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記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上列被告犯準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年籍欄第一行「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即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年籍之記載有誤,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