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孟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孟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陳孟鑑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受刑人陳孟鑑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臺灣地區與大陸 │ ││ │區人民關係條例 │ 區人民關係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98.08.10. │ 99.07.15. │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228號 │字第6166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事│ │397號 │794號 │ ││實├────┼────────┼────────┼────────┤│審│判決日期│ 100.09.15. │ 100.08.17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 ││定│ │3321號 │4090號 │ ││判├────┼────────┼────────┼────────┤│決│判決確定│ 101.06.28. │ 101.08.09 │ ││ │日 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