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賴俊桔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俊桔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賴俊桔(以下稱聲請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合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聲請狀誤載有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二罪,前經本院於82年8月24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及1年7 月確定,於83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因再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83年10月27日以83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亦經確定在案,再由本院於86年1 月31日以86年度聲字第101 號裁定將上開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嗣因另案再犯肅清煙毒條例及藥事法等罪,分經本院於84年9 月26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0年9 月28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此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執智字第160 號之1 執行減刑指揮書,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辦理換發減刑指揮書,而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亦分經確定在案,三案接續執行;聲請人後於93年2 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所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法務部依法撤銷假釋,應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有期徒刑8 年1 月16日,於98年2 月6 日入監執行,刑期自98年2 月4 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06 年3 月19日等情,有本院86年度聲字第101 號裁定、臺灣澎湖監獄法矯字第0930002121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執助字第032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執智字第160 號之1 執行減刑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聲請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復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95年7 月1 日即修正刑法施行前已為裁判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條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楊 文 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 81年9月17日 │ 81年11月間 │ 82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19298、21746號│度偵字第19298、21746號│度偵字第12172號 │├─┬────────┼───────────┼───────────┼───────────┤│最│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 82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 │ 82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 │ 83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2年8月24日 │ 82年8月24日 │ 83年10月27日 │├─┼────────┼───────────┼───────────┼───────────┤│確│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 82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 │ 82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 │ 83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 ││決├────────┼───────────┼───────────┼───────────┤│ │判決 確定 日期 │ 82年8月24日 │ 82年8月24日 │ 83年10月27日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 │款 │款 │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9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3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