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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5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淑貞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墮胎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淑貞前犯墮胎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02年0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0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