗山 │ │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40萬元 │ 未載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6頁;本院卷二第346頁 ││ │ │0000000000000 │ │ │) │├─┼─────────┼────────┼──────┼─────┼───────────┤│31│96 年 12 月 24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7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6頁;本院卷二第346頁 ││ │ │0000000000000 │ │ │) │├─┼─────────┼────────┼──────┼─────┼───────────┤│32│97 年 01 月 07 日 │ 洪旗山 │ 3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6頁;本院卷二第346頁 ││ │ │0000000000000 │ │ │) │├─┼─────────┼────────┼──────┼─────┼───────────┤│33│97 年 01 月 11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14萬5千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8頁;本院卷二第348頁 ││ │ │0000000000000 │ │ │) │├─┼─────────┼────────┼──────┼─────┼───────────┤│34│97 年 01 月 14 日 │ 洪旗山 │ 33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8頁;本院卷二第348頁 ││ │ │0000000000000 │ │ │) │├─┼─────────┼────────┼──────┼─────┼───────────┤│35│97 年 01 月 21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16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8頁;本院卷二第348頁 ││ │ │0000000000000 │ │ │) │├─┼─────────┼────────┼──────┼─────┼───────────┤│36│97 年 01 月 21 日 │ 洪旗山 │ 4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9頁;本院卷二第349頁 ││ │ │0000000000000 │ │ │) │├─┼─────────┼────────┼──────┼─────┼───────────┤│37│97 年 02 月 12 日 │ 洪旗山 │ 3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9頁;本院卷二第349頁 ││ │ │0000000000000 │ │ │) │├─┼─────────┼────────┼──────┼─────┼───────────┤│38│97 年 02 月 18 日 │ 洪旗山 │ 30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79頁;本院卷二第349頁 ││ │ │0000000000000 │ │ │) │├─┼─────────┼────────┼──────┼─────┼───────────┤│39│97 年 02 月 20 日 │ 洪旗山 │ 7萬元 │ 張妤嫻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1頁;本院卷二第351頁 ││ │ │0000000000000 │ │ │) │├─┼─────────┼────────┼──────┼─────┼───────────┤│40│97 年 03 月 03 日 │ 洪旗山 │ 30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1頁;本院卷二第351頁 ││ │ │0000000000000 │ │ │) │├─┼─────────┼────────┼──────┼─────┼───────────┤│41│97 年 03 月 03 日 │ 洪旗山 │ 12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1頁;本院卷二第351頁 ││ │ │0000000000000 │ │ │) │├─┼─────────┼────────┼──────┼─────┼───────────┤│42│97 年 03 月 12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29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70頁;本院卷二第340頁 ││ │ │0000000000000 │ │ │) │├─┼─────────┼────────┼──────┼─────┼───────────┤│43│97 年 03 月 17 日 │ 洪旗山 │ 1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2頁;本院卷二第352頁 ││ │ │0000000000000 │ │ │) │├─┼─────────┼────────┼──────┼─────┼───────────┤│44│97 年 03 月 18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23萬4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82頁;本院卷二第352頁 ││ │ │0000000000000 │ │ │) │├─┼─────────┼────────┼──────┼─────┼───────────┤│45│97 年 03 月 21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5萬6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82頁;本院卷二第352頁 ││ │ │0000000000000 │ │ │) │├─┼─────────┼────────┼──────┼─────┼───────────┤│46│97 年 03 月 27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83頁;本院卷二第353頁 ││ │ │0000000000000 │ │ │) │├─┼─────────┼────────┼──────┼─────┼───────────┤│47│97 年 03 月 28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22萬元 │ 胡宗騏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9 偵緝 1898 卷第 80││ │ │合庫臺中分行 │ │ │頁;本院卷二第350頁) ││ │ │0000000000000 │ │ │ │├─┼─────────┼────────┼──────┼─────┼───────────┤│48│97 年 04 月 07 日 │ 洪旗山 │ 30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3頁;本院卷二第353頁 ││ │ │0000000000000 │ │ │) │├─┼─────────┼────────┼──────┼─────┼───────────┤│49│97 年 04 月 14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53萬5千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83頁;本院卷二第353頁 ││ │ │0000000000000 │ │ │) │├─┼─────────┼────────┼──────┼─────┼───────────┤│50│97 年 04 月 14 日 │ 洪旗山 │ 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4頁;本院卷二第354頁 ││ │ │0000000000000 │ │ │) │├─┼─────────┼────────┼──────┼─────┼───────────┤│51│97 年 04 月 23 日 │振耀建設開發公司│ 38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臺中分行 │ │ │84頁;本院卷二第354頁 ││ │ │0000000000000 │ │ │) │├─┼─────────┼────────┼──────┼─────┼───────────┤│52│97 年 04 月 28 日 │ 洪旗山 │ 20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4頁;本院卷二第354頁 ││ │ │0000000000000 │ │ │) │├─┼─────────┼────────┼──────┼─────┼───────────┤│53│97 年 05 月 12 日 │ 洪旗山 │ 2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5-1頁;本院卷二第356 ││ │ │0000000000000 │ │ │頁) │├─┼─────────┼────────┼──────┼─────┼───────────┤│54│97 年 05 月 19 日 │ 洪旗山 │ 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5-1頁;本院卷二第356 ││ │ │0000000000000 │ │ │頁) │├─┼─────────┼────────┼──────┼─────┼───────────┤│55│97 年 06 月 02 日 │ 洪旗山 │ 25萬元 │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胡宗騏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5頁;本院卷二第355頁 ││ │ │0000000000000 │ │ │) │├─┼─────────┼────────┼──────┼─────┼───────────┤│56│97 年 06 月 17 日 │ 洪旗山 │ 17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5-1頁;本院卷二第356 ││ │ │0000000000000 │ │ │頁) │├─┼─────────┼────────┼──────┼─────┼───────────┤│57│97 年 06 月 30 日 │ 洪旗山 │ 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7頁;本院卷二第358頁 ││ │ │0000000000000 │ │ │) │├─┼─────────┼────────┼──────┼─────┼───────────┤│58│97 年 7 月 7 日 │ 洪旗山 │ 4萬元 │ 張慶璞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本院卷二第361頁) ││ │ │合庫中興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 │ │ │ │├─┼─────────┼────────┼──────┼─────┼───────────┤│59│97 年 09 月 17 日 │ 洪旗山 │ 18萬元 │ 胡宗騏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6頁;本院卷二第357頁 ││ │ │0000000000000 │ │ │) │├─┼─────────┼────────┼──────┼─────┼───────────┤│60│97 年 09 月 22 日 │ 洪旗山 │ 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7頁;本院卷二第358頁 ││ │ │0000000000000 │ │ │) │├─┼─────────┼────────┼──────┼─────┼───────────┤│61│97 年 11 月 17 日 │ 洪旗山 │ 25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8頁;本院卷二第359頁 ││ │ │0000000000000 │ │ │) │├─┼─────────┼────────┼──────┼─────┼───────────┤│62│97 年 12 月 22 日 │ 洪旗山 │ 13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8頁;本院卷二第359頁 ││ │ │0000000000000 │ │ │) │├─┼─────────┼────────┼──────┼─────┼───────────┤│63│98 年 01 月 15 日 │ 洪旗山 │ 2萬元 │ 未載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 99偵緝 1898 卷第 ││ │ │合庫中興分行 │ │ │88頁;本院卷二第359頁 ││ │ │0000000000000 │ │ │) │├─┼─────────┴────────┴──────┴─────┴───────────┤│總│編號1至63,自95年8月28日起至98年1月15日止,共匯款1581萬元。 ││計│編號8至63,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1月15日止,共匯款1457萬8千元。 │└─┴───────────────────────────────────────────┘─┘

(二)郭文彬交付現金後,由被告開立同額本票或支票以為收執部分┌──┬──┬─────┬────┬─────────┬─────┬───────┐│編號│票據│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期│ 面額 │ 本票或支票 ││ │類型│ │ │ │ │ 及出處 │├──┼──┼─────┼────┼─────────┼─────┼───────┤│01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03.23. │ 2萬5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3、494頁) ││ │ │ │ │ │ │ │├──┼──┼─────┼────┼─────────┼─────┼───────┤│02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06.16. │ 25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3、494頁) ││ │ │ │ │ │ │ │├──┼──┼─────┼────┼─────────┼─────┼───────┤│03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17. │ 53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3 ││ │ │ │ │ │ │頁) │├──┼──┼─────┼────┼─────────┼─────┼───────┤│04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18. │ 17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3 ││ │ │ │ │ │ │頁) │├──┼──┼─────┼────┼─────────┼─────┼───────┤│05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31. │ 44萬5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3 ││ │ │ │ │ │ │頁) │├──┼──┼─────┼────┼─────────┼─────┼───────┤│06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31. │ 54萬5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4 ││ │ │ │ │ │ │頁) │├──┼──┼─────┼────┼─────────┼─────┼───────┤│07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31. │ 37萬8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4 ││ │ │ │ │ │ │頁) │├──┼──┼─────┼────┼─────────┼─────┼───────┤│08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31. │ 75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4 ││ │ │ │ │ │ │頁) │├──┼──┼─────┼────┼─────────┼─────┼───────┤│09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6.12.31. │ 35萬6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5 ││ │ │ │ │ │ │頁) │├──┼──┼─────┼────┼─────────┼─────┼───────┤│10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1.17. │ 60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5 ││ │ │ │ │ │ │頁) │├──┼──┼─────┼────┼─────────┼─────┼───────┤│11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1.12. │ 45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5 ││ │ │ │ │ │ │頁) │├──┼──┼─────┼────┼─────────┼─────┼───────┤│12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2.20. │ 52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6 ││ │ │ │ │ │ │頁) │├──┼──┼─────┼────┼─────────┼─────┼───────┤│13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2.22. │ 78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6 ││ │ │ │ │ │ │頁) │├──┼──┼─────┼────┼─────────┼─────┼───────┤│14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3.05. │ 32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6 ││ │ │ │ │ │ │頁) │├──┼──┼─────┼────┼─────────┼─────┼───────┤│15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3.12. │ 52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7 ││ │ │ │ │ │ │頁) │├──┼──┼─────┼────┼─────────┼─────┼───────┤│16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3.18. │ 26萬6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7 ││ │ │ │ │ │ │頁) │├──┼──┼─────┼────┼─────────┼─────┼───────┤│17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4.07 │ 27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7 ││ │ │ │ │ │ │頁) │├──┼──┼─────┼────┼─────────┼─────┼───────┤│18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4.12. │ 24萬2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8 ││ │ │ │ │ │ │頁) │├──┼──┼─────┼────┼─────────┼─────┼───────┤│19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5.31. │ 62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8 ││ │ │ │ │ │ │頁) │├──┼──┼─────┼────┼─────────┼─────┼───────┤│20 │本票│WG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6.12. │ 4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06.18.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 89 ││ │ │ │ │ │ │頁) │├──┼──┼─────┼────┼─────────┼─────┼───────┤│21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7.17. │ 39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8 ││ │ │ │ │ │ │頁) │├──┼──┼─────┼────┼─────────┼─────┼───────┤│22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08.29. │235萬5千元│ 支票 ││ │ │ │洪旗山 │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3、494頁) ││ │ │ │ │ │ │ │├──┼──┼─────┼────┼─────────┼─────┼───────┤│23 │本票│CH 547755 │振耀公司│發票日:97.09.17. │ 2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09.25.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89 ││ │ │ │ │ │ │頁) │├──┼──┼─────┼────┼─────────┼─────┼───────┤│24 │本票│CH 547757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0.02. │215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0.10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5頁) ││ │ │ │ │ │ │ │├──┼──┼─────┼────┼─────────┼─────┼───────┤│25 │本票│CH 547759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0.06. │ 3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0.16.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0 ││ │ │ │ │ │ │頁) │├──┼──┼─────┼────┼─────────┼─────┼───────┤│26 │本票│CH 547760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0.07. │ 22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0.16.