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承鵬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關於檢察官所為扣押、禁止處分等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關於「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欄其中編號1 「南投縣○里鄉○○段○○○○○ ○號土地1 筆」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里鄉○○段○○○○○ ○號土地1 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關於「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欄其中編號1 應為「南投縣○里鄉○○段○○○○○ ○號土地1 筆」,惟原裁定則誤載為「南投縣○里鄉○○段○○○○○ ○號土地1筆」,此有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
655 字第098697號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㈠第183 頁),顯僅係文字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楊 文 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