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7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火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輔 佐 人 莊育真
(被告之女)
莊真真(被告之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6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火東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莊火東前經另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輔宣字第5號民事案件,囑由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就被告莊火東之精神上障礙及其心智缺陷之有無、內容及障礙程度等事項進行鑑定之結果,認被告莊火東因蜘蛛網膜下出血導致失智症,精神狀態之定向感不清,對於詢問問題呈現說話語音含糊不清、言不達意、文不對題,依據其認知能力顯著退化之程度,不具足夠認知邏輯思考能力,情緒呈現無意識狀態,無法與外界有任何溝通,不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結果,其障礙程度為極重度失能,依上述狀況持續至前開鑑定之日已超過1年多,意識回復可能性極低,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101年7月13日彰醫精字第1010005700號函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1份(見本院卷第74至77頁)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所載被告莊火東之精神狀態,足認被告莊火東於本案之刑事案件已具有前開法定應停止審判之心神喪失事由,依法應裁定被告莊火東因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