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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減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明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政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政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蔡明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犯罪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卓 進 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明政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 ││ │ │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年2月 │ │├────────┼──────────┼──────────┼──────────┤│犯 罪 日 期│89年10月29日 │87年11月、12月間至87│ ││ │ │年12月10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7028號 │11339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 │ │ │97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0.03.13 │ 98.04.28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0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3944號│ ││ ├──────┼──────────┼──────────┼──────────┤│決│判決確定日期│ 90.05.24 │ 98.07.09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 │ ││ │條第1項 │條第1項、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4月 │不應減刑 │ ││公權期間 │ │ │ │├────────┼──────────┼──────────┼──────────┤│ │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4459號(91年度執緝字 │4520號(101年度執緝字│ ││ │第262號)─已執行完畢│第7號) │ ││ │有期徒刑8月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