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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減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濟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濟民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常業贓物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符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濟民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與編號1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1 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即屬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執行未完畢」之要件,應予以減刑,另定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下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陳濟民前於88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上旬犯修正前刑法第350條常業牙保贓物罪,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04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2526號執行完畢。另於93年4 、5 月間至同年11月間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168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符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符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高 思 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受刑人陳濟民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常業贓物 │常業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犯 罪 日 期│88年7月31日至88年8│93年4、5月間至93年│ ││ │月上旬 │11月間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9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8849號 │第12156號、94年度 │ ││ │ │偵字第1249、2131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 ││最├──────┼─────────┼─────────┼─────────┤│後│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959 │99年度重上更(一)│ ││事│ │號 │字第6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1.07.17 │101.02.22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94年度臺上字第3042│101年度臺上字第 │ ││判│ │號 │316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4.06.09 │101.06.21 │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50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符合 │不合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3月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執 │ ││ │第2526號(已執畢有│保字第190號 │ ││ │期徒刑6月)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