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0 ││ │ │ │ │ │ │頁) │├──┼──┼─────┼────┼─────────┼─────┼───────┤│27 │本票│CH 547762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0.21. │ 1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0.29.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0 ││ │ │ │ │ │ │頁) │├──┼──┼─────┼────┼─────────┼─────┼───────┤│28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7.10.24. │557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5、496頁) ││ │ │ │ │ │ │ │├──┼──┼─────┼────┼─────────┼─────┼───────┤│29 │本票│CH 547764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2.08. │ 12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2.15.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1 ││ │ │ │ │ │ │頁) │├──┼──┼─────┼────┼─────────┼─────┼───────┤│30 │本票│CH 547763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2.08. │ 66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2.15.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1 ││ │ │ │ │ │ │頁) │├──┼──┼─────┼────┼─────────┼─────┼───────┤│31 │本票│CH 547765 │振耀公司│發票日:97.12.14. │ 5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7.12.18.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1 ││ │ │ │ │ │ │頁) │├──┼──┼─────┼────┼─────────┼─────┼───────┤│32 │本票│CH 547767 │振耀公司│發票日:98.01.05. │ 7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8.01.20.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2 ││ │ │ │ │ │ │頁) │├──┼──┼─────┼────┼─────────┼─────┼───────┤│33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8.01.19. │ 70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9 ││ │ │ │ │ │ │頁) │├──┼──┼─────┼────┼─────────┼─────┼───────┤│34 │本票│CH 547770 │振耀公司│發票日:98.02.04. │ 25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8.02.16.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2 ││ │ │ │ │ │ │頁) │├──┼──┼─────┼────┼─────────┼─────┼───────┤│35 │本票│CH 547771 │振耀公司│發票日:98.02.04. │ 8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8.02.16. │ │( 99 偵緝 ││ │ │ │ │ │ │1898 卷第92 ││ │ │ │ │ │ │頁) │├──┼──┼─────┼────┼─────────┼─────┼───────┤│36 │支票│UA 0000000│振耀公司│發票日:98.08.25. │472萬元 │ 支票 ││ │ │ │洪旗山 │ │ │(本院卷二第 ││ │ │ │ │ │ │495至497頁) ││ │ │ │ │ │ │ │├──┼──┴─────┴────┴─────────┴─────┴───────┤│總計│以上編號1至36之支票或本票面額合計2772萬2千元。 ││ │以上編號3至21、23、25至27、29至35之支票或本票面額合計1265萬2千元。 │└──┴─────────────────────────────────────┘

附表九(被告開立交由張均義收執部分)┌──┬──┬─────┬────┬─────────┬─────┬───────┐│編號│票據│票據號碼 │ 發票人 │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期│ 面額 │本票及出處 ││ │類型│ │ │ │ │ │├──┼──┼─────┼────┼─────────┼─────┼───────┤│ 1 │本票│CH 502509 │振耀公司│發票日:96.09.30. │31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6.11.02. │ │( 99 年警聲搜││ │ │ │ │ │ │卷 3635 卷第 ││ │ │ │ │ │ │31頁) │├──┼──┼─────┼────┼─────────┼─────┼───────┤│ 2 │本票│TH 033467 │振耀公司│發票日:無 │6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6.03.31. │ │( 99 年警聲搜││ │ │ │ │ │ │卷 3635 卷第 ││ │ │ │ │ │ │31頁) │├──┼──┼─────┼────┼─────────┼─────┼───────┤│ 3 │本票│CH 502505 │振耀公司│發票日:96.09.03. │380萬元 │ 本票 ││ │ │ │洪旗山 │到期日:96.09.15. │ │( 99 年警聲搜││ │ │ │ │ │ │卷 3635 卷第 ││ │ │ │ │ │ │31頁) │├──┼──┴─────┴────┴─────────┴─────┴───────┤│總計│以上票面金額合計471萬元 │└──┴─────────────────────────────────────┘附表十┌─┬─────────────────────────┐│ │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附表二所││一│示之「申請書」(均影本)、附表四所示之「上黏貼有統││ │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如附表五所││ │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等文件,其各該原本││ │上所蓋用偽造之印文(均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 │表五「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欄所示)。 │├─┼─────────────────────────┤│ │郭文彬提出由洪旗山所交付行使之上開文件影本所蓋用影││二│印之偽印文(均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偽││ │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欄記載)。 │├─┼─────────────────────────┤│三│附表七所示印章共貳拾肆枚。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