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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谷有明 39歲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谷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谷有明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三六六九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二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考受刑人犯罪情節,仍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是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記錄等處遇資料,聲請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