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羿辰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羿辰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羿辰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之規定雖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12條之規定,聲請與附表編號 3所列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受刑人周羿辰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7次) │有期徒刑2年7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 │ │ │ │├─────────┼───────────┼───────────┼────────────┤│犯 罪 日 期 │98.04.07或8日、 │98.04.16、98.05.03 │95.12.06 ││ │98.04.28、98.04.15 │98.05.13 │ ││ │98.05.08、98.04.16 │ │ ││ │98.04.26、98.04.20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少連偵字第││ 度 案 號 │15145號 │15145號 │32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12.14 │ 99.12.14 │ 100.12.15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1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813號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0.02.24 │ 100.02.24 │ 100.12.15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第3項 │第3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不合減刑 │不合減刑 │第2條、第3條 ││例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6月 ││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56││ │3339號(編號1、2號定應│3339號(編號1、2號定應│號 ││ │執行有期徒刑7年)(執 │執行有期徒刑7年)(執 │ ││ │行中) │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