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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訴字第 4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4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貴中原名張冠梃.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緝字第七七號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

八、二二六九、二五二0、二五二二、三七三七、三七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貴中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偽造之「高玉平」及「王明忠」之署押(在附表一編號6及17之仁濟老人安養中心感謝狀上)各壹枚、附表三編號30、4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為首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係以向他人謊稱中獎但須先繳納稅金或捐款始得領取獎金而達其詐騙目的之集團。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在臺灣地區成員分別負責在台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透過不知情之「中領旅行社」辦理出境到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大陸地區成員則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他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取得該人之信任後,趁機騙取其身分資料,再交與據點負責人員彙整並傳真予在臺之成員使用。張貴中則經由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周」成年男子之介紹而加入詐騙集團,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出境至大陸地區與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會合,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與「伸哥」、「大雄」、該集團之臺灣地區成員黃信榮(綽號小胖)、余坤禧(綽號同學)、鍾志明(綽號阿明)、劉育誠(綽號牛奶)、高玉昌(綽號阿昌)、黃美麗(綽號阿姐)、許雅雲(鐘志明之女友)、黃清全(黃信榮之父,又上開黃信榮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由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及大陸地區據點之成年成員等人,基於常業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信榮(綽號小胖)、余坤禧(綽號同學)、鍾志明(綽號阿明)、劉育誠(綽號牛奶)、高玉昌(綽號阿昌)、黃美麗(綽號阿姐)、許雅雲(鐘志明之女友)、黃清全等人在臺灣地區分別負責上開之承租房屋、安排成員出境到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之詐騙據點、申辦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張貴中則與在大陸地區之成員(該詐騙集團在大陸地區之各成員間均冠以假名,以防止彼此查知身分--張貴中係化名「吳志強」)則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他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取得該人之信任後,趁機騙取該人之身分資料,再交與據點負責人員彙整並傳真予在臺之黃信榮,黃信榮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八千張)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一所示之「香奈兒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各次所冒用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一「冒用之公司名稱」欄所載)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一所示之「仁德法律事務所」等律師事務所(各次所冒用事務所名稱詳如附表一「冒用之公司名稱」欄所載)等名義鑑證,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黃信榮,由黃信榮加以整理後,郵寄至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三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與許雅雲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律師事務所、律師等之權益。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於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張貴中所屬在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致電邀請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參加渠等謊稱之慈善義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三十五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願領獎,要先繳納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如期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中,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表示該筆獎金乃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所提供,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待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匯款後,又訛稱幸運抽中馬會大獎,需再匯一定之佣金云云,以此方式陸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匯款,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再度受騙而陷於錯誤,一再聽從指示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各次之被害人姓名、匯款時間、金額及所匯入之人頭帳戶,詳見附表一所載);其中附表一編號6 及17部分,黃信榮等人並冒「仁濟老人安養中心」名義出具感謝狀,並於其上冒簽「高玉平」、「王明忠」之簽名一枚後,分別寄予林敬智及莊坤遠收受,而足生損害於「仁濟老人安養中心」、「高玉平」、「王明忠」,待如附表一所示之蔡亨雅等人匯款後,再由代號「西瓜」者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全臺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黃信榮,黃信榮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後,所餘贓款則由黃信榮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向其請領之報酬,或由黃信榮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張貴中部分係匯入其不知情之妹張萱櫻所提供之帳戶內),張貴中及黃信榮等人並恃此維生。之後黃信榮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劉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

二、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三組人員,循線分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八時許,在台中市○○路○○○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吳淑禎(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扣得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在花蓮縣○○鄉○○路○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黃信榮、余坤禧及曹芳瑄(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五十八萬零五百元、行動電話十五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六張、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七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等物;再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劉育誠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逮捕許雅雲、許翊玲(後一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該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拘提鍾志明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一袋、筆記本二本、兌獎單十一箱、感謝狀二箱、廣告單一箱、署名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四箱、信封十五箱、行動電話五支、現金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張、支票一張、本票四張、通訊備忘錄二本及印章二十八顆;再於翌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一,逮捕黃美麗及高玉昌到案,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一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一箱、磁片二張、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五萬九千七百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在黃信榮與曹芳瑄位在臺中市○○路○段○號十樓之十三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三本、金融卡三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一本、電腦主機一台、磁片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上開物件均另案扣押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張貴中亦有涉案,始知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一五九條之一至第一五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五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之五條之五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同意或有同條第二項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第一五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臺上字第六七一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下列所引被告張貴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含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同意作為證據;於本院於審理中,均逐一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程序,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在知悉上開證據係審判外陳述之情形下,對於各該審判外之陳述,均分別表示無意見,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而具適當性,是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張貴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

