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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俊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俊德前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6261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月2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