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煜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煜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林煜寬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受刑人林煜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違反電信法 │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 ││ │ │ │判8次 │├────────┼─────────┼─────────┼────────┤│ 犯 罪 日 期 │98.12.08-99.01.23 │ 98.12.08 │98.09.27 ││ │ │ │98.08.16 ││ │ │ │98.08.22 ││ │ │ │98.08.21 ││ │ │ │98.08.22 ││ │ │ │98.8月中旬或下旬││ │ │ │二次 ││ │ │ │98.08.24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第1514號 │1514號 │字第8212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80號│99年度簡上字第80號│99年度上訴字第 ││實│ │ │ │181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06.23 │ 99.06.23 │ 101.03.08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80 │101年度簡上字第80 │101年度台上字第 ││決│ │號 │號 │2546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6.23 │ 99.06.23 │ 101.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 ││ │更字第1232號 │更字第1232號 │執更字第858號 │└────────┴─────────┴─────────┴────────┘
受刑人林煜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 事 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判4次 │ │ │├────────┼─────────┼─────────┼────────┤│ 犯 罪 日 期 │98.08.02 │98.7月底至9月初 │ ││ │98.08.03 │ │ ││ │98.08.24 │ │ ││ │98.08.12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8212號 │8212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13│99年度上訴字第1813│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1.03.08 │ 101.03.08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1813│ ││決│ │2546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24 │ 101.03.23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 ││ │執更字第858號 │更字第858號 │ │└────────┴─────────┴─────────┴────────┘