㈠證人即共同正犯翁志斌、林亞靜、黃志榮、余坤禧;鍾志明

、黃美麗、高玉昌、許雅雲及劉育誠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亨雅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卷24第二十一

頁、十八頁、十六頁、十五頁、十一頁、十頁、八頁、五頁、三十二頁、三十八頁、一0七頁、九十頁、八十七頁、八十五頁、一二0頁、卷23第三十二頁、二十八頁、十七頁、九十一頁、八十一頁、一三0頁、第一五三頁),並有被害人所提出之相關之匯款執據、帳戶明細、律師函、禮卷、貴賓卡、感謝狀等附卷可稽。

㈢證人即被告張貴中之妹張萱櫻於警詢中之陳述、卡登公司精

品薪資名冊(其上之「吳志強」即為被告在詐騙集團使用之化名)、張萱櫻在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開立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卷14第八十一至八十三頁)。

㈣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原審卷第六十三頁),並有

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扣案證物(另案扣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案件)可資佐證。

㈤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認被害人林金黃、馬孝真及吳再吉等人

被騙部分,並非遭人以被告任職之「卡登鐘錶有限公司」名義詐騙,故被告不須就此部分犯罪負責等語。惟被告所參與之詐騙集團,其內部分工甚為精細,有部分成員在大陸地區負責詐騙個人資料等事務,有部分成員在臺灣地區負責印刷及寄發詐騙信函、收購人頭帳戶……等工作;其中在大陸地區所使用之公司名稱即有數個(各個員工間係以化名互相稱呼,被告使用「吳志強」化名);此業經證人即共同正犯翁志斌、林亞靜、黃信榮、余坤禧、鍾志明、黃美麗、高玉昌、許雅雲、劉育誠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陳述明確;又就被告辯護人所未爭執之其餘被害人部分,該詐騙集團成員亦非使用「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行騙;顯見「卡登鐘錶有限公司」僅係該詐騙集團用來騙取他人之個人資料而已,而非用來向他人騙取款項用;再者,附表一所示之人均係遭共同正犯黃信榮等人詐騙,此業經共同正犯黃信榮等人等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三號、二二八三號判決可參(見原審卷第一二七至一四六頁),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是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1.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

2.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上述用語上之修正,乃因「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刑法修正理由參照),經比較新、舊法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3.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法律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四項第一款參照)。就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有利於被告。

4.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三項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罪,因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若依修正後規定,則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牽連犯,最有利於被告。

5.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詐欺犯行,公訴人乃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起訴,惟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為顯有恃犯罪以維生之情形,應構成常業詐欺罪,雖修正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然本件被告犯行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前規定論以常業詐欺一罪處斷,顯較有利於被告。

6.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併科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7.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若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論罪部分㈠核被告張貴中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就被告前揭詐欺犯行部分,原請求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然查被告係貪圖報酬始參與上開分工嚴密之詐騙集團,其顯有恃犯罪所得營生之情形,審核其犯罪情節與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之要件與規範意旨並無不合,公訴人上開起訴法條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並彼此以分工方式達其等詐騙之目的,是被告就其上開犯行,與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及黃信榮、余坤禧、鍾志明、劉育誠、高玉昌、黃美麗、許雅雲、黃清全及在大陸地區之成年成員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之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

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附表二編號1至7以外之被害人受詐騙部分雖未經起訴,然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具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修正刪除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處斷。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關被害人魏宗祺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六部分),依證人即被害人魏宗祺在警詢中之陳述,其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下旬某日,始接獲詐騙隻團成員電話,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匯款,並有匯款單可參(見卷19第一0一至一0四頁),顯見魏宗祺被騙時,被告已經離開前開詐騙集團,自難令被告就此部分負責,原審未予詳察,認被告此部分亦應成立犯罪,自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參與之犯罪集團,其組織分工細密,犯罪手法熟練,已造成多位民眾受騙而失金,所生危害難謂輕微,復考量被告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程度,非實際實施分配犯罪所得主要角色、參與之時間非長、所分配不法利益尚非鉅大,暨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於偵查中均不到庭,經原審通緝長達六年餘後始行歸案,犯後承認犯行、主要行為人翁志彬、黃信榮因本案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三號、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二二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確定等一切情狀,被告張貴中所為情節,較之該等已判決確定者為輕,故從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警愓。至於本院雖認定被害人魏宗祺部分與被告部分無關,但因另增加被害人林金黃部分,且本件被害人之被害金額共高達數百萬元,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已屬偏輕(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被告犯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故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再被告張貴中於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惟被告於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經原審法院通緝後,復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顯不符減刑要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不予減刑。又因本件被告參與犯罪集團期間,被害人數甚多被害金額頗鉅,被告迄今仍未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於前案偵查及審判階段從未到過庭接受偵審,若僅因被告無前科,即給予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不免造成參與集團犯罪由集團取得鉅額犯罪所得,參與者根本不用賠償被害人,逃亡數年後,只須嗣後承認之前所有犯罪,即可不受刑罰制裁之錯誤印象,故本案不予宣告緩刑。

