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振輝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振輝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與附表編號4、5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振輝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5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黃 仁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受刑人陳振輝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侵占 │ 詐欺 │ 侵占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92年7月間至92.09.26 │91.05.31至91.10.15 │93.09.24至93.10.25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3754號 │第68、69、86、87號 │2951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 審├────┼──────────┼──────────┼──────────┤│ │案 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 ├────┼──────────┼──────────┼──────────┤│ │判決日期│ 93.12.08 │ 94.09.21 │ 95.02.09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 決├────┼──────────┼──────────┼──────────┤│ │案 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4年度上易字第917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 ├────┼──────────┼──────────┼──────────┤│ │確定日期│ 93.12.08 │ 94.09.21 │ 95.02.09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35條 │ 刑法第339條 │ 刑法第335條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減為有期徒刑3月 │ 減為有期徒刑2月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 │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第1322號(已執行完畢││ │) │) │) │└────────┴──────────┴──────────┴──────────┘受刑人陳振輝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 │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 │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89年10月至90年10月間│85.11.01至86.11.20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 ││ 年度及案號 │18474號 │18474號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實 審├────┼──────────┼──────────┼──────────┤│ │案 號│99年度訴緝字第37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79 │ ││ │ │ │號 │ ││ ├────┼──────────┼──────────┼──────────┤│ │判決日期│ 100.06.17 │ 100.12.08 │ │├───┼────┼──────────┼──────────┼──────────┤│確 定│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9年度訴緝字第37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79 │ ││ │ │ │號 │ ││ ├────┼──────────┼──────────┼──────────┤│ │確定日期│ 100.11.24 │ 100.12.30 │ ││ │ │ (撤回上訴) │ │ │├───┴────┼──────────┼──────────┼──────────┤│ 所犯法條 │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已減刑 │ 已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180號(本件尚未執 │第905號(本件尚未執 │ ││ │行)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