七、偽造之「高玉平」及「王明忠」(在附表一編號6 及17之仁濟老人安養中心感謝狀上)各一枚(見卷19第九十六頁、卷33第九十一頁),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及41所示之物,係共同正犯黃信榮等人所有,且為犯本件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之物,因被告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即脫離該詐騙集團,已如前述,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物,其查扣時間為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且經本院另案判決沒收確定執行在案,而無從證明與被告之犯罪有所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

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與參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而涉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訊之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參與的犯罪時間是九

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前或之後均未參與等語。經查:被告此部分所辯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張萱櫻在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開立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可參,應可採信。自難認被告此部分亦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嫌,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刪除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刪除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黃 仁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民│冒用之公司名稱 │備 註││ │ │ │戶名稱 │國) │ │ │├──┼───┼────┼────────┼──────┼─────────┼────┤│1 │蔡亨雅│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14日│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 │ │慈善義賣晚會抽獎活│總匯款金││ │ │ │ │ │ │額6萬元 │├──┼───┼────┼────────┼──────┼─────────┼────┤│2 │沈清福│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28日│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 月29日│心抽獎活動及仁德法│總匯款金││ │ │30萬元 │ │92年5 月29日│律事務所、律師曾仁│額52萬元││ │ │ │ │ │德 │ │├──┼───┼────┼────────┼──────┼─────────┼────┤│3 │李忠信│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6 月19日│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35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57萬元││ │ │ │ │ │務所 │ │├──┼───┼────┼────────┼──────┼─────────┼────┤│4 │林展輝│60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20日│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4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100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200百 ││ │ │ │ │ │務所 │萬元 │├──┼───┼────┼────────┼──────┼─────────┼────┤│5 │吳志勝│3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92年6 月6 日│萬寶龍精品公司愛心│匯款2次 ││ │ │5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 │ │ │ │ │協會 │額8萬元 │├──┼───┼────┼────────┼──────┼─────────┼────┤│6 │林敬智│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28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0│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港賽馬協會及仁濟老│額12萬元││ │ │ │ │ │人安養中心 │ │├──┼───┼────┼────────┼──────┼─────────┼────┤│7 │林隆杉│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6 月8 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司愛心抽獎活動 │總匯款金││ │ │ │ │ │ │額共10萬││ │ │ │ │ │ │元 │├──┼───┼────┼────────┼──────┼─────────┼────┤│8 │林金黃│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19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1 次││ │ │ │號00000000000000│(其餘被騙部│司愛心抽獎活動 │總匯款金││ │ │ │ │分與張貴中無│ │額12萬元││ │ │ │ │關) │ │ │├──┼───┼────┼────────┼──────┼─────────┼────┤│9 │金恩榮│9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2 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3次 ││ │ │5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 月7 日│司愛心慈善義賣晚會│總匯款金││ │ │5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9 日│、抽獎活動、香港賽│額19萬元││ │ │ │號00000000000000│ │馬協會 │ │├──┼───┼────┼────────┼──────┼─────────┼────┤│10 │吳靜子│6萬元 │不詳之郵局帳戶 │92年5月8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10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 │司愛心慈善義賣晚會│總匯款金││ │ │ │號00000000000000│ │、抽獎活動、香港賽│額16萬元││ │ │ │ │ │馬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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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 月15日│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32萬5千 │劉振英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15日│馬協會、正揚律師事│額127萬8││ │ │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 月15日│務所、惠恩老人安養│千元 ││ │ │2萬9千元│楊政邦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16日│中心 │ ││ │ │70萬4千 │號00000000000000│ │ │ ││ │ │元 │ │ │ │ │├──┼───┼────┼────────┼──────┼─────────┼────┤│21 │葉深潭│4萬5千元│顏主祥郵局帳戶帳│92年6 月18日│聖創國際集團公司抽│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0│ │獎活動、正群法律事│總匯款金││ │ │ │ │ │務所 │額4萬5千│├──┼───┼────┼────────┼──────┼─────────┼────┤│22 │蔣翠紡│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 月27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4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5 月28日│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港賽馬協會 │額52萬元│└──┴───┴────┴────────┴──────┴─────────┴────┘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民│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戶名稱 │國) │話 │ │├──┼───┼────┼────────┼──────┼─────────┼────┤│1 │黃鈴云│12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9 月17日│港商萬寶龍鍾錶公司│匯款2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9 月17日│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 │ │ │ │ │獎活動、懷恩堂老人│額22萬元││ │ │ │ │ │安養中心及永松律師│ ││ │ │ │ │ │事務所,刊000-0000│ ││ │ │ │ │ │267 │ │├──┼───┼────┼────────┼──────┼─────────┼────┤│2 │王崇義│12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3 月12日│丹堤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4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3 月13日│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3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3 月14日│及香港賽馬協會 │額122萬 ││ │ │7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 │ │元 │├──┼───┼────┼────────┼──────┼─────────┼────┤│3 │蔡麗靜│4萬3千元│王士航郵局帳戶帳│92年8 月27日│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0│ │獎活動及新東法律事│總匯款金││ │ │ │ │ │務所 │額4萬3千│├──┼───┼────┼────────┼──────┼─────────┼────┤│4 │蔡欣欣│1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7 月17日│港商萬寶龍鍾錶公司│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0│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 │ │ │ │ │獎活動 │額10萬元│├──┼───┼────┼────────┼──────┼─────────┼────┤│5 │陳梅芬│4萬3千元│馬少田郵局帳戶帳│92年8 月19日│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2次 ││ │ │7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8 月19日│獎活動及新東法律事│總匯款金││ │ │ │ │ │務所 │額11萬3 ││ │ │ │ │ │ │千元 │├──┼───┼────┼────────┼──────┼─────────┼────┤│6 │賴彥良│12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92年7 月29日│英商伯爵鍾錶公司抽│匯款1次 ││ │ │ │號00000000000000│ │獎活動及香港賽協會│總匯款金││ │ │ │ │ │ │額12萬元│├──┼───┼────┼────────┼──────┼─────────┼────┤│7 │黃瑞德│12萬元 │郭耀文郵局帳戶帳│91年10月21日│亞瑟士鍾錶公司慈善│匯款6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1年10月21日│義賣活抽獎活動、國│總匯款金││ │ │6萬2千5 │楊吉宗郵局帳戶帳│92年1 月17日│勳律師事務所及香港│額51萬元││ │ │百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1 月22日│賽馬協會,刊02-250│8千6百75││ │ │13萬1千2│張志彥郵局帳戶帳│92年1 月23日│78129、00000000、 │元 ││ │ │百5十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1 月24日│00000000 │ ││ │ │6萬5千6 │許錦堂郵局帳戶帳│ │ │ ││ │ │百25元 │號00000000000000│ │ │ │├──┼───┼────┼────────┼──────┼─────────┼────┤│8 │廖光榮│5萬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92年7 月10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愛│匯款2次 ││ │ │4萬3千元│號00000000000000│92年7 月11日│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 │ │馬協會 │額9萬3千│├──┼───┼────┼────────┼──────┼─────────┼────┤│9 │魏宗祺│4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92年7 月31日│伯爵鐘錶公司愛心抽│匯款3次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8 月4 日│獎活動、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 │ │10萬元 │張揚里郵局帳戶帳│92年8 月4 日│會 │額22萬元││ │ │ │號00000000000000│ │ │ │├──┼───┼────┼────────┼──────┼─────────┼────┤│10 │黃家瑜│10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92年4 月17日│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92年4 月24日│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港賽馬協會 │額20萬元│└──┴───┴────┴────────┴──────┴─────────┴────┘附表三┌──┬────────────────────────┬──┬──┬────────┐│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備 註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 箱 │7 │黃美麗、高玉昌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7 │黃美麗、高玉昌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2 │黃美麗、高玉昌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科技公司)會員卡 │ 箱 │2 │黃美麗、高玉昌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2 │黃美麗、高玉昌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郎律師)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8 │YUNG SHIN永信集團卡(金卡)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已填寫姓名)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1 │黃美麗、高玉昌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1 │黃美麗、高玉昌 │├──┼────────────────────────┼──┼──┼────────┤│ 27 │收件者名單(大、小各一疊) │ 疊 │2 │黃美麗、高玉昌 │├──┼────────────────────────┼──┼──┼────────┤│ 28 │未寄出郵件(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袋 │1 │鍾志明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158 │鍾志明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兌獎單、禮券、VIP卡、型錄) │ 封 │4 │鍾志明 │├──┼────────────────────────┼──┼──┼────────┤│ 31 │感謝狀(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箱 │2 │鍾志明 │├──┼────────────────────────┼──┼──┼────────┤│ 32 │感謝狀(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封 │22 │鍾志明 │├──┼────────────────────────┼──┼──┼────────┤│ 33 │郵票 │ 袋 │1 │鍾志明 │├──┼────────────────────────┼──┼──┼────────┤│ 34 │客戶資料 │ 袋 │1 │鍾志明 │├──┼────────────────────────┼──┼──┼────────┤│ 35 │筆記本 │ 本 │2 │鍾志明 │├──┼────────────────────────┼──┼──┼────────┤│ 36 │兌獎單(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鴻│ 箱 │11 │鍾志明 ││ │生堂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31 │鍾志明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單 │ 張 │530 │鍾志明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內有兌獎單、型錄、VIP卡、禮 │ 封 │130 │鍾志明 ││ │券2000)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封 │50 │鍾志明 ││ │卡、禮券) │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30 │鍾志明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300 │鍾志明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330 │鍾志明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150 │鍾志明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單 │ 張 │470 │鍾志明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獎單 │ 張 │1280│黃美麗、高玉昌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550 │黃美麗、高玉昌 │├──┼────────────────────────┼──┼──┼────────┤│ 48 │客戶信件(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封 │280 │黃美麗、高玉昌 │├──┼────────────────────────┼──┼──┼────────┤│ 49 │客戶信件(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單) │ 封 │180 │黃美麗、高玉昌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3500│黃美麗、高玉昌 │├──┼────────────────────────┼──┼──┼────────┤│ 51 │廣告單 │ 箱 │1 │鍾志明 │├──┼────────────────────────┼──┼──┼────────┤│ 52 │名片 │ 箱 │4 │鍾志明 │├──┼────────────────────────┼──┼──┼────────┤│ 53 │信封 │ 箱 │15 │鍾志明 │├──┼────────────────────────┼──┼──┼────────┤│ 54 │筆記本 │ 本 │2 │鍾志明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2 │鍾志明 │├──┼────────────────────────┼──┼──┼────────┤│ 56 │印章 │ 枚 │28 │鍾志明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9 │黃信榮 │├──┼────────────────────────┼──┼──┼────────┤│ 58 │記事本 │ 本 │2 │黃信榮、曹芳瑄 │├──┼────────────────────────┼──┼──┼────────┤│ 59 │帳簿 │ 本 │1 │黃信榮、曹芳瑄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1 │黃信榮、曹芳瑄 │├──┼────────────────────────┼──┼──┼────────┤│ 61 │電腦主機 │ 台 │1 │黃信榮、曹芳瑄 │├──┼────────────────────────┼──┼──┼────────┤│ 62 │磁碟片 │ 片 │8 │黃信榮、曹芳瑄 │├──┼────────────────────────┼──┼──┼────────┤│ 63 │員工名冊 │ 張 │35 │黃信榮、曹芳瑄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11 │黃信榮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14 │劉育誠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25 │劉育誠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1 │余坤禧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16 │余坤禧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14 │余坤禧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1 │余坤禧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1 │余坤禧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18 │余坤禧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3 │余坤禧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7 │余坤禧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3 │黃美麗、高玉昌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81 │客戶信件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2 │黃美麗、高玉昌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劉百昌名片 │ 捆 │1 │黃美麗、高玉昌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 │ 捆 │1 │黃美麗、高玉昌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1 │黃美麗、高玉昌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 捆 │1 │黃美麗、高玉昌 │├──┼────────────────────────┼──┼──┼────────┤│ 87 │客戶名條 │ 袋 │1 │黃美麗、高玉昌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1 │黃美麗、高玉昌 │├──┼────────────────────────┼──┼──┼────────┤│ 89 │記錄簿 │ 本 │2 │黃美麗、高玉昌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1 │黃美麗、高玉昌 │├──┼────────────────────────┼──┼──┼────────┤│ 91 │磁片、光碟片 │ 袋 │1 │黃美麗、高